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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 法人: 陈志刚
  • 注册资本: 39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01-10
  • 办公地址: 江阴市周庄镇玉门西路1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8

无角色

4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

客户

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志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江阴双源、双源非织造布、双源
  • 注册资本 39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98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yin Shuangyuan NON-WOVEN Fabric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2817455664713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817455664713
  • 组织机构代码 74556647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281000089106
  • 登记机关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11-07
  • 营业期限 2003-01-10~2033-01-09
  • 注册地址 江阴市周庄镇玉门西路17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业->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其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无纺布、百货/厨具/宠物->扫把清洁工具->抹布
  • 公司简介 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座落于江阴长江大桥东郊,经济发达的周庄镇,这里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沪宁、京沪高速公路贯穿而过,距无锡仅半小时,距国际大都市上海1.5小时。我公司创建于2002年是*生产水刺无纺布的高科技民营企业,规划三条水刺生产线,已投产的工程引进了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水刺*设备。、第二均带交叉铺网机,产品幅宽502300毫米,克重30120克平方米,I线主要以PVC基布、上浆、印花为主,II线以卫生材料、涤粘混纺为主,年生产能力3000吨。我公司依靠雄厚的技术力量、完备的检测手段,生产高质量的各类水刺布及深加工产品,年产量1500吨。该产品广泛应用于中高档皮革人造革基布,医用及保健卫生材料,民用及工业用抹布等,本公司产品具有柔软、透气、吸湿、卫生等优点,产品远销国内外市场,深受用户的好评。我公司一贯推行“以人为本,诚信服务,科技兴厂”的企业方针,竭诚欢迎国内外用户前来洽谈合作,共展鸿图。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热诚欢迎新老客户的光临!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文忠 自然人股东 3839.00万元 55.00%
陈志刚 自然人股东 1791.00万元 4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非织造材料及其制品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产业用纺织生产;家用纺织成品制;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11-07
经营范围变更 非织造材料及其制品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产业用纺织生产;家用纺织成品制;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11-07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6980.000000 3980.000000 2023-11-07
注册资本变更 6980.00 3980.00 2023-11-07
注册资本变更 3980.00 - 2020-04-03
注册资本变更 2580.00 - 2016-11-28
注册资本变更 1580.00 - 2014-06-03
经营范围变更 非织造材料及其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项目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非织造材料及其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014-06-03
地址变更 江阴市周庄镇科技工业园区门楼下工业园 江阴市周庄镇玉门西路17号 2014-06-03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江阴海关 3216961974 2005-07-27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510-6900812 - - - 0510-****812 - 72
杨** - 1805****692 - - - 81
陈** 经理 - - 0510-8****812 - 81

联系人共 2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严满新 营销部副总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周庄镇宗言村玉门西路17号土地出租 中标公告 土地出租 江苏-无锡 - 2021-12-1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佛山市辉仁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281民初12185号-2 准许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61元(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 2022-06-28
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宏健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281执2570号 终结本院(2018)苏0281民初9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宏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双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12-04
7994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江苏盛道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281民初7994号 被告江苏盛道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货款23527.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4元(原告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苏盛道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原告 2019-12-04
403江苏盛道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2民终403号 准许江苏盛道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上诉人盛道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9-07-05
9159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宏健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281民初9159号 被告清远市宏健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货款85719.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元,财产保全费2427元,合计4369元(原告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清远市宏健塑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接下页) (此页无正文) 原告 2018-12-29
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澄周商初字第00233号 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货款97104.3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4元(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双源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原告 2015-10-07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19-02-20 (2019)苏02民终4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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