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江兴辉
- 注册资本: 6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3-18
- 办公地址: 福建省建阳区麻沙镇渡头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江兴辉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福建泓华、泓华、泓华纸业
- 注册资本 6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100.0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 Honghua Paper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784671933725C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1933725
- 曾用名 福建省弘华纸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784100002525
- 登记机关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09-17
- 营业期限 2008-03-18~2038-03-17
- 注册地址 建阳市麻沙镇渡头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造纸->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业
- 公司简介 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闽越文化、太极文化的发源地南平,南平建阳市麻沙镇渡头,于2008年03月18日在福建省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61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静电复印纸生产销售;文化用纸及造纸原材料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南平纸业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浩泽 | 自然人股东 | - | 24.00% |
江兴辉 | 自然人股东 | - | 76.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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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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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换照变更 | 旧照 ***** | 新照 *****C | 2016-12-17 |
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 | 无 | 朱晓娇 | 2015-04-29 |
主要人员变更 | 薛广祥 | 江兴辉 | 2013-12-06 |
章程变更 | - | 2013-11-282013年11月28日制定的新章程 | 2013-12-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薛广祥 | 江兴辉 | 2013-12-06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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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林艳芳 | 监事 | - | - | - | - | 79 |
江** | - | - | - | 0599-****184 | - | 71 |
江**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1539****127 | - | 0599-****184 | - | 94 |
联系人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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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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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江兴辉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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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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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省鼎杰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1执840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鼎杰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林石生、李文辉、李祥霖、吴珠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榕仲裁字第246号裁决书】指定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3-0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福建星泰中拓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104执58号之一 | 终结本院的(2014)榕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1-15 |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省鼎杰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123执恢6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11 |
陈飞、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林石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703执83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0-3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林石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703执83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0-3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林石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703执82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0-30 |
福州麒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冠翔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博宇造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703执83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0-30 |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01执1421号之四 | 一、终结对被执行人王玲枫、陈碧云、林建峰的执行。 二、终结(2016)榕仲裁字第39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4-0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榕执字第659号 | 本院(2014)榕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1-0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1执异17号 | 准予案外人郑冬祥撤回异议申请 | 被执行人 | 2018-04-02 |
陈保英、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闽0103执1575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2-2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冠翔实业有限公司、林石生、林新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01执1215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冠翔实业有限公司、林石生、林新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3-23 |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福建博宇造纸有限公司、林石生、林新容、王玲枫、陈碧云、林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01执1421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福建博宇造纸有限公司、林石生、林新容、王玲枫、陈碧云、林建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3-23 |
陈保英与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林石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台民初字第2147号 | 一、被告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保英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3年6月2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林石生、被告林建峰、被告王立飞、被告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冠翔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认的被告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30元,由被告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林石生、被告林建峰、被告王立飞、被告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冠翔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26 |
何甫、强华荣与林石生、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马民初字第1169号 | 一、被告林石生、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何甫、强华荣借款人民币5100000元,并以5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2013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何甫、强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40元,由被告林石生、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7-26 |
郑旭华与林石生、林新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台民初字第1736号 | 一、被告林石生、被告林新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50000元自2014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金300000元自2014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偿还给原告郑旭华。 二、被告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石生、被告林新容追偿。 三、驳回原告郑旭华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7元,由被告林石生、被告林新容、被告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6-2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与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林石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 | (2015)榕民保字第221号 |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林石生、林新容、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鼎杰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6389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5-09-0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福建省永昌纸业有限公司、江兴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 | (2015)榕民保字第209号 |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昌纸业有限公司、江兴辉、池石庄、福建省金亿源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3755350.61元(其中福建省金亿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限额为640万元,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限额为350万元,福建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限额为20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5-07-0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榕民初字第376号 | 一、被告福建星泰中拓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偿还保理预付款本金人民币1946104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含约定的罚息,至2014年2月20日的利息为347307.74元,此后利息按编号“2012年建闽南公保理(有)字38号”《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福建利保嘉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杭华实业有限公司、陈定福、郑丽芳、陈逢富、谢爱英、刘少清、陈福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星泰中拓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在其所负的债务本金2432645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其中914515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3年11月13开始计付、66693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3年12月13开始计付、8512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4年3月9日开始计付,均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3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福建星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利保嘉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杭华实业有限公司、陈定福、郑丽芳、陈逢富、谢爱英、刘少清、陈福祥共同负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2-0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 - | (2014)榕民保字第603号 |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商华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泓华纸业有限公司、林新容、林石生的财产至34443956.2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5-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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