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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

  • 法人: 王丽杰
  • 注册资本: 1986.48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06-11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08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3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丽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东杰汽车装饰件、东杰、上海东杰
  • 注册资本 1986.48万元
  • 实缴资本 1986.48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2750593474R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2750593474R
  • 组织机构代码 750593474
  • 曾用名 上海丰和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2000417082
  • 登记机关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5-26
  • 营业期限 2003-06-11~2053-06-10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08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家饰布艺窗帘->地毯、家具/家纺/家饰->家饰布艺窗帘->遮阳、网络/游戏/传媒->广告传媒公关->工业设计、汽车/骑行/车品、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上海丰和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生产汽车内饰件。上海丰和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属于生产汽车内饰件企业。 地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闵行区元江路5088号电话:(、021-64098333)。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上海丰和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丽杰 自然人股东 - 65.00%
刘畅 自然人股东 - 35.00%
丰和纤维工业株式会社 - - 0.00%
上海东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7-05-26章程修正案 2017-05-26
经营范围变更 汽车用成型顶棚、车用地毯、仪表板、侧围板、后备箱饰板、遮阳板等各种汽车的内外装饰件及其成型素材的设计和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用成型顶棚、车用地毯、仪表板、侧围板、后备箱饰板、遮阳板等各种汽车的内外装饰件及其成型素材的设计和制造,工业设计、模具设计、金属材料、橡塑制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5-26
期限变更 2003-06-11~2013-06-10 2003-06-11~2053-06-10 2013-05-22
其他变更 2006-12-27~2013-06-10 2013-05-22~2053-06-10 2013-05-22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2003-06-11~2013-06-10 2003-06-11~2053-06-10 2013-05-22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2003-06-11~2013-06-10 2003-06-11~2053-06-10 2013-05-22
企业类型变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06-12-27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06-12-27
股东信息变更 上海东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出资 1986.480000万人民币; 刘畅 出资 695.270000万人民币;王丽杰 出资 1291.210000万人民币; 2006-12-26
投资人变更 上海东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出资1986.480000万人民币; 刘畅出资695.270000万人民币;王丽杰出资1291.210000万人民币; 2006-12-26
经营范围变更 上海东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出资 1986.480000万人民币; 刘畅 出资 695.270000万人民币;王丽杰 出资 1291.210000万人民币; 2006-12-26
投资人变更 上海东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出资156.000000万人民币;丰和纤维工业株式会社出资84.000000万人民币; 上海东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出资1986.480000万人民币; 2006-12-11
股东信息变更 上海东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出资 156.000000万人民币;丰和纤维工业株式会社 出资 84.000000万人民币; 上海东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出资 1986.480000万人民币; 2006-12-11
经营范围变更 设计、制造汽车用各种内外装饰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汽车用成型顶棚、车用地毯、仪表板、侧围板、后备箱饰板、遮阳板等各种汽车的内外装饰件及其成型素材的设计和制造。(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006-12-1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凯勋[退出]王丽杰涩谷明赖[退出]铃木芳志[退出]刘东立[退出 刘畅[新增]王丽杰 2006-12-11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06-12-1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06-12-11
名称变更变更 上海丰和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 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 2006-12-11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刘东立 王丽杰 2006-12-11
章程变更 王凯勋;王丽杰;涩谷明赖;铃木芳志;刘东立 刘畅;王丽杰 2006-12-1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2、2023 - - shdongj*****p.sina.com 021-6****127 - 74
02164091204 - - - 021-6****204 - 72
021-64091204 - - - 021-6****204 - 72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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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丽杰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689号 原告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 2018-09-20
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513号 被告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高顶重型车模具研发费用7246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6元,减半收取计5698元,由原告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负担398元,被告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01-25
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诉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2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67元,由上诉人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4-06-25
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689号 一、原告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货物采购条款》解除; 二、被告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损失10万元; 三、被告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厂房使用费损失17万元; 四、被告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试验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12元,由原告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由被告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06-25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795号 被告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返还汽车模具一组(具体内容为附表序号第47至103项及第107项)。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被告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5-26
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诉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4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由上诉人上海东杰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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