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马海科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09-16
- 办公地址: 宁夏吴忠市同心县永安路1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海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德海绒业、德海、同心德海、同心德海绒业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Tongxin DEHAI Cashmere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3245541876710
- 纳税人识别号 640324554187671
- 组织机构代码 55418767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324200003119
- 登记机关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4-25
- 营业期限 2010-09-16~2030-09-15
- 注册地址 同心县豫海镇永安路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羽毛(绒)制品加工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家具/家纺/家饰->家饰布艺窗帘->地毯、服装/鞋靴/箱包、建材/门窗/水电
- 公司简介 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土畜产品(不含专项审批)加工、销售;服装、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杂粮、木材、建材、家电、摩托车、自行车、家具批发、零售;地毯、围巾、头巾、服饰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的山羊绒、无毛绒、驼绒、牦牛绒、羽绒、牛细绒、羊绒衫、各种绒毛衫、面料的出口(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及需要专项审批的业务)***等产品。公司尊崇“踏实、拼搏、责任”的企业精神,并以诚信、共赢、开创经营理念,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技术,周到的服务,卓越的品质为生存根本,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 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 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公司具体的地址是:同心县永安路18号 。 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或者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给我们留言或直接与我们联络,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会第一时间及时与您联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德海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 |
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地址变更 | 宁夏吴忠市同心县永安路18号 | 同心县豫海镇永安路 | 2019-04-25 |
地址变更 | 宁夏吴忠市同心县永安路18号 | 同心县豫海镇永安路 | 2019-04-2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证件号码:****,姓名:回振丽 | 证件号码:****,姓名:马海科 | 2018-03-07 |
负责人变更 | 证件号码:120106******5024,姓名:回振丽 | 证件号码:642127******0038,姓名:马海科 | 2018-03-06 |
股东信息变更 | 德泓(宁夏)国际纺织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人民币,占100.0%,实缴出资10000万; | 德海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占100.0%,实缴出资10000万; | 2015-12-23 |
经营范围变更 | 德泓(宁夏)国际纺织有限公司,****; | 德海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15-12-23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德泓(宁夏)国际纺织有限公司****;[退出] | 德海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新增] | 2015-12-23 |
投资人变更 | 德泓(宁夏)国际纺织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人民币,占100.0%,实缴出资10000万; | 德海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占100.0%,实缴出资10000万; | 2015-12-2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 | *****0 | 2015-11-0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 | *****0 | 2015-11-03 |
经营范围变更 | - | 916403245541876710 | 2015-11-02 |
实收出资变更 | 1000万,折美元万美元 | 10000万人民币,折美元1428.5714万美元 | 2012-08-30 |
期限变更 | 注册资本:1000.0币种:156固定资金:0.0流动资金0.0 | 注册资本:10000.0币种:156固定资金:0.0流动资金0.0 | 2012-08-30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注册资本:1000.0币种:156固定资金:0.0流动资金0.0 | 注册资本:10000.0币种:156固定资金:0.0流动资金0.0 | 2012-08-3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德泓(宁夏)国际纺织有限公司,1000.0(万元)100%; | 德泓(宁夏)国际纺织有限公司,10000.0(万元)100%; | 2012-08-30 |
股东信息变更 | 德泓(宁夏)国际纺织有限公司,1000.0(万元)100%; | 德泓(宁夏)国际纺织有限公司,10000.0(万元)100%; | 2012-08-30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主营):土畜产品(不含专项审批)加工、销售;服装、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杂粮、木材、建材、家电、摩托车、自行车、家具批发、零售;地毯、围巾、头巾、服饰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的山羊绒、无毛绒、驼绒、牦牛绒、羽绒、牛细绒、羊绒衫、各种绒毛衫、面料的出口(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及需要专项审批的业务)*** | 经营范围(主营):土畜产品、服装(不含专项审批)加工、销售;经营山羊绒、无毛绒、驼绒、牦牛绒、羽绒、牛细绒、羊绒衫、各种毛衫、面料的出口(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 2012-04-26 |
共 1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
银川海关 | 6403960187 | 2011-01-3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商** | - | - | h*****vv.com | - | - | 72 |
官网联系人 | - | - | *****vv.com | - | - | 72 |
回** | 首席代表 | - | huizhen*****inadehong.com | - | - | 81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回振丽 | 首席代表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江苏华鹿纺织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2021)苏0582民初10632号之一 |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华鹿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9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9-23 |
张裕明与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82执异127号 | 准予申请执行人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张裕明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 申请执行人 | 2021-07-14 |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成花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8)京0105民初83058号 | 一、被告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丰汇租赁有限公司第8期租金5673575.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567357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丰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673575.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9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567357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丰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7020727.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702072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宁夏德泓金荣物流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马海科、李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被告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原告丰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宁夏德泓金荣物流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马海科、李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丰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6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德泓金荣物流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马海科、李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0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宁01民初1356号 | 一、被告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2019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该约定利率执行); 二、如被告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对被告宁夏信益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4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xx小区1号商业楼负一层、2号房、3号房、4号房、5号房、6号房、7号房、8号房,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15)第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分别为宁(2018)兴庆区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xxxx号、xxxx号、xxxx号、xxxx号、xxxx号、xxxx号、xxxx号】;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宁夏信益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马海科、回振丽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成花在其与马海科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被告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宁夏信益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海科、李成花、回振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宁夏信益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宁民终71号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 二、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39000000元、利息(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5日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019年6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3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三、如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享有以宁夏信益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2号房、3号房、4号房、5号房、6号房、7号房、8号房及其银国用(2015)第20408号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分别为宁(2018)兴庆区不动产证明第001632号、0016324号、0016325号、0016327号、0016330号、0016332号、0016333号、0016334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00万元最高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实现抵押权后,宁夏信益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马海科、回振丽对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在4000万元最高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马海科、回振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宁夏信益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海科、回振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92元,由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宁夏信益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海科、回振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11 |
杨某与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9)宁01执317号之一 | 被执行人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洗净青山羊绒21.2487吨,洗净紫山羊绒26.1833吨,白山羊绒36.9847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8-21 |
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9)宁01执327号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马某、李某、宁夏德泓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4495478.56元及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德泓金荣物流有限公司、德海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1614元; 三、若被执行人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马某、李某、宁夏德泓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德泓金荣物流有限公司、德海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8-21 |
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8)宁财保4号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德海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宁夏德泓金荣物流有限公司、马海科、李成花名下价值204323644.44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9-12-13 |
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9)宁执20号 |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保全的财产,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依法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13 |
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绒品莱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582执375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04 |
成某与戎某、马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8)宁01执663号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戎某名下银行存款335489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名下银行存款18475262.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某名下银行存款18480262.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45942.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若被执行人戎某、马某、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张某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02 |
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9)宁01执68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马某、李某、宁夏德泓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1627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210吨无毛绒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被执行人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马某、李某、宁夏德泓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02 |
张秉权、马海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最高法民再205号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86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初8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 再审申请人 | 2019-11-01 |
成彬与戎生灵、马海科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9)宁01执异176号 | 驳回案外人张学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19-08-08 |
张秉权、马海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最高法民申432号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再审申请人 | 2019-05-16 |
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绒品莱孚服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宁0324民初2474号之一 |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原告 | 2019-03-20 |
11215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绒品莱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82民初11215号 | 被告江苏绒品莱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货款87961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79618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53元,由原告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由被告江苏绒品莱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8653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2×××7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原告 | 2019-03-01 |
杨彦聪与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宁01民初1258号 | 查封被申请人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永安路18号该公司厂区内羊绒及羊绒制品。查封价值共计32160000元。(查封财产具体名称、规格、数量详见查封物品清单) 查封期限为自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12-17 |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长增绒业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潘增祥、潘树岭、马崇贵、马海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宁01执171号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长增绒业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潘增祥、潘树岭、马崇贵、马海科名下存款款14348897.98元; 二、若被执行人代偿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2-29 |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长增绒业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潘增祥、潘树岭、马崇贵、马海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6)宁01民初409号 | 一、被告宁夏长增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490810.06元及利息,【以代偿款12490810.06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宁夏长增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49081.01元; 三、被告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潘增祥、潘树岭、马崇贵、马海科对被告宁夏长增绒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长增绒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宁夏长增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潘增祥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二套房产(位于灵武市吴灵青公路西侧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权证号:灵国用2015第0XXX号,产权证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43XXX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43XXX号,他项权利证号:灵房他证市区字第019XXX号、灵房他证市区字第019XXX号、灵他项(2015)第0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39元,由被告宁夏长增绒业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潘增祥、潘树岭、马崇贵、马海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31 |
共 20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
排污登记信息 | 916403245541876710001P | 2020-06-23 | 2025-06-22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