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发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陈智容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4-28
- 办公地址: 湖南常德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牯牛岗居委会洞庭大道东段29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智容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德发、湖南德发、德发支付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Hunan Defa Payment Technology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1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700098605461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9860546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700000035876
- 登记机关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6-01
- 营业期限 2014-04-28~
- 注册地址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牯牛岗居委会洞庭大道东段295号(原无线电二厂宿舍)5栋02层204号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支付、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湖南德发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世外桃源常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牯牛岗居委会洞庭大道东段295号(原无线电二厂宿舍)5栋02层204号,于2014年04月28日在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电子支付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及服务,企业资产管理,企业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和日用品批发、零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常德软件开发公司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智容 | 自然人股东 | - | 51.00% |
王金明 | 自然人股东 | - | 49.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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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员变更 | 阮剑峰 *** 备案手机:*** | 阮剑锋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0-02-26 |
联络人员变更 | 阮剑峰 *** 备案手机:*** | 阮剑峰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9-05-23 |
联络人员变更 | 阮剑峰 *** 备案手机:*** | 阮剑峰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8-12-10 |
联络员备案 | 刘超颖备案手机:***** | 阮剑峰备案手机:***** | 2016-06-20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61****689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20 | - | 1817****222 | - | - | - | 84 |
王金明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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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智容 | 执行董事,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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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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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美玲与湖南德发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6)湘0702民初526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美玲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16-11-14 |
关于常婷与湖南德发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6)湘0702民初524号 | 被告湖南德发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常婷支付拖欠的工资36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150元,共计4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湖南德发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16-11-14 |
关于邓梦玲与湖南德发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6)湘0702民初525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梦玲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16-11-14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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