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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刘骏
  • 注册资本: 18007.64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1992-09-24
  • 办公地址: 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338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3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31,000,000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骏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长江、长江发展、南京长江
  • 注册资本 18007.64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jing YANGTZE River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91134922537K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34922537
  • 曾用名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91000002569
  • 登记机关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4-03-11
  • 营业期限 1992-09-24~
  • 注册地址 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338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贸易经纪与代理->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金融->理财->实业投资
  • 公司简介 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六朝古都、江苏省会南京,南京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338室,于1992年09月24日在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8007.6435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3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实业投资与管理;国内贸易;经济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纺织服装、轻工工艺...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进口业务;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南京投资与资产管理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50.00%
镇江市财政局 事业法人 - 1.00%
芜湖市财政局 事业法人 - 1.00%
社会法人 - - 40.50%
南昌市财政局 事业法人 - 2.00%
南京市财政局 事业法人 - 4.00%
交行南京分行 事业法人 - 1.5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周坚宁 鲁国锋 2020-09-21
负责人变更 康躜 周坚宁 2016-03-29
法定代表人变更 牟小玉 康躜 2015-08-20
投资总额变更 16208.500000 18007.643500(+11.1%) 2015-08-20
注册资本变更 16208.50 18007.64 2015-08-2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鲁国锋 董事长 - - - - 79
周** 董事 - - 025-8****918 - 81
刘骏 董事长 - - - - 79

联系人共 3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周坚宁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南京长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00%股权 招标公告 - 江苏-南京 3100.00 2021-02-05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原告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吉姆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苏0106民初9296号 一、被告南京吉姆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位于南京市; 二、被告南京吉姆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向原告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计1465元,由被告南京吉姆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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