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
- 法人: 李文彬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3-02
- 办公地址: 内黄县内中路高庙路中段西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文彬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东成陶瓷、安阳东成、东成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527569820724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6982072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527000003713
- 登记机关 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07-14
- 营业期限 2011-03-02~2021-03-01
- 注册地址 内黄县内中路高庙路中段西侧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陶瓷机械
- 公司简介 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甲骨文的故乡安阳,安阳内黄县内中路高庙路中段西侧,于2011年03月02日在内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生产销售:建筑陶瓷;购销:陶瓷原料、陶瓷机械配件、水暖器材。,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安阳陶瓷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李文彬 | 自然人股东 | 2050.00万元 | 41.00% |
孙强 | 自然人股东 | 500.00万元 | 10.00% |
刘献红 | 自然人股东 | 2450.00万元 | 49.00% |
河南广阔实业有限公司 | - | - | 80.00% |
殷晓涛 | - | - | 10.00% |
樊彦龙 | - | - | 10.0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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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献红:,李文彬: | 刘献红:,孙强:,李文彬: | 2014-07-14 |
投资人变更 | 李文彬:;刘献红:; | 孙强:;李文彬:;刘献红:; | 2014-07-14 |
投资人变更 | 孙强:51%;刘献红:49%; | 李文彬:;刘献红:; | 2014-04-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献红;孙强; | 刘献红;李文彬; | 2014-04-08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献红;孙强; | 刘献红;李文彬; | 2014-04-08 |
负责人变更 | 孙强 | 李文彬 | 2014-04-08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献红:49%,孙强:51% | 刘献红:,李文彬: | 2014-04-08 |
股东信息变更 | 樊彦龙:10%;孙强:90%; | 刘献红:49%;孙强:51%; | 2012-07-31 |
股东信息变更 | 樊彦龙:2%;孙强:18%;河南广阔实业有限公司:80%; | 樊彦龙:10%;孙强:90%; | 2012-07-27 |
股东信息变更 | 樊彦龙:2%;河南广阔实业有限公司:80%;孙强:18%; | 樊彦龙:2%;孙强:18%;河南广阔实业有限公司:80%; | 2012-07-20 |
经营范围变更 | 筹建。 | 生产销售:建筑陶瓷;购销:陶瓷原料、陶瓷机械配件、水暖器材。 | 2012-05-07 |
股东信息变更 | 孙强:90%;殷晓涛:10%; | 樊彦龙:10%;孙强:90%; | 2012-05-07 |
实收出资变更 | 3500.000000 | 5000.000000 | 2011-04-21 |
股东信息变更 | 殷晓涛:100%;孙强:900%; | 孙强:900%;殷晓涛:100%; | 2011-04-21 |
实收出资变更 | 1500.000000 | 3500.000000 | 2011-04-13 |
股东信息变更 | 殷晓涛:100%;孙强:900%; | 孙强:900%;殷晓涛:100%; | 2011-04-13 |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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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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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8、2019、2020 | - | 1338****026 | 135y*****3.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338****026 | 2902998*****.com | - | - | 83 |
刘献红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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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李文彬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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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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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0527执恢17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内黄县旭阳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孙强、卢改菊、刘献红、孙瑞娟、王勇、许德群、牛志彦、杨红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告 | 2021-04-26 |
尹金华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9)京0112执316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9-19 |
张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京0112执758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9-16 |
王某某、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8)豫0527执1138号之一 | 扣划被执行人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通过内黄县工伤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王某某152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9-03-20 |
王某某、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8)豫0527执113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01-01 |
杨靖与孙景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京0105民初2185号 | 一、被告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靖借款本金十万元及利息八千元; 二、被告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靖违约金(以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七年五月九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三、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杨靖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中建金远(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孙景新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杨靖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中建金远(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孙景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杨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中建金远(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孙景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建金远(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孙景新负担(原告杨靖已预交,被告中建金远(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孙景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杨靖)。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31 |
马利东与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榆执字第01905号 | 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9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2-25 |
张秀玲与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京0112民初4519号 | 准许原告张秀玲撤诉。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原告张秀玲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秀玲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18-12-19 |
张贵玲与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京0112民初3116号 | 一、被告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贵玲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017年2月7日,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建金远(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中建金远(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建金远(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建金远(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10-23 |
高书锋、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豫0527执400号 | 终结(2017)豫0527执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0-15 |
高旭民、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 | (2017)豫0527第318号 | 终结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7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8-10-15 |
王福印申请执行孙强、安阳市恒瑞钢铁有限公司、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卢改菊、任拥军、孙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豫0502执恢54号 |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孙强、安阳市恒瑞钢铁有限公司、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卢改菊、任拥军、孙瑞芳名下人民币292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9-26 |
尹金华与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京0112民初30041号 | 一、被告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尹金华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万元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尹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致臻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09-03 |
刘建红、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豫0527执恢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8-31 |
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启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冀04执6号之一 | 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8-08-16 |
刘红亮、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豫0527执35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7-12 |
邢某某与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豫0527执657号 | 终结(2017)豫0527执6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1-05 |
杨某某申请执行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 无因管理纠纷 | (2017)豫0527执567号 | 终结(2017)豫0527执5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01-05 |
陈某某申请执行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7)豫0527执402号 | 终结(2017)豫0527执4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1-05 |
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内黄县东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牛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孙甲甲、孙乙乙、任某某、卢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豫0527执730号 | 终结(2017)豫0527执73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内黄县东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牛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孙甲甲、孙乙乙、任某某、卢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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