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海蓉娜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3-19
- 办公地址: 银川金凤区紫荆花商务中心C-22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海蓉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宁夏鑫海兴、鑫海兴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118.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1100684210243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84210243
- 曾用名 宁夏鑫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100200031670
- 登记机关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1-24
- 营业期限 2009-03-19~
- 注册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易大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2204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百货/厨具/宠物、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消防、服务/休闲/出行、家具/家纺/家饰
- 公司简介 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是国内的对工业、农业、服务业、能源业的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建材、装饰材料、机电设备、机电产品、水暖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门窗、家具、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消防器材、环保设备、五金交电、陶瓷制品、金属材料的销售。。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易大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2204室交通便利。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本着“客户,诚信至上”的原则,欢迎国内外企业公司机构与本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洽谈业务。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主营:对工业、农业、服务业、能源业的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建材、装饰材料、机电设备、机电产品、水暖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门窗、家具、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消防器材、环保设备、五金交电、陶瓷制品、金属材料的销售。。海明敏代表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欢迎新老客户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海蓉娜 | 自然人股东 | 4750.00万元 | 95.00% |
海明敏 | 自然人股东 | 4750.00万元 | 95.00% |
罗正梅 | - | - | 19.24% |
海明宇 | - | - | 60.00% |
海发刚 | - | - | 40.00% |
沙建明 | - | - | 10.00% |
崔泽田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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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财务负责人 | - | 海蓉娜 | 2023-11-2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海明敏(出资额:4750.0000万元;出资比例:95%),崔泽田(出资额:250.0000万元;出资比例:5%) | 海蓉娜:(出资额:4750.0000万元;出资比例:95%),崔泽田:(出资额:250.0000万元;出资比例:5%) | 2023-11-24 |
股东信息变更 | 海明敏(出资额:4750.0000万元;出资比例:95%),崔泽田(出资额:250.0000万元;出资比例:5%) | 海蓉娜:(出资额:4750.0000万元;出资比例:95%),崔泽田:(出资额:250.0000万元;出资比例:5%) | 2023-11-24 |
其他事项备案 | 13619599777 | 15729541331 | 2023-11-24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海明敏 | 海蓉娜 | 2023-11-2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崔泽田、海明敏 | 海蓉娜、崔泽田 | 2023-11-24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机电设备、消防器材、环保设备、五金交电、陶瓷制品、金属材料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对工业、农业、服务业、能源业的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建材、装饰材料、机电设备、机电产品、水暖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门窗、家具、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消防器材、环保设备、五金交电、陶瓷制品、金属材料的销售。; | 2014-09-17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机电设备、消防器材、环保设备、五金交电、陶瓷制品、金属材料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对工业、农业、服务业、能源业的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建材、装饰材料、机电设备、机电产品、水暖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门窗、家具、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消防器材、环保设备、五金交电、陶瓷制品、金属材料的销售。; | 2014-09-16 |
股东信息变更 | 海明敏,出资2962.1万,占95.0%,实缴出资2962.1万;崔泽田,出资155.9万,占5.0%,实缴出资155.9万; | 海明敏,出资4750万,占95.0%,实缴出资2962.1万;崔泽田,出资250万,占5.0%,实缴出资155.9万; | 2014-09-10 |
注册资本变更 | 3118.00 | 5000.00 | 2014-09-10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海明敏 ****;崔泽田 ****; | 海明敏 ****崔泽田 **** | 2014-09-10 |
名称变更变更 | 宁夏鑫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 | 2014-09-09 |
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海明敏,****; | 监事,崔泽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海明敏,****; | 2014-09-09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海明敏 ****;罗正梅 ****; | 海明敏 ****崔泽田 **** | 2014-09-09 |
股东信息变更 | 海明敏,出资2518万,占80.7569%,实缴出资2518万;罗正梅,出资600万,占19.2431%,实缴出资600万; | 海明敏,出资2962.1万,占95.0%,实缴出资2962.1万;崔泽田,出资155.9万,占5.0%,实缴出资155.9万; | 2014-09-09 |
注册资本变更 | 3118.00 | 5000.00 | 2014-09-09 |
主要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海明敏,; | 监事,崔泽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海明敏,******; | 2014-09-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海明敏,; | 监事,崔泽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海明敏,******; | 2014-09-08 |
名称变更变更 | 宁夏鑫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 | 2014-09-08 |
投资人变更 | 海明敏,出资2518万,占80.7569%,实缴出资2518万;罗正梅,出资600万,占19.2431%,实缴出资600万; | 海明敏,出资2962.1万,占95.0%,实缴出资2962.1万;崔泽田,出资155.9万,占5.0%,实缴出资155.9万; | 2014-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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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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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 | 1869****087 | 4611948*****.com | - | - | 83 |
崔泽田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1880****888 | 25411976*****.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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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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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明敏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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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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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兴汇废旧资源再生科贸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0)宁01执异144号 | 驳回案外人张杰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1-06-23 |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兴汇废旧资源再生科贸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0)宁01执26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3-02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海明敏、唐丽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0)宁0104民初12086号 | 准许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525元,因其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其18500元 | 被告 | 2020-12-09 |
郭某与海某、唐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宁01执恢30号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某、唐某、罗某、李某1、李某2、宁夏华仁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担保有限公司、宁夏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乾富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82515元及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某的银行存款115401元; 三、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7-07 |
中宁枸杞产业资金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与海明敏、康丽、海发刚、海莹莹、宁夏鑫海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宁0521执208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04-29 |
中宁枸杞产业资金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与海明敏、唐丽、海发刚、海莹莹、宁夏鑫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宁0521执217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12-30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兴汇废旧资源再生科贸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宁01执349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23 |
郭俊与海明敏、唐丽、罗正梅、李鹏、李建国、海莹莹、海明博、宁夏华仁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担保有限公司、宁夏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乾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宁0104执恢995号 | 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郭俊与被执行人海明敏、唐丽、罗正梅、李鹏、李建国、海莹莹、海明博、宁夏华仁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担保有限公司、宁夏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乾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被执行人 | 2019-12-17 |
郭俊与海明敏、唐丽、罗正梅、李鹏、李建国、海莹莹、海明博、宁夏华仁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担保有限公司、宁夏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乾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宁0104执恢1014号 | 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郭俊与被执行人海明敏、唐丽、罗正梅、李鹏、李建国、海莹莹、海明博、宁夏华仁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担保有限公司、宁夏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乾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被执行人 | 2019-12-17 |
宁夏欣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马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宁0106民初3058-1号 | 准予原告宁夏欣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东的起诉 | 被告 | 2019-08-20 |
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泽田、李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宁0122执228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8-06 |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华仁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8)宁01执31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7-22 |
吴某某与海某某、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宁0106民初1366号 | 一、被告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110465元。并自2015年5月29日起,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宁夏兴汇废旧资源再生科贸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某乙、李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免除150万元后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上述担保人有权向被告海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1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144元,由被告海某某、宁夏兴汇废旧资源再生科贸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某乙、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4-08 |
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鑫海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海莹莹、海明敏、唐丽、海发刚、罗正梅、宁夏华仁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 | (2017)宁01执263号之一 | 一、将本案被执行人宁夏鑫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36565元及利息(暂未计算); 三、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8-12-16 |
吴忠市滨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兴汇废旧资源再生科贸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盐池县久久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科瑞能源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志瀚、海明敏、甄志斌、张志懿、王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宁03执18号 | 一、依法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兴汇废旧资源再生科贸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盐池县久久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科瑞能源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志瀚、海明敏、甄志斌、张志懿、王海林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4544219.78元及利息; 二、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兴汇废旧资源再生科贸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盐池县久久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科瑞能源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志瀚、海明敏、甄志斌、张志懿、王海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兴汇废旧资源再生科贸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盐池县久久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科瑞能源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志瀚、海明敏、甄志斌、张志懿、王海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02 |
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泽田、李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宁0122民初5583号 | 一、被告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86528元,利息114413.57元,罚息57206.68元,共计1175172.25元; 二、被告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6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复利、罚息,计算方式为:利息:986528元×月利率7.98‰÷30天×2017年6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为止的实际天数;罚息:986528元×月利率7.98‰÷30天×50%×2017年6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为止的实际天数;复利:期内未付利息6118元×【7.98‰(1+50%)】÷30天×2017年6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为止的实际天数; 三、被告海明敏、宁夏华仁实业有限公司、唐丽、崔泽田、海莹莹、宁夏鑫海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鹏、宁夏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祁正平、宁夏中楚实业有限公司、李建国、宁夏乾富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明敏、宁夏华仁实业有限公司、唐丽、崔泽田、海莹莹、宁夏鑫海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鹏、宁夏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祁正平、宁夏中楚实业有限公司、李建国、宁夏乾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977元,由被告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海明敏、宁夏华仁实业有限公司、唐丽、崔泽田、海莹莹、宁夏鑫海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鹏、宁夏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祁正平、宁夏中楚实业有限公司、李建国、宁夏乾富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07 |
中宁枸杞产业资金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与海明敏、唐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宁0521民初562号 | 一、被告海明敏、唐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中宁枸杞产业资金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74667元,共计1474667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中宁枸杞产业资金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自2017年2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或被告海明敏、唐丽在本判决生效之前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海发刚、海莹莹、宁夏鑫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对前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宁枸杞产业资金调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72元,公告费240元,共计18312元,由被告海明敏、唐丽、海发刚、海莹莹、宁夏鑫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 2018-06-13 |
中宁枸杞产业资金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与海明敏、唐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宁0521民初560号 | 一、被告海明敏、唐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中宁枸杞产业资金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523333元,共计1523333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中宁枸杞产业资金调剂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000元自2017年2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或被告海明敏、唐丽在本判决生效之前自觉履行义务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海发刚、海莹莹、宁夏鑫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对前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宁枸杞产业资金调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10元,公告费240元,共计18750元,由被告海明敏、唐丽、海发刚、海莹莹、宁夏鑫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 2018-06-13 |
吴小坡与宁夏兴汇废旧资源再生科贸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宁01民终187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44元,由上诉人吴小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6-07 |
银川市万顺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金民商初字第713号 | 被告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万顺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机票款16560元,利息298元,合计168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21元,由被告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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