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法人: 叶菁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12-20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2号楼19层02-2203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叶菁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北京阳光车网、阳光车网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Sunshine Auto Site (Beijing) Info&Tech,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5085481471U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05085481471
- 组织机构代码 08548147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5016592594
-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核准日期 2017-12-06
- 营业期限 2013-12-20~2043-12-19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2号楼19层02-2203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二手电商->二手车交易平台、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
- 公司简介 阳光车网(www.ygche.com.cn)是中国最专业的二手车交易平台。致力于为买家、卖家提供精准的二手车信息传递,秉承以买车用户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并基于阳光车网4大优势:真实车源、专业检测、先行赔付、VIP服务,为买车用户在购车环节中提供诚信、透明的二手车交易服务。 阳光车网的优势: 真实车源 阳光车网将随时采集更新上架二手车的信息及售卖情况,确保车辆信息真实可靠。 专业检测 阳光车网在售的每辆车均经过车身、发动机、驾驶舱、启动、动力、底盘、路试、电子故障诊断等216项专业检测,并为您提供阳光车网认证的专业质检报告,确保您买的放心! 先行赔付 阳光车网是消协指定的二手车教育示范基地,1800公里或45天内若实际车况与检测报告不符,为您全额先行赔付。 VIP服务 阳光车网为您提供VIP购车服务:专业购车顾问、专人看车陪同、快速上牌、过户…等多重尊贵服务等您来体验! 更多尊贵服务等您来体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杨军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周红丽 | - | - | 0.00% |
叶菁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1 杨军 250 自然人股东;2 叶菁 245 自然人股东;3 周红丽 5 自然人股东 | 1 杨军 250 自然人股东;2 叶菁 245 自然人股东 | 2015-03-17 |
投资人变更 | 杨军 自然人股东叶菁 自然人股东周红丽 自然人股东 [退出] | 杨军 自然人股东叶菁 自然人股东 | 2015-03-17 |
经营范围 | 技术推广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下期出资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 | 技术推广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汽车配件。 | 2014-04-30 |
经营范围 | 技术推广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下期出资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 | 技术推广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汽车配件。 | 2014-04-30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推广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下期出资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 | 技术推广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汽车配件。 | 2014-04-30 |
共 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22、2023 | - | - | kong*****che.com.cn | 010-6****299 | - | 74 |
叶** | - | - | - | 010-6****299 | - | 72 |
方宇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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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叶菁 | 董事长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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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
未披露 | 战略投资 | 祥峰投资 | 2015-03-17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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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莫华英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17)京0105执961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被执行人 | 2018-10-11 |
刘冬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17)京0105执961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被执行人 | 2018-10-11 |
冯雪梅与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京0105民初2736号 | 一、被告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冯雪梅二○一六年四月、五月绩效工资二千七百元。 二、被告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冯雪梅二○一六年六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工资二万四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8 |
李未华与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京0105民初2742号 | 一、被告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未华二○一六年四月、五月绩效工资二千四百元。 二、被告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未华二○一六年六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工资二万四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8 |
刘蹬坛与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京0105民初2735号 | 一、被告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蹬坛二○一六年四月、五月绩效工资四千元。 二、被告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蹬坛二○一六年六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八月十日工资四万七千三百五十六元。 三、驳回原告刘蹬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8 |
夏谋与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京0105民初2746号 | 一、被告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夏谋二○一六年四月、五月绩效工资四千八百元。 二、被告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夏谋二○一六年六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工资三万二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8 |
原告四川鹏达航空票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7)川0107民初2749号 | 准许原告四川鹏达航空票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0元,由原告四川鹏达航空票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7-11-12 |
周毅宏与阳光车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闽0206民初2687号 | 驳回原告周毅宏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毅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7-30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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