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利隆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冯凯利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10-29
- 办公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131号B3026房间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冯凯利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凯利隆物流、凯利隆、天津凯利隆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Kaililong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6679445312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944531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92000031497
- 登记机关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2-08
- 营业期限 2008-10-29~2028-10-28
-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131号B3026房间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其他仓储业->其他仓储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
- 公司简介 介绍:&&&天津凯利隆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市辖区塘沽区天津市塘沽新港路贻芳嘉园7302,交通方便,欢迎社会各界光临指导,共谋发展。我们主要从事:运输代理服务,如想了解日常开展的业务活动与我们进行合作,欢迎你与我单位的电话咨询(02202215922093222)。&&&天津凯利隆物流有限公司专注于研发运输代理服务,销售市场覆盖国内近三十个省市和网上各大电商平台。&&&人才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谁拥有了一流的人才队伍,谁就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成立多年来,之所以能够在激烈的市场和行业竞争中立身树帜,其中最重要原因正是得益于成功的人才策略。欢迎有能力的优秀人才加盟我们。&&&企业一直坚持以"品质保证、服务周到、顾客满意"为经营理念,以"求仁为大、求利为小、全心全意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经营宗旨,企业通过不断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服务型,&&&注册资金:无需验资万&&&企业规模:1000人以上&&&营业面积:547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建民 | - | - | 0.00% |
冯凯利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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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集装箱租赁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家具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汽车零配件批发;肥料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国内贸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集装箱租赁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家具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汽车零配件批发;肥料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国内贸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02-08 |
经营范围变更 | 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办仓储服务;集装箱租赁;装卸搬运服务;机械设备安装、调试;建筑用材料、针纺织品、煤炭、钢材、家具、通讯设备、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焦炭、陶瓷制品、化工产品、金属材料、矿产品、汽车配件批发兼零售;物流信息咨询;船舶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集装箱租赁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家具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汽车零配件批发;肥料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国内贸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7-14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建民 | - | 2019-10-18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9-10-18 |
股东信息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900.0;余额缴付期限(年):12.0;来源地区:河北省;出资比例(%):90.0; | 认缴出资额(万元):1000.0;余额缴付期限(年):0.0;来源地区:天津市;出资比例(%):100.0; | 2019-10-18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建民 | 空 | 2019-10-18 |
股东信息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 100.0;出资方式: 货币 | - | 2019-10-18 |
股东信息变更 | - | 冯凯利 | 2019-10-18 |
股东信息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900.0;余额缴付期限(年):12.0;来源地区:河北省;出资比例(%):90.0; | 认缴出资额(万元):1000.0;余额缴付期限(年):0.0;来源地区:天津市;出资比例(%):100.0; | 2019-10-18 |
股东信息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 100.0;出资方式: 货币 | 空 | 2019-10-18 |
股东信息变更 | 住所:廊坊市香河县安平镇鲁家务村122号;实缴出资额(万元):50.0;认缴出资额(万元):900.0;余额缴付期限(年):12.0;来源地区:河北省;出资比例(%):90.0; |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盛达街星月轩6号楼2门1101号;实缴出资额(万元):0.0;认缴出资额(万元):1000.0;余额缴付期限(年):0.0;来源地区:天津市;出资比例(%):100.0; | 2019-10-18 |
股东信息变更 | 空 | 冯凯利 | 2019-10-18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9-10-18 |
股东信息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900.0;出资比例:90.0; | 认缴出资额(万元):1000.0;出资比例:100.0; | 2019-10-18 |
股东信息变更 | 出资比例:90.0; | 出资比例:100.0; | 2019-10-18 |
经营范围变更 | 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普通货运;代办保税仓储;集装箱租赁;装卸搬运服务;机械设备安装、调试;建筑用材料、针纺织品、煤炭、钢材、家具、通讯设备、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办仓储服务;集装箱租赁;装卸搬运服务;机械设备安装、调试;建筑用材料、针纺织品、煤炭、钢材、家具、通讯设备、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焦炭、陶瓷制品、化工产品、金属材料、矿产品、汽车配件批发兼零售;物流信息咨询;船舶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5-25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认缴出资额(万元): 100.0;出资方式: 货币 | 2016-07-08 |
股东信息变更 | 出资比例:100.0; | 出资比例:90.0; | 2016-07-08 |
股东信息变更 | 受让人:无股权转让;转让额:0.0;转让额所占投资比:0.0; | 受让人:空;转让额:空;转让额所占投资比:空; | 2016-07-08 |
股东信息变更 | - | 王建民 | 2016-07-08 |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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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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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1890****178 | 30847925*****.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890****178 | 33765714*****.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1592****222 | brxy_sb*****3.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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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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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杰与张国钢、天津凯利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津0116民初24970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兆杰车辆损失41500元、交通替代损失1500元,共计43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兆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张兆杰负担124元,被告天津凯利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07 |
田二毛与天津凯利隆物流有限公司、刘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津0116民初21506号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田二毛损失22905.12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田二毛损失24983.03元; 三、驳回田二毛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计183.50元,由田二毛负担29.50元,由刘堃负担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15 |
黄利丰与天津凯利隆物流有限公司、刘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津0116民初21505号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黄利丰损失10526元; 二、驳回黄利丰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刘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15 |
天津凯利隆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是金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8)津72执6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02-26 |
姚国栋与天津凯利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津0116民初30597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国栋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国栋车辆损失费16100元、评估费800元,共计16900元的50%,实际赔偿8450元; 三、驳回原告姚国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原告姚国栋负担7元,被告天津凯利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12-25 |
天津凯利隆物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是金贸易有限公司、齐应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7)津72民初801号 | 驳回被告齐应德、齐应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齐应德、齐应来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6-22 |
天津凯利隆物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是金贸易有限公司、齐应德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7)津72民初801号 | 一、被告佛山市是金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齐应德、被告齐应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凯利隆物流有限公司运费381690元; 二、被告佛山市是金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齐应德、被告齐应来给付原告天津凯利隆物流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2元,由被告佛山市是金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齐应德、被告齐应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6-22 |
天津凯利隆物流有限公司与罗亚宾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2017)津0116民初80778号 | 被告罗亚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凯利隆物流有限公司运费862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罗亚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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