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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顾鸿江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1-02-23
  • 办公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道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技术专家

4

无角色

5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6

中标金额

22,872,436

客户

3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0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顾鸿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地天泰、天津地天泰、地天泰钢铁集成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DITINTAN Steel INTEGR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3725734634W
  • 纳税人识别号 120113725734634
  • 组织机构代码 725734634
  • 曾用名 天津地天泰物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13000032797
  • 登记机关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3-15
  • 营业期限 2001-02-23~2031-02-22
  • 注册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淮河道2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集装箱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锁具五金配件->金属制品、物流运输->运输服务->铁路运输、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建材/门窗/水电->木材板材装纸->板材、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以生产钢筋桁架楼承板和高速铁路无砟轨枕桁架为主。公司注册于天津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内。是北方最好的钢筋桁架楼承板生产商和供应商之一。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天津祥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 2021-02-23 2031-02-22 2021-03-15
营业期限截止日期 2021-02-23 2031-02-22 2021-03-15
地址变更 住所(经营场所):北辰区天津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街道乡镇:空;生产经营地:空;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空;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淮河道2号;街道乡镇:北辰区科技园区;生产经营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淮河道2号;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北辰区; 2020-01-08
邮政编码变更 300408 300402 2020-01-08
工商所变更 西堤头监管所 普东监管所 2020-01-08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人身份标识:120113000203027; 认缴出资额(万元):3000.0;余额缴付期限(年):0.0;投资人身份标识:91120113300486807B; 2018-02-27
股东信息变更 无股权转让 2018-02-27
股东信息变更 余额缴付期限(年):4.5;投资人身份标识:120113000203027; 余额缴付期限(年):0.0;投资人身份标识:91120113300486807B; 2018-02-27
经营范围变更 金属制品集成件制造、拆装;仓储(危险化学品除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内铁路运输代理服务;集装箱拆装拼箱服务;大件货物起重、装卸服务;金属板材剪切、压延加工;机械加工;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加工;金属结构件、钢材冷加工、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批发兼零售;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金属制品集成件制造、拆装;仓储(危险化学品除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内铁路运输代理服务;集装箱拆装拼箱服务;大件货物起重、装卸服务;金属板材剪切、压延加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件、钢材冷加工、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批发兼零售;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2-27
股东信息变更 余额缴付期限(年):4.5;投资人身份标识:120113000203027; 余额缴付期限(年):0.0;投资人身份标识:91120113300486807B; 2018-02-27
股东信息变更 - 无股权转让 2018-02-27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0 3000.00 2018-02-27
股东信息变更 认缴出资额(万元):10000.0; 认缴出资额(万元):3000.0; 2018-02-27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姜文建;任聘单位:出资人;任职起始日期:2008-04-10; 姓名:顾鸿江;任聘单位:股东决定;任职起始日期:2016-11-14; 2016-11-14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任职起始日期:2008-04-10;姓名:姜文建; 任职起始日期:2016-11-14;姓名:顾鸿江; 2016-11-14
负责人变更 姜文建 顾鸿江 2016-11-14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姜文建; 姓名:顾鸿江; 2016-11-14
股东信息变更 受让人:无股权转让;转让额:0.0;转让额所占投资比:0.0; 受让人:空;转让额:空;转让额所占投资比:空; 2016-10-31
股东信息变更 余额缴付期限(年):8.2; 余额缴付期限(年):4.5; 2016-10-31
注册资本变更 5000.00 10000.00 2016-10-31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津北辰关 12139609DY 2014-12-09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郭丰 - - - - - 70
解晓蓉 - - - - - 70
顾** 执行董事,经理 - 6168620*****.com、yx*****tintan.com 022-2****018 - 82

联系人共 1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顾鸿江 执行董事,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中标公告:二十二冶金结公司天津滨海高新区项目部钢材招标书第0030号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钢材 天津 112.32 2017-09-15
询价结果公示:二十二冶金结公司丰南未来城项目询价书第0002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丰南未来城项目 - 50.16 2016-05-24
询价结果公示:二十二冶金结公司上海万华项目钢材询价书第0001号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钢材 上海 18.60 2016-03-30
询价结果公示:二十二冶金结公司丰南未来城项目询价书第0001号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钢材 未来城项目 - 54.12 2016-03-30
询价结果公示:天津二十冶金结分公司大同煤矿轧钢生产线项目询价书005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材料 天津 9.26 2015-11-06
询价结果公示:天津二十冶金结分公司大同煤矿轧钢生产线项目询价书003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 天津 8.94 2015-10-10
询价结果公示:天津二十冶新八大里七贤南里项目工程询价单001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 天津 24.47 2015-09-29
询价结果公示:天津二十冶秦皇岛昌黎地中海酒店综合体工程第0012号询价书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综合体工程项目 天津 853.79 2015-08-04
询价结果公示:天津二十冶大毕庄车辆段办公综合楼工程第0018号询价书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办公综合楼工程项目 天津 49.60 2015-07-31
询价结果公示:天津二十冶大毕庄车辆段办公综合楼工程第0017号询价书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办公综合楼工程 天津 13.77 2015-07-30
询价结果公示:天津二十冶秦皇岛昌黎地中海酒店综合体工程第0007号询价书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综合体工程项目 天津 56.18 2015-07-23
询价结果公示:天津二十冶秦皇岛昌黎黄金海岸工程第0014号询价书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黄金海岸工程 天津 59.25 2015-07-22
询价结果公示:天津二十冶大毕庄车辆段办公综合楼工程第0011号询价书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工程项目 办公综合楼工程 天津 20.03 2015-07-22
询价结果公示:天津二十冶大毕庄车辆段办公综合楼工程第0009号询价书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工程项目 办公综合楼工程 天津 21.86 2015-07-14
询价结果公示:秦皇岛昌黎地中海酒店综合体工程第0006号询价书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综合体工程项目 河北-秦皇岛 39.12 2015-07-10
询价结果公示:天津二十冶秦皇岛昌黎地中海酒店综合体工程第0005号询价书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综合体工程项目 天津 100.46 2015-07-10
询价结果公示:天津二十冶大毕庄车辆段办公综合楼工程第0006号询价书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工程项目 办公综合楼工程 天津 36.69 2015-07-06
询价结果公示:天津二十冶秦皇岛昌黎黄金海岸工程第0013号询价书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黄金海岸工程 天津 188.65 2015-06-25
询价结果公示:天津二十冶大毕庄车辆段办公综合楼工程第0005号询价书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办公综合楼项目 办公综合楼工程项目 天津 20.06 2015-06-19
询价结果公示:天津二十冶秦皇岛昌黎地中海酒店综合体工程第0002号询价书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综合体工程 综合体项目 天津 160.54 2015-06-19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2 2 33.73 2015-11-06
2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4 4 62.90 2015-10-10
3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 1 6.40 2014-04-1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113执1939号之一 终结(2022)津0113执193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间内不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10-01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津0113执1939号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6795.7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9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2-10-01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津0113民初12506号 一、被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7月19日的利息为214861.11元、罚息为459062.5元、复利为19505.18元,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柴忠强、姜文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柴忠强、姜文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有权以被告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承担担保责任后,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5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原审),由被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审计费10000元,由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负担。(此款天津祥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天津祥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3-31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津0113民初5467号 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祥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93428.79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6-30
孙红军、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津0113执21号之二 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53456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1-03-02
孙红军、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津0113执21号之一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729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7日。 需要续行冻结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财产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1-03-02
孙红军、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津0113执21号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4727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1日。 需要续行冻结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财产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1-03-02
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208民初1617号 一、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货款363769.44元及利息(利息以363769.44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4元,由原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负担201元,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1-29
孙红军与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0)津0113民初7252号 一、被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孙红军安装款344727元及利息(以34472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孙红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4元,由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申请执行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津0105执2712号之十八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5-1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津0105民初585号 一、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借款本金26500000元及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保全费5000元; 三、若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可以与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坐落天津市空港经济区房屋,河东区冠福大厦2201、2202、2203、2204、2205、2206、2207、2208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并对所得的价款分别在8300000元、8340000元、7850000元、2510000元、1320000元、1220000元、1230000元、1320000元、2560000元、1350000元、2560000元范围内对本案所涉债权数额享有优先受偿权,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若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可以与被告天津地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坐落天津市北辰区辰科技园区淮河道2号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并对所得的价款在39280000元范围内对本案所涉债权数额享有优先受偿权,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天津地天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天津地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津地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清偿总额以205000000元为限,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清偿总额以121500000元为限,柴忠强、姜文建清偿总额以167400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580元,由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9-2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津0105民初585号 冻结被申请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名下的银行存款26556036.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08-2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津0105民初584号 冻结被申请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名下的银行存款12526432.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07-2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三六一五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津0105民初587号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借款本金11000000元,并自2019年4月21日起按照编号1201012018000083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至2019年11月4日;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照编号1201012018000083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罚息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自2019年4月21日起按照编号1201012018000083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复利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保全费5000元; 三、若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可以与天津地天泰三六一五机械有限公司协议以天津地天泰三六一五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天津市蓟县官庄镇塔院村的津字第125031504304号房产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并对所得的价款在51000000元范围内对本案所涉债权数额享有优先受偿权,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天津地天泰三六一五机械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天津地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对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津地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清偿总额以205000000元为限,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清偿总额以121500000元为限,柴忠强、姜文建清偿总额以167400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40元,由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三六一五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7-2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津0105民初586号 冻结被申请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名下的银行存款13069781.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07-2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津0105执保68号 - 被告 2019-02-1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三六一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津0105执保60号 - 被告 2019-02-1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天津市恒丰友泰商贸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津0105执保66号 - 被告 2019-02-15
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天津宝唐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供用电合同纠纷 (2018)津0113执2883号 终结(2017)津0113民初6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8-12-24
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天津宝唐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供用水合同纠纷 (2018)津0113执2900号 终结执行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6556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12-11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812001429 2018-11-30 2021-11-3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11418Q44448R0S 2018-07-23 2021-07-2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11416Q30932R2S 2016-03-27 2018-09-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11413Q23233R1S 2013-03-28 2016-03-27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11412Q20180R0S 2010-03-29 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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