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
- 法人: 郭鹏伟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3-06-05
- 办公地址: 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胜南路22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郭鹏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莆田莲花木兰溪、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莲花木兰溪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Lotus Mulanxi Wealth Center (Putia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322070852110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7085211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322100040679
- 登记机关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9-14
- 营业期限 2013-06-05~2063-06-04
- 注册地址 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胜南路224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日用家电批发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古典家具、家具/家纺/家饰->家饰布艺窗帘->家居饰品、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
- 公司简介 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3年06月05日,注册地址在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胜南路224号 ,主要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木兰溪财富中心项目开发、经营,古典家具、仙作工艺精品、日用百货、建材(不含木材及危险化学品)、文化用品、服装鞋帽、家居饰品、水暖洁具、五金交电、家电批发、零售,房地产开发、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中沪光明(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0000.00万元 | 100.00% |
陈阿蕾 | - | - | 0.00% |
郑宗林 | - | - | 0.00% |
福建博澳华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 - | 0.00% |
福建中鼎龙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 - | 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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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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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郭鹏伟 证件号码:***董事长:李素珠 证件号码:***监事:郭雪瑶 证件号码:***董事:邓信勤 证件号码:*** | 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郭鹏伟 证件号码:***董事长:王平国 证件号码:***监事:郭雪瑶 证件号码:***董事:邓信勤 证件号码:*** | 2023-06-15 |
董监事高管备案 | 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郭鹏伟 证件号码:***董事长:李素珠 证件号码:***监事:郭雪瑶 证件号码:***董事:邓信勤 证件号码:*** | 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郭鹏伟 证件号码:***董事长:王平国 证件号码:***监事:郭雪瑶 证件号码:***董事:邓信勤 证件号码:*** | 2023-06-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郭鹏伟 | 郭鹏伟邓信勤李素珠 | 2021-12-25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阿蕾 | 郭雪瑶 | 2021-12-25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21-12-21章程 | 2021-12-25 |
主要人员变更 | 郑宗林 | 陈阿蕾 | 2017-09-14 |
增、补、换照 | 旧照 *****************N | 新照 *****************N | 2017-09-14 |
负责人变更 | 陈阿蕾 | 郭鹏伟 | 2017-09-1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阿蕾[退出] | 郭鹏伟[新增] | 2017-09-14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福建中鼎龙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号码:******************; | 中沪光明(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MA2Y8YA44L; | 2017-07-07 |
投资人变更 | 福建中鼎龙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证照号码:350100100357323;福建博澳华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证照号码:9***23212D; | 福建中鼎龙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证照号码:9***23079X; | 2017-07-07 |
增、补、换照 | 旧照 *****************N | 新照 *****************N | 2017-07-07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7-07-07新章程。 | 2017-07-07 |
股东信息变更 | 福建中鼎龙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号码:******************; | 中沪光明(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MA2Y8YA44L; | 2017-07-07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7-07-07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福建中鼎龙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号码:***************;福建博澳华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号码:*****************D; | 福建中鼎龙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号码:******************; | 2017-07-07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7-07-07 |
主要人员变更 | 郑宗林 | 陈阿蕾 | 2017-07-06 |
增、补、换照 | 旧照 *****************N | 新照 *****************N | 2017-07-06 |
联络人员变更 | 林浩 | 陈阿蕾 | 2017-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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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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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 | 0594-****666 | - | 72 |
李素珠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 | 0594-****666 | - | 72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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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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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珠 | 董事长 | - |
郭鹏伟 | 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邓信勤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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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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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闽0322民初5630号 | 准许郑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郑伟负担 | 被告 | 2021-12-21 |
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闽0322民初497号 | 一、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木兰溪国际广场一期工程的剩余工程款20734438元; 二、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以本金17183216.8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30天内不计息)按年利率5.265%(同期LPR为4.05%,1.3倍为5.265%)计算至2020年4月19日止,自2020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5.005%(同期LPR为3.85%,1.3倍为5.005%)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止,自2020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5.775%(同期LPR为3.85%,1.5倍为5.775%)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止,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7.7%(同期LPR为3.85%,2倍为7.7%)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以本金3551221.1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5日起(30天内不计息)按年利率5.005%(同期LPR为3.85%,1.3倍为5.005%)计算至2021年5月4日,自2021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5.775%(同期LPR为3.85%,1.5倍为5.775%)计算至2021年6月3日止,自2021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7.7%(同期LPR为3.85%,2倍为7.7%)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 三、若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义务,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其承建的木兰溪国际广场一期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10元,由福建省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41元,由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负担1497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1-12 |
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林锦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闽0322执4588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9)闽032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4-28 |
邱海波、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322执1377号 | 终结本院(2019)闽0322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9-28 |
陈国华与郑志龙、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闽民辖46号 | 本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被告 | 2020-01-20 |
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与陈清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9)闽0322民初266号 | 准许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78元,减半收取为5239元,由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11-29 |
黄裕雄与郑志龙、胡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闽03民初387号 | 一、郑志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偿还给黄裕雄借款本金1891.46万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本金1891.4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郑志龙应在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应偿还给黄裕雄借款2000万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还清之日止)。 三、莆田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二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代偿后享有追偿权。 四、驳回黄裕雄对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胡丽群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黄裕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3300元,由黄裕雄承担161969元,由郑志龙承担2313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郑志龙承担。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30 |
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与曾建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9)闽0322民初273号 | 解除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与曾建林于2018年2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00542)。 曾建林应协助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00542)的注销预告、备案登记等手续。 本案受理费12133元,由莲花木兰溪公司负担1883元,曾建林负担10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0-24 |
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与王振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9)闽0322民初278号 | 驳回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42元,由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0-13 |
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与林锦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9)闽0322民初272号 | 一、解除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与林锦湖于2018年11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04706); 二、林锦湖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04706)注销预告、备案登记手续; 三、林锦湖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在扣除林锦湖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首付款应在2019年6月1日前返还给林锦湖); 四、驳回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林锦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9-02 |
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与黄宗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9)闽0322民初267号 | 一、解除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与黄宗辉于2018年11月2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80486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等合同附件。 二、黄宗辉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备案登记等手续,并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三、黄宗辉应在判决生效后四十五日内支付给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46000元(此款可从黄宗辉所支付的首期购房款203760元中折抵,折抵后的余款157760元由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即时退还黄宗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8元,由黄宗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5-29 |
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与肖智希、陈丽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9)闽0322民初265号 | 准许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17元,减半收取为5458.5元,由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5-05 |
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与张德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9)闽0322民初269号 | 本案按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19-03-13 |
福建永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闽0322民初585号 | 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永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维修金合计165055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6年9月27日起以尚欠工程款16505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本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60元,由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2-28 |
郑志龙、胡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闽03民终514号 | 一、维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078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 二、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0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郑志龙、胡丽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黄裕雄借款5847937.45元及该款自2013年7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5431.86元,由郑志龙、胡丽群负担56958.91元,由黄裕雄负担8472.9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7400元,由黄裕雄负担40441元,郑志龙、胡丽群、莆田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大家乐超市有限公司负担56959元。一审公告费、财产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7-12-30 |
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闽03民终195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21元,由上诉人莲花木兰溪财富中心(莆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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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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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2021)京04民初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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