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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法人: 胡军伟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12-11
  • 办公地址: 驻马店市团结路西段(网通公司对面)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军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碧海云天文化、驻马店碧海云天、碧海云天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Zhumadian Bihai Yuntian Culture Communic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1700058784434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878443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1700000051816
  • 登记机关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12-17
  • 营业期限 2012-12-11~2022-12-10
  • 注册地址 驻马店市团结路西段(网通公司对面)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其他住宿业->其他住宿业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摄影摄像器材
  • 公司简介 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我公司具体地址位于驻马店市团结路西段(网通公司对面),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们主要经营住宿,为营业性演出提供场所服务。(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婚庆服务,摄影摄像,会议及展览服务,美容服务。***,并以共赢、开创经营理念,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和周到的服务,用心服务于客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贺小栓 自然人股东 - 30.00%
胡军伟 自然人股东 - 70.00%
王红亮 - - 3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变更 住宿,为营业性演出提供场所服务。(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 住宿,为营业性演出提供场所服务。(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婚庆服务,摄影摄像,会议及展览服务,美容服务。*** 2014-12-1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胡军伟王红亮[退出 胡军伟贺小栓[新增 2014-02-28
股东信息变更 王红亮:30%,胡军伟:70% 胡军伟:70%,贺小栓:30% 2014-02-28
投资人变更 胡军伟:70%;王红亮:30%; 贺小栓:30%;胡军伟:70%; 2014-02-28
主要人员变更 王红亮;胡军伟; 贺小栓;胡军伟; 2014-02-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胡军伟 执行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1393****128 14328641*****.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1341****759 11193523*****.com - - 86

联系人共 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胡军伟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万荣、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1702执37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18-07-13
董秀平与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胡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豫1702民初5696号 一、解除原告董秀平与被告胡磊2012年4月形成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二、限被告胡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董秀平位于驻马店市开发区关庄后队门面楼(该门面楼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号)。 三、驳回原告董秀平对被告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胡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0元,由原告董秀平负担4000元,由被告胡磊负担1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9-27
胡磊、董秀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豫17民终65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胡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09-15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胡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豫1725民初1011号 被告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9.66‰计算,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自2015年7月26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胡磊、王玉娇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胡磊、王玉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1-03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4)驿行审字第14号 对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驻人社监理字(2014)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 2016-12-07
宋国明与胡磊、王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驿民初字第4329号 一、限被告胡磊、王玉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宋国明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5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王晓亚、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420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11-21
董秀平与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胡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返还原物纠纷 (2014)驿民初字第2596号 准许原告董秀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董秀平负担 被告 2016-11-21
段不了、苏玉等与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胡磊民事裁定书 - (2016)豫1702财保29-1号 解除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胡磊银行存款127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6-11-08
宋国明与胡磊、王玉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豫17民终3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胡磊、王玉娇、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6-07-12
原告韩道芝与被告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驿民初字第4998号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韩道芝借款415万元及利息(其中115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6月29日起计算,7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计算,230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履行时扣除被告已付的41500元了利息)。 二、被告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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