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邵宏玉
- 注册资本: 79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12-01
- 办公地址: 唐山路南区世博大厦大厅(银泰城)新华西道2号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1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邵宏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唐山银泰、银泰、银泰百货、唐山银泰城
- 注册资本 79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Tangshan Intime Department Store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0~20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200586934678W
- 纳税人识别号 91130200586934678W
- 组织机构代码 58693467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200000096235
- 登记机关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5-01-15
- 营业期限 2011-12-01~2033-05-14
- 注册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天地商业广场图书古玩市场二层2367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综合零售->百货零售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百货零售、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购物中心、网络/游戏/传媒->社交购物运营->购物网、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珠宝、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教育/文具/乐器->古典/中西乐器->乐器、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壁纸墙纸
- 公司简介 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银泰商业”)于1998年成立,是一家以百货零售、购物中心、互联网+为核心的大型连锁商业连锁集团,并致力于成为大数据驱动的消费解决方案提供商。 2007年,银泰成功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01833.HK)。2013年,“银泰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银泰商业融入阿里巴巴集团生态圈,成为阿里巴巴集团整合线上线下零售的重要平台。银泰商业从思维、模式及业务形态等各个领域全面进入“新银泰 互联网+”时代 唐山银泰隶属于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营面积10万平方米,拥有1700个泊车位,地处唐山市“黄金十字区”,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一流的购物环境、个性化服务、新颖的营销理念引领着凤凰城现代化时尚商业综合体的潮流,全面传递新的生活美学!唐山银泰城整体定位“购物体验化、跨界差异化、社交空间化、场景主题化”的四化新消费,主营国际、国内名品百货、生活配套理念馆,多元餐饮、国际影院、美容健身等一应俱全,并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 其他投资者 | 5000.00万元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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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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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唐山路南区新华西道2号4号 |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天地商业广场图书古玩市场二层2367号 | 2024-12-13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珠宝首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玩具销售;乐器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家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仪器仪表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创业空间服务;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柜台、摊位出租;洗染服务;洗车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摄影扩印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食用农产品零售;服装服饰批发;珠宝首饰批发;鞋帽批发;化妆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游艺娱乐活动;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珠宝首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家用电器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4-12-13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 5000.000000万人民币元 | 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 5000.000000万人民币元;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出资 74600.000000万人民币元 | 2024-12-13 |
经理备案 | 经理:扈佳娜;财务负责人: | 总经理:邵宏玉;财务负责人:段丹丹 | 2024-12-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孙华东 | 邵宏玉 | 2024-12-13 |
董事备案 | 董事:Zhu Ze;董事:扈佳娜;董事长:孙华东 | 董事长:邵宏玉;董事:江志雄;董事:邓朝军 | 2024-12-13 |
出资日期变更 | 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1000.000000万人民币元;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2033-05-14 货币4000.000000万 | 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2011-11-12 货币1000.000000万人民币元;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2025-01-31 货币4000.000000万人民币元;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2025-01-31 货币74600.000000万人民币元 | 2024-12-13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5000.000000万人民币元 | 79600.000000万人民币元 | 2024-12-13 |
监事备案 | 胡盛华 | 沈越雁 | 2022-06-17 |
主要人员变更 | 胡盛华 | 沈越雁 | 2022-06-17 |
经营范围变更 | 日用品、珠宝首饰零售;针纺织品、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工艺美术品(除文物)、玩具、乐器、体育用品、办公机械、文具用品、化妆品、卫生用品、家具、玻璃、石膏、壁纸、水性涂料、陶瓷制品、仪器仪表、照相器材、通讯终端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橡胶及塑料制品批发、零售;酒零售;零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零售;网上销售: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化妆品、箱包、珠宝首饰、玩具、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家具、电子产品;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场地租赁;企业孵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珠宝首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玩具销售;乐器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家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仪器仪表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创业空间服务;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柜台、摊位出租;洗染服务;洗车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摄影扩印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食用农产品零售;服装服饰批发;珠宝首饰批发;鞋帽批发;化妆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游艺娱乐活动;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2-06-17 |
经营范围变更 | 日用品、珠宝首饰零售;针纺织品、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工艺美术品(除文物)、玩具、乐器、体育用品、办公机械、文具用品、化妆品、卫生用品、家具、玻璃、石膏、壁纸、水性涂料、陶瓷制品、仪器仪表、照相器材、通讯终端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橡胶及塑料制品批发、零售;酒零售;零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零售;网上销售: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化妆品、箱包、珠宝首饰、玩具、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家具、电子产品;场地租赁;企业孵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日用品、珠宝首饰零售;针纺织品、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工艺美术品(除文物)、玩具、乐器、体育用品、办公机械、文具用品、化妆品、卫生用品、家具、玻璃、石膏、壁纸、水性涂料、陶瓷制品、仪器仪表、照相器材、通讯终端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橡胶及塑料制品批发、零售;酒零售;零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零售;网上销售: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化妆品、箱包、珠宝首饰、玩具、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家具、电子产品;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场地租赁;企业孵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2-08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晓东 | 扈佳娜 | 2022-01-04 |
负责人变更 | 陈晓东 | 孙华东 | 2022-01-04 |
监事备案 | 洪小燕 | 胡盛华 | 2022-01-04 |
经理备案 | 陈晓东 | 扈佳娜 | 2022-01-04 |
董事备案 | 陈晓东 | 孙华东 Zhu Ze 扈佳娜 | 2022-01-0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晓东 | 孙华东 Zhu Ze 扈佳娜 | 2022-01-04 |
主要人员变更 | 押志高 | 洪小燕 | 2020-05-11 |
监事备案 | 押志高 | 洪小燕 | 2020-05-11 |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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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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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010-6****600 | - | 71 |
- | - | - | - | 0315-****766 | - | 72 |
- | - | - | - | 0315-****766 | - | 72 |
联系人共 2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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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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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华东 | 董事长 | - |
扈佳娜 | 董事,经理,经理,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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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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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唐山小海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范学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冀0202民初803号 | 准许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计378元,由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06-29 |
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河北晨蕾游乐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冀0202民初804号 | 准许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计174.5元,由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06-08 |
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斐洛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市斐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路南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冀0202民初2296号 | 准许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01-06 |
杭州先知先觉实业有限公司与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冀02民终4032号 |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54元,退还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杭州先知先觉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5元予以退回 | 上诉人 | 2018-08-22 |
杭州先知先觉实业有限公司、林学波与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冀02民终1764号 |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先知先觉实业有限公司、林学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06-28 |
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穆薪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冀0202民初2155号 | 一、解除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穆薪羽之间就唐山市世博广场二层F263-2号铺位签订的经营品牌为“玛莎之家”的《银泰城租赁合同》以及双方就唐山市世博广场三层F353-2、F355、F356号铺位签订的经营品牌为“玛莎之家婴幼儿SPA会所”的《银泰城租赁合同》。 二、被告穆薪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租金及综合服务管理费共计668716.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7元,减半收取计5243.5元,由被告穆薪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1-13 |
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杭州先知先觉实业有限公司、林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冀0202民初913号 | 一、依法解除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先知先觉实业有限公司订立的《供应商扶植资金合作协议》; 二、被告杭州先知先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扶植资金6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林学波对上述款项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先知先觉实业有限公司、林学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9-29 |
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王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冀02民终226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75元,由上诉人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9-15 |
杨海南、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冀02民终312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上诉人杨海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7-04 |
王研、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冀02民终3111号 | 本案按上诉人王研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07-04 |
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穆薪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冀0202民初1894号 | 准许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7元,减半收取计5243.5元,由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06-28 |
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杨海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冀0202民初2820号 | 一、被告杨海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综合服务管理费82475.9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21元,减半收取计2260.5元,由被告杨海南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上述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海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1-06 |
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王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冀0202民初2821号 | 一、解除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研签订的《银泰城租赁合同》。 二、被告王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租金80472元,综合服务管理费88924.59元。 三,被告王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2021.8元。 案件受理费4320元,由被告王研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上述诉讼费用由被告王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1-06 |
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王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冀0202民初2292号 | 准许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原告 | 2016-10-25 |
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杨海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冀0202民初2293号 | 准许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原告 | 2016-10-25 |
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于静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冀0202民初2291号 | 准许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原告 | 2016-10-25 |
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张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5)南民初字第3613号 |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就唐山市世博广场三层301号、302号铺位签订的经营品牌为“绿茵时光”的《银泰城租赁合同》; 二、被告张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租金及综合服务管理费995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1元,由被告张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6-12 |
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赵志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5)南民初字第2257号 |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刚就唐山市世博广场四层806号铺位签订的经营品牌为“月影铁板烧”的《银泰城租赁合同》以及就唐山市世博广场四层817号铺位签订的经营品牌为“比格比萨”的《银泰城租赁合同》; 二、被告赵志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房租154143元、综合服务管理费76801.5元及利息 9237.78元,共计240182.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3元,由被告赵志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4-01 |
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5)南民初字第2261号 | 准予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1元,减半收取625.5元,由原告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6-01-05 |
翟某某与唐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5)南民初字第2269号 | 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 | 被告 | 2016-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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