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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法人: 张晓英
  • 注册资本: 959.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9-05-15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Q区396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晓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上海广跃、广跃企业管理、广跃
  • 注册资本 959.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8MA1JN30K3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JN30K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8003801295
  • 登记机关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5-15
  • 营业期限 2019-05-15~2029-05-14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Q区396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咨询与调查->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 专业行业 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智能硬件->体育智能硬件->智能运动器材
  • 公司简介 上海广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魔都上海,上海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Q区396室,于2019年05月15日在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959(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会务服务,餐饮企业管理,体育赛事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展览展示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人才咨询,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销售户外装备、体育用品、运动器材、文化办公用品、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工艺礼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上海管理咨询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张晓英 自然人股东 - 100.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田井 监事 - - - - 79
张**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855****019 - - - 9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1855****019 4070490*****.com - - 86

联系人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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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晓英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广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金涛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021)沪02民终12514号 一、维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153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15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海广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陶志欢、金涛2021年3月31日前拖欠的租金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元,由上诉人上海广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上诉人上海广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1-30
金涛等与上海广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021)沪0118民初11534号 一、原告陶志欢、金涛与被告上海广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四季百果园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1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承包协议书于2021年3月31日终止; 二、被告上海广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志欢、金涛2021年3月31日前拖欠的租金9万元; 三、被告上海广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腾退土地使用权承包协议书中所涉的土地; 四、被告上海广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志欢、金涛腾退期间占有使用费(按照2万元每月,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上海广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1-30
何晓伟与上海广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庆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沪0118民初6314号 一、被告陈庆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晓伟工程款5000元; 二、对原告何晓伟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庆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8-17
沈建龙与上海广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庆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沪0118民初6784号 本案按原告沈建龙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沈建龙负担 被告 2021-07-30
周春峰与上海广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20)沪0118民初6758号 准许原告周春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周春峰负担 被告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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