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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徐龙翔
  • 注册资本: 10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4-08
  • 办公地址: 武汉江汉区武汉世界贸易大厦1903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龙翔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武汉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兴聪、兴聪、兴聪餐饮、武汉大米先生
  • 注册资本 10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9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030943881057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9438810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03000248588
  • 登记机关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5-30
  • 营业期限 2014-04-08~2043-04-08
  •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世界贸易大厦19层3-4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综合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中式餐饮快餐->中式快餐、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餐饮连锁、网络/游戏/传媒->软件工具系统->餐饮管理系统
  • 公司简介 “大米先生”隶属于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成立于2011年11月16日,全国直营连锁门店1000家。 2014年4月份进驻武汉市场,目前“大米先生”品牌拥有直营门店400余家,在武汉市场年接待超2000万人次。作为武汉快餐行业的领先品牌,我们长期关注顾客用餐体验,并以方便快捷、健康、美味、自由搭配的形式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我们致力于为顾客提供健康的食品、专业的服务,旨在成为“武汉更受欢迎的中式快餐品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餐饮服务(以上仅供分支机构持证经营使用);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餐饮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会员积分管理服务,新鲜水果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外卖递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3-05-30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餐饮服务(以上仅供分支机构持证经营使用);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餐饮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会员积分管理服务,新鲜水果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外卖递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3-05-30
章程备案 - 章程备案 2023-03-24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756号大洋百货B1F 武汉市江汉区世界贸易大厦19层3-4室 2022-08-22
地址变更 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756号大洋百货B1F 武汉市江汉区世界贸易大厦19层3-4室 2022-08-22
经营场所 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756号大洋百货B1F 武汉市江汉区世界贸易大厦19层3-4室 2022-08-22
财务人员变更 罗焜 胡岚 2022-08-01
主要人员变更 何俊杰(监事)、徐龙翔(执行董事)、周全力(总经理) 张兴强(监事)、徐龙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2-08-01
管理人员 何俊杰(监事)、徐龙翔(执行董事)、周全力(总经理) 张兴强(监事)、徐龙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2-08-01
经营范围变更 餐饮服务(以上仅供分支机构持证经营使用);餐饮管理(依法须经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餐饮服务(以上仅供分支机构持证经营使用);餐饮管理(依法须经批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08-06
经营范围 餐饮服务 (以上仅供分支机构持证经营使用);餐饮管理(依法须经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餐饮服务(以上仅供分支机构持证经营使用);餐饮管理(依法须经批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08-06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餐饮服务 (以上仅供分支机构持证经营使用);餐饮管理(依法须经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餐饮服务(以上仅供分支机构持证经营使用);餐饮管理(依法须经批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08-06
证照分离 - ***********|***********|***********|***********| 2021-08-06
章程修正案 -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20-06-15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500 10500.000000 2020-06-15
注册资本(或外资中方认缴资本) 500 10500.000000 2020-06-15
注册资本变更 500.00 10500.00 2020-06-15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孙万松:50%;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50%; 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100%; 2020-05-22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孙万松:*%;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 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 2020-05-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 孙万松 徐龙翔 2020-05-2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4008841001 - - - - - 70
13554414908 - 1355****908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1532****006 26678624*****.com - - 83

联系人共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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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周全力 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周昊、武汉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1)鄂0192民初4399号 驳回原告周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6-29
柯汉明、武汉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鄂01民终807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上诉人柯汉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11-13
武汉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柯汉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鄂0102民初12443号 一、解除原告武汉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汉明在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柯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租金70000元; 三、被告柯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5000元; 四、被告柯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000元; 五、被告柯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法律服务费38000元; 六、驳回原告武汉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武汉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被告柯汉明负担3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1-13
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万松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鄂0103民初4746号 准许原告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被告 2020-09-01
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孙万松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鄂01民辖终1261号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474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继续由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9-11-08
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万松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鄂0103民初4742号 被告孙万松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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