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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晶银丰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李为宏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1-02-05
  •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侨源二街5号101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3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为宏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晶银丰、广州晶银丰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zhou Jingyinfeng Enterprise Co., Ltd.
  • 参保人数 11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017267823047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1017267823047
  • 组织机构代码 726782304
  • 曾用名 广州奥东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01000073521
  • 登记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2-20
  • 营业期限 2001-02-05~
  •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侨源二街5号101房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文具用品批发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内衣内裤配饰->手套、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防晒衣、保健/药品/医疗->护理防护用品->耳塞、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气
  • 公司简介 广州市晶银丰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以经营水上运动用品为主的生产加工型出口企业。公司销售部坐落在美丽的花城广州,拥有宽敞明亮的多个产品展示厅;生产部设在广东东莞。公司主营产品为潜水用品和游泳用品,包括:潜水面镜、呼吸管、蛙鞋脚蹼、潜水衣、冲浪衣、浮水衣、防晒衣、潜水橡胶鞋、潜水手套、潜水头套、潜水刀,浮床,救生衣、游泳镜、游泳帽以及其他游泳潜水配件。公司拥有自主品牌"DOVOD"和“SHARPLAND(鲨比浪)”。"DOVOD",作为公司的出口品牌,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和壮大,成为国际上潜水用品制造出口行业的翘楚,享誉欧美,东南亚。产品均经过ISO9001验证,主要出口到欧美,东南亚,中东,澳洲和非洲。在国内外的专业展会,如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德国慕尼黑ISPO体育用品博览会、美国DEMA、德国杜塞尔多夫BOOT潜水用品展、中国潜水展等,均能看到我司,并吸引了无数专业国际国内买家眼球。因而,不仅我司品牌深受欢迎,我司的产品和服务更是逐渐受到了不少国际著名品牌的信任,纷纷与我司建立合作关系。目前,公司每年都接到各品牌的OEM,ODM订单,成为了诸如US.DIVERS,AUQALUANG,SEACSUB等国际品牌的生产供应商之一。十多年的出口经验,促使我司不断地完善产品系列和服务范畴。凭借着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以及成熟的生产设计能力,我司在2009年隆重推出内销品牌“SHARPLAND(鲨比浪)”。历经两年运营,现已成为国内潜水游泳用品领域的一颗新星,迅速占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因为在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以及质量控制方面都具有专业的国际水准,其高质量的产品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及信赖,并逐渐成为国内潜水、游泳爱好者的新宠。现在,我司的国内客户群体正不断扩大,服务涵盖了潜水俱乐部、游艇会、潜水培训学校、PADI潜点、各大游泳场所、酒店、打捞服务公司、水上运动用品批发零售商或贸易商,大卖场等,甚至包括国家军队、国内专业比赛等。优良的产品,合理的价格,使得国内的潜水和游泳爱好者们,能够以大众的价格享受到等同于著名品牌产品的质量。国际国内销售的结合,使得不管您不管是在水清沙幼的马尔代夫,还是在热情迷人的马来西亚,还是在风情万种的欧洲,又或者在祖国的海南岛上,都能看到我司产品的身影,陪伴着您,愉快地在海里欣赏美景。我司产品种类齐全,质量优良,并且价格合理,产品开发能力强,所经营开发的产品设计风格新潮,功能实用,从外观包装到产品质量,均以顾客满意为最佳标准,并真正地让客户实现一站式采购。公司经过十多年历史的积淀,发展成为潜水游泳用品行业的标杆企业,形成其“自信、自由、创新”的公司文化和“诚信、专业、共赢”的经营理念。公司全体员工以发展的眼光,务实进取的精神,不断完善我们的服务,本着以高质量的产品为中心,为用户提供最好的服务为宗旨,和客户共同发展、成长。欢迎广大企业、用户和消费者和我们联系,实现双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李为宏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胡国仁 李为宏 2021-12-17
负责人变更 胡国仁 李为宏 2021-12-17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李为宏 2021-12-17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胡国仁 李为宏 2021-12-17
企业类型变更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21-12-17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胡国仁 李为宏 2021-12-1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为宏 2021-12-17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东莞市仁通泳潜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吴丽娟,刘亚兰,李为宇 李为宏 2021-12-17
股东变更 东莞市仁通泳潜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吴丽娟,刘亚兰,李为宇 李为宏 2021-12-17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21-12-17
章程变更 - 准予章程备案 2021-12-17
股东信息变更 东莞市仁通泳潜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吴丽娟,刘亚兰,李为宇 李为宏 2021-12-17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21-08-24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21-08-2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李为宏 胡国仁 2021-08-24
股东变更 李为宏 东莞市仁通泳潜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李为宇,吴丽娟,刘亚兰 2021-08-24
股东信息变更 李为宏 东莞市仁通泳潜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李为宇,吴丽娟,刘亚兰 2021-08-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为宏 胡国仁 2021-08-24
主要人员变更 李为宏 胡国仁 2021-08-24
章程变更 - 准予章程备案 2021-08-24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天河海关 4401963143 2002-07-03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2087292450815 - - - - - 70
池** - 1591****311 - - - 8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gzjyfe*****3.com 020-8****855 - 74

联系人共 3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为宏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支行、李为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104民初38731号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为宏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300000元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2021年7月29日的利息为23319.44元,罚息为117104.16元,复利为933.86元,自2021年7月30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为宏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李为宏提供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茶山路263号1505房、广州市天河区茶山路263号1506房的两处房产的所得价款中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州市晶银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为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向被告承李为宏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890元,由被告李为宏、广州市晶银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2-03-0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李为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104民初45919号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为宏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91166元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2021年12月6日为10090.05元,自2021年12月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为宏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支付律师费28000元; 三、被告广州市晶银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为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向被告承李为宏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56.52元、财产保全费3176.52元,由被告李为宏、广州市晶银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2-21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 粤穗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4558号 2020-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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