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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尚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法人: 黄有钦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8-09
  •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陈埭镇梧埭金沟村万都大厦五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有钦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泉州尚唐、尚唐体育用品、尚唐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Quanzhou Shangtang Sporting Good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82559573766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957376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83100069559
  • 登记机关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04-25
  • 营业期限 2010-08-09~2030-08-08
  •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鹏头村汾江西路132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机织服装制造->其他机织服装制造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运动鞋服用品->运动鞋、服装/鞋靴/箱包->流行鞋子靴子->休闲鞋、服装/鞋靴/箱包->流行鞋子靴子->板鞋
  • 公司简介 晋江路翔鞋服有限公司 位于福建 晋江市,主营 运动鞋、休闲鞋、板鞋 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优秀的产品开发团队(每季自主开发500款) 优质的高效的生产能力(年生产150万双) 专业、专心、专一、专注(休闲鞋、板鞋) 欢迎惠顾!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黄有钦 自然人股东 - 61.50%
谢宜春 自然人股东 - 38.5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增、补、换照 旧照 ***** 新照 *****3 2016-12-17
地址变更 陈埭镇梧埭村金沟大道九排一号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鹏头村汾江西路132号 2014-04-25
章程变更 - 2014-04-20住所 2014-04-25
负责人变更 谢宜春 黄有钦 2014-04-25
主要人员变更 黄有钦 谢宜春 2014-04-2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谢宜春 黄有钦 2014-04-25
章程备案 - 2014-04-20住所 2014-04-25
章程备案 - 2014-04-20住所 2014-04-2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黄有钦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79
谢** 监事 1520****820 - 0595-3****928 - 95

联系人共 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黄有钦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福建奔腾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泉执行字第709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8-07-3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福建奔腾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泉执行字第994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8-07-30
王人运与福建奔腾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尚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劲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谢宜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4)狮民初字第1086号 一、被告福建奔腾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人运借款本金2374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止,按月利率2%,借款本金3374000元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3年10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借款本金2374000元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福建奔腾鞋业有限公司偿付王人运的借款利息1532832元,折抵上述借款利息后,超出部分再充抵借款本金。 三、被告泉州市尚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劲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谢宜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四、被告泉州市尚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劲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谢宜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奔腾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王人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786元,由被告福建奔腾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尚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劲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谢宜源负担25792元,原告王人运负担3994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福建奔腾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尚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劲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谢宜源负担,鉴于公告费已由原告王人运预支,四被告应在执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王人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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