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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 钟昌福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09-03
  •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36号3单元4-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钟昌福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博道、重庆博道、博道商贸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Bodao Tra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05077254180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7725418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105000252055
  • 登记机关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0-15
  • 营业期限 2013-09-03~
  •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36号3单元4-1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其他未列明零售业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其他、工具/机械/仪器->维修工具用具->电动工具
  • 公司简介 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重庆,重庆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36号3单元41,于2013年09月03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销售:塑胶管道、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地面卫星接收设备)、电线电缆、电动工具、机电设备(不含汽车)、仪器仪表、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橡塑制品、金属材料、阀门、管道及配件、普通机械设备、...,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重庆塑胶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钟昌福 自然人股东 1950.00万元 97.50%
李平 自然人股东 47.50万元 2.38%
张天容 自然人股东 2.50万元 0.12%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变更 李平,张天容 李平,张天容,钟昌福 2015-02-13
股东信息变更 李平,张天容 李平,张天容,钟昌福 2015-02-13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2000.00 2015-02-13
负责人变更 李平 钟昌福 2015-02-13
投资人变更 李平,张天容 李平,张天容,钟昌福 2015-02-13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11号2幢26-2 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36号3单元4-1 2015-02-1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2、2023 - - - 023-6****272 - 72
张天容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6****272 - 72

联系人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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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成都市四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渝0105民初12418号 准许原告成都市四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14.3元,减半收取计9757.15元,由原告成都市四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告 2020-08-04
重庆迈飞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渝0105民初383号 一、被告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迈飞物资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54794元; 二、被告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迈飞物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54794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每周0.1%标准计算且以85479.4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1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6001元,由被告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9-21
重庆迈飞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渝0105民初385号 一、被告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迈飞物资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651981.20元; 二、被告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迈飞物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651981.2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6日起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每周0.1%标准计算且以213198.12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重庆迈飞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34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234元,由被告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9-21
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迈飞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渝01民终7808号 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385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重庆迈飞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151981.2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为以1151981.2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6日起按照每周0.1%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但以213198.12元为限); 三、驳回重庆迈飞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0468元,由上诉人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6-08
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迈飞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渝01民终785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62元,由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2017-12-28
重庆迈飞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2016)渝0105财保869号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万元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迈飞物资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 2016-12-07
重庆迈飞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2016)渝0105财保870号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博道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迈飞物资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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