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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孙洋
  • 注册资本: 1166.67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12-02
  •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山子坟村通顺路段3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洋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巴歌出行、巴歌、北京巴歌、巴歌汽车租赁
  • 注册资本 1166.67万元
  • 实缴资本 1166.67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Bage Car Rent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3MA002C8CXB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13MA002C8CXB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2C8C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13020326828
  • 登记机关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8-01
  • 营业期限 2015-12-02~2045-12-01
  •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山子坟村通顺路段34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租赁业->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汽车租赁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共享汽车、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共享汽车、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
  • 公司简介 巴歌出行”是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推出的汽车共享出行平台,通过移动互联网、车联网技术结合电动汽车打造“分时租赁”服务。为城市白领带来实时预订、随意取还、全程自助的全新用车体验,按分钟和里程计费,同时推出夜间及周末打包等优惠方案,无论上班下班、拜访客户、逛街购物或朋友聚会,您皆可享受巴歌出行带来的私密空间和驾乘乐趣。巴歌总部位于北京,服务网点覆盖北京、广州、唐山等城市,未来将在京津冀地区、珠三角及长三角地区为用户提供便捷、环保、时尚的出行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郝庆 自然人股东 - 30.00%
西藏星光银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 - 2.86%
美车美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5.71%
拉萨知行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1.43%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艾克思求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 - 5.71%
孙洋 自然人股东 - 34.29%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郝庆,孙洋*,张轩旗,张菁菁 鄂忠华,郝庆,孙洋*,张菁菁 2018-08-01
股东信息变更 1 孙洋 400 自然人股东;2 郝庆 350 自然人股东;3 美车美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250 企业法人;4 拉萨知行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133.33 企业法人;5 西藏星光银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3.33 法人股东 1 孙洋 400 自然人股东;2 郝庆 350 自然人股东;3 美车美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183.33 企业法人;4 拉萨知行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133.33 企业法人;5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艾克思求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6.67 法人股东;6 西藏星光银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3.33 法人股东 2018-01-10
股东信息变更 郝庆,自然人股东,美车美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孙洋,自然人股东 郝庆,自然人股东,拉萨知行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美车美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孙洋,自然人股东,西藏星光银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2017-10-23
地址变更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裕丰路16号院5号楼8层808-33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山子坟村通顺路段34号 2017-10-23
主要人员变更 孙洋*,佟颖梅 郝庆,孙洋*,张轩旗,张菁菁 2017-10-23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7-10-23
股东信息变更 美车美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孙庚,自然人股东 郝庆,自然人股东,美车美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孙洋,自然人股东 2017-05-26
负责人变更 孙庚 孙洋 2017-05-26
主要人员变更 1 孙庚 执行董事;2 孙庚 经理;3 佟颖梅 监事 1 孙洋 执行董事;2 孙洋 经理;3 佟颖梅 监事 2017-05-26
股东信息变更 刘鑫,自然人股东,孙庚,自然人股东 美车美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孙庚,自然人股东 2016-09-02
注册资本变更 500.00 1000.00 2016-09-0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13901211565 - 1390****565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sunya*****gechuxing.cn 010-6****364 - 74
孙** - 1390****565 - - - 84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孙洋 创始人,董事,经理 之前就与出行领域相关,做的是拼车搭车的平台。
孙杨 CEO,创始人 孙杨,巴歌出行创始人&CEO。之前就与出行领域相关,做的是拼车搭车的平台。

新闻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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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歌出行 2018-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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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成本高、盈利难,曾经被资本疯狂追逐的风口——共享单车,如今的日子并不好过。相对共享单车,共享汽车资产重、研发周期长,境遇也是十分艰难。 面对行业困局,一些企业迫于资本压力倒下了,一些企业还在坚挺着,还有一些企业则摩拳擦掌、跃跃欲试。近日,一点出行与北汽银翔于北京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整合各自的资源网络,加强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方向的布局发展,双方将共同研

    小二租车北汽银翔一点出行 2018-07-16 00:00:00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2500.00 A轮 旗下天使投资机构、知行创新、联想之星 2017-07-18
2500.00 A+轮 旗下天使投资机构、知行创新、联想之星 2017-07-18
1000.00 天使轮 宝驾出行 2017-03-14
1000.00 A+轮 宝驾出行 2017-03-14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民事 (2021)京03执474号 一、冻结、划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11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1-05-08
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2018)京73民初872号 本案按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21-03-05
吴威良与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19)粤2071民初18250号 一、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威良退还押金599元及支付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以5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威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2-22
天津势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0)津0103执278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8
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9)京0115执175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庞大小蜻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庞大小蜻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庞大小蜻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6-17
铭萱(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9)京0105民初1868号 一、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铭萱(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5098200元; 二、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铭萱(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滞纳金(每期逾期金额×逾期天数×年利率24%); 三、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铭萱(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30000元; 四、驳回原告铭萱(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02
北京都安同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19)京0102民初22279号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都安同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268204.9元及滞纳金412803.2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都安同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61959.03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都安同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收车及维修等费用共计122008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都安同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2元,由原告北京都安同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87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1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被告 2020-04-30
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破产清算 (2020)京0113破申6号 一、受理申请人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申请人 2020-04-27
法兴华宝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19)沪0113执550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20-03-26
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18)京0108民初53446号 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四千三百二十元、违约金一千五百八十四元、加速折旧费四百八十元,以上共计六千三百八十四元。 如果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五十元,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公告费四百六十元,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02-10
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18)京0108民初53448号 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四千三百二十元、违约金一千五百八十四元、加速折旧费五百六十元,以上共计六千四百六十四元。 如果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五十元,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公告费四百六十元,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02-10
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18)京0108民初53447号 一、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三万三千元、违约金四万二千七百六十五元、加速折旧费六千五百一十一元六角,以上共计八万二千二百七十六元六角; 二、驳回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一千八百六十元,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公告费四百六十元,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02-10
张伟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2018)京0113执8460号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京密劳人仲字[2018]第1775号裁决书中金钱给付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25
刘乃一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2019)京0113执7160号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5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25
马楠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2019)京0113执5165号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18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25
张勇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2019)京0113执5067号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18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25
赵成伟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2018)京0113执8462号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京密劳人仲字[2018]第1777号裁决书中金钱给付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25
王希银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2019)京0113执7158号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5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25
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9)京0113执8030号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01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25
任卓莱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2019)京0113执916号 终结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18698号裁决书中金钱给付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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