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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何杰生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9-03-24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沿港社区深盐路1289号海港大厦附706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何杰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鼎禾、深圳鼎禾、鼎禾物流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685362556T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685362556T
  • 组织机构代码 68536255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3909350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21-04-13
  • 营业期限 2009-03-24~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沿港社区深盐路1289号海港大厦附706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其他运输代理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2019-02-28 2021-04-12 2021-04-13
地址变更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盐路海都花园23B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沿港社区深盐路1289号海港大厦附706 2021-04-13
其他变更 - 91440300685362556T 2019-04-11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09-03-24,2019-03-24,10 2009-03-24,, 2019-03-05
章程变更 - 2019-02-28 2019-03-05
其他事项备案 - *****T 2017-03-09
许可信息变更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或经营权授予文件 2013-05-24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汽车租赁(不含出租车及其他限制项目);汽车零配件的销售;物流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陆路国际货运代理;汽车租赁(不含出租车及其他限制项目);汽车零配件的销售;物流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2013-05-24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汽车租赁(不含出租车及其他限制项目);汽车零配件的销售;速递业务(不含信函等邮政专营业务);物流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汽车租赁(不含出租车及其他限制项目);汽车零配件的销售;物流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2011-03-2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李** - 1382****777 dinghe*****6.com、freeh*****3.com 0755-2****911 - 88
何** 执行董事,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 1382****701 dinghe*****6.com 0755-2****603 - 97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5、2018、2019 - - dinghe*****6.com 0755-2****603 - 74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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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何杰生 执行董事,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与袁朝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18)粤0308民初1905号 一、原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朝焰签订的《深圳市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合作经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于2018年11月19日解除; 二、被告袁朝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车款、车辆挂靠管理费、GPS使用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41685.57元; 三、被告袁朝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四、被告袁朝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交付粤B×××××牵引车及粤B×××××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港运通卡和司机本;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袁朝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4.25元,由原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7.27元,被告袁朝焰负担人民币1636.98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袁朝焰应将其所负担的费用与上述判决款项同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2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夏友松、东莞市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粤19民终1158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1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12-01
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19)粤0308民初523号 被告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人民币347370.5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321053.5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7.41元,保全费人民币2358.27元,由原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36元,被告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752.32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缴,被告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9-11
杜小江与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115号 一、被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小江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人民币8113.5元; 二、被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小江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人民币1415元; 三、被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小江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8-08
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与杜小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55号 一、原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杜小江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10月1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人民币16661.72元; 二、原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杜小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9268元; 三、原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杜小江护理费人民币1608元; 四、原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杜小江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250元; 上述一至四项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11-27
杜小江与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326号 准许原告杜小江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二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杜小江承担 被告 2015-06-17
杜小江与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136号 准许原告杜小江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二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349.63元,由原告杜小江承担 被告 2015-04-30
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与杜小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5289 -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28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4-12-29
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与杜小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66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4-12-26
赵鹏飞与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穗南法民一初字第585号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106737.33元给原告赵鹏飞。 二、驳回原告赵鹏飞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1344元由原告赵鹏飞负担14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11-21
黄媛媛与刘育林、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133号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媛媛款41681.6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媛媛款12410.67元; 三、驳回原告黄媛媛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2元,已由原告黄媛媛预交,此款由被告刘育林、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02元,余款由原告黄媛媛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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