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袁吉敏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9-18
- 办公地址: 西宁市城东区经济开发区金桥路5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袁吉敏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柴达木、柴达木建设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632900MA752PN930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752PN9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32900019920418
- 登记机关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川工业园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17-03-27
- 营业期限 2016-09-18~2026-09-17
- 注册地址 西宁市城东经济开发区金桥路59号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其他土木工程建筑->其他土木工程建筑施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建筑幕墙、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消防、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
- 公司简介 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8日,注册地址在西宁市城东经济开发区金桥路59号,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总承包;特殊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以上经营范围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袁吉敏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 | 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退出] | 袁吉敏:*%; [新增] | 2017-03-27 |
实收资本变更 | 6000 | 10000.000000 | 2017-03-27 |
股东信息变更 | 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袁吉敏:*%; | 2017-03-27 |
其他变更 | 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袁吉敏:*%; | 2017-03-2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7-03-27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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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袁吉敏 | 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袁吉勇 | 监事 | - | - | - | - | 79 |
王素芹 | 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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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袁吉敏 | 执行董事 | - |
王素芹 | 总经理 | -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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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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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2)青0102执29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6-07 |
刘某与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青0102民初2091号 | 被告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不当得利2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19000元,合计2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30 |
乌兰县鑫鑫石料场与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青2821民初525号 | 准许原告乌兰县鑫鑫石料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乌兰县鑫鑫石料场负担 | 被告 | 2020-08-13 |
高波与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甘0191民初2996号 | 一、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高波支付工程款2050000元并返还工程质保金150000元,以上共计2200000元。并以应付工程款2050000元为基数承担利息损失315899.38元(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高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49元,由高波负担622元,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927元。公告费560元,由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30 |
武山县神木实业有限公司、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甘0191民初1606号 | 一、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武山县神木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615235.93元; 二、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武山县神木实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欠付工程款的利息21194.15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继续计算至欠付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以上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12元,公告费560元,由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4-24 |
河南省玉印防水有限责任公司、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甘0191民初1425号 | 一、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河南省玉印防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203515.15元,并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2015年1月14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利息315354元,2019年5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河南省玉印防水有限责任公司退还保证金15万元; 三、驳回河南省玉印防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20元、公告费260元,由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30 |
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甘0191民初1007号 | 一、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24015元; 二、驳回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00元,由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979元,由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121元。保全费5000元,由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09 |
兰州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甘0121民初2534号 | 被告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兰州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00150元、违约金1945元,共计3020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6元,原告负担184元,被告负担579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06 |
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甘0191民初1342号 | 一、解除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9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二、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3212.25元、临时设施费及剩余材料款101765元、误工费118800元、留守人员工资90500元,退还保证金350000元,赔偿违约金36160.6元,以上共计1420437.85元; 三、甘肃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驳回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84元、公告费560元,由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24 |
高波与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甘0191民初1325号 | 准许原告高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94元,减半收取13647元由原告高波负担 | 被告 | 2019-12-24 |
刘勇、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龙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甘0191民初1832号 | 驳回刘勇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16 |
刘玉涛和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2019)甘0191民初6号 | 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刘玉涛支付货款45916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640元,由柴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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