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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吴敏
  • 注册资本: 9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4-25
  • 办公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88号

公司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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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敏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吴中嘉业集团、吴中嘉业
  • 注册资本 9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9200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Wuzhong Jiaye Group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6773224524D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6773224524D
  • 组织机构代码 773224524
  • 曾用名 江苏吴中嘉业投资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06000056176
  •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7-01
  • 营业期限 2005-04-25~
  • 注册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88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财富管理、金融->金融机构->典当行、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银饰
  • 公司简介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中国汇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耕江苏及苏州大市内金融20余载,于2013年10月成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成为中国首家在香港上市的经营短期抵押金融服务的纯典当企业。 中国汇融成立至今,旗下各业务蓬勃发展,已经成为涵盖典当,小贷,委托贷款,互联网金融,财富管理等业务的综合金融平台服务商。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魏兴发 自然人股东 3800.00万元 4.00%
陈雁南 自然人股东 9500.00万元 10.00%
葛健 自然人股东 10450.00万元 11.00%
杨伍官 自然人股东 5700.00万元 6.00%
朱天晓 自然人股东 47500.00万元 50.00%
张祥荣 自然人股东 12350.00万元 13.00%
卓有 自然人股东 5700.00万元 6.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陈雁南 吴敏 2017-09-3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凌晓明 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18064645*****.com 0512-6****585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5315894*****.com 0512-6****853 - 73

联系人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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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关于苏州汇盈贵金属有限公司入会的通知 中标公告 - 江苏-苏州 - 2011-07-2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周树荣、周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506执756号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周树荣、周美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6206994.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 2021-06-21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新军、沈彤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苏0508民初709号 准许原告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33元,减半收取6617元,由原告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 2020-04-29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0507执1499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10-30
苏州市轻微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苏民终1378号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26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0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5625元,由吴中嘉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9049元,由吴中嘉业公司负担。轻微汽车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9049元由本院退还,吴中嘉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290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2-30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5执535号之一 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6民初75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8-12-30
262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轻微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苏05民初262号 一、被告苏州市轻微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12245446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122454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0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5625元,由原告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3275元,被告苏州市轻微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3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 原告 2018-12-30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506执恢63号 本院(2016)苏0506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12-14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世德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周锦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506执73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破产清算后尚有分配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8-12-14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506执恢60号 本院(2016)苏0506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权利人 2018-12-14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506执恢64号 本院(2016)苏0506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权利人 2018-12-14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506执恢66号 本院(2016)苏0506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12-14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506执恢65号 本院(2016)苏0506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12-14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苏0506民初7528号 一、被告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0元,并给付该款自2017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周树荣、周美华对被告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471元,由被告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周树荣、周美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4-26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世德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周锦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苏0506民初5851号 一、被告苏州世德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周锦慷、王岚、蒋家敏、赵泰、梁健、王健鸥对被告苏州世德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64元,由原告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0元,由被告苏州世德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周锦慷、王岚、蒋家敏、赵泰、梁健、王健鸥负担52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原告 2017-12-2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不动产登记纠纷 (2017)苏0506民初7915号 第三人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商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将坐落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388-1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于原告名下,依法产生的办证费用(含契税)由被告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343元,由被告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商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被告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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