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沈振超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9-02-01
-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B3-206-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沈振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湖南添财、添财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Hunan Tiancai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04MA4Q944R4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Q944R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04000431451
- 登记机关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
- 核准日期 2019-02-01
- 营业期限 2019-02-01~
-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B3-206-1号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人工智能->计算机视觉->人脸识别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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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光学传媒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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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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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纪洪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810****407 | - | - | - | 81 |
沈振超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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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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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振超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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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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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泸州袋鼠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民终11962号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650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65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限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泸州袋鼠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130340元、赔偿损失33500元; 四、驳回泸州袋鼠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1元,由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77元,由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由泸州袋鼠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12-23 |
谢丰林、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0104执5737号 |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5737号案件的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1-16 |
蒋旋、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0104执5736号 |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5736号案件的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1-16 |
泸州袋鼠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6507号 | 限被告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泸州袋鼠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80940.1元、违约金20428.2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7元,由被告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01 |
蒋旋与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5494号 | 一、限被告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旋支付拖欠工资12000元、经济补偿金29820.28元; 二、驳回原告蒋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06 |
谢丰林与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5495号 | 一、限被告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丰林支付拖欠工资8000元、经济补偿金17887.38元; 二、驳回原告谢丰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06 |
钟志新与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2437号 | 一、限被告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志新支付拖欠工资8000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 二、驳回原告钟志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添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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