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杨华军
- 注册资本: 12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6-10-17
- 办公地址: 北京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29号院一区2号楼302-0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4,135,632元
客户
2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华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智尊保、智尊保汽车、北京智尊保
- 注册资本 12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2MA008WGMX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8WGM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12022219200
- 登记机关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4-02
- 营业期限 2016-10-17~2046-10-16
-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29号院一区2号楼3层302-01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智能驾驶、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制造、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媛丽 | - | - | 0.00% |
深圳智尊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48.00% |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20.00% |
杨华军 | 自然人股东 | - | 32.00% |
张松松 | - | - | 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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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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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杨华军*执行董事杨华军*经理赵振江监事[退出] | 杨华军*董事长周皓琳董事[新增]贺建雄董事[新增]杨华军*经理黄晓洪监事[新增] | 2019-06-14 |
投资人变更 | 杨华军自然人股东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杨华军自然人股东深圳智尊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新增] | 2019-06-14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9-06-14 |
主要人员变更 | 1 杨华军 执行董事;2 杨华军 经理;3 赵振江 监事 | 1 杨华军 董事长;2 周皓琳 董事;3 贺建雄 董事;4 杨华军 经理;5 黄晓洪 监事 | 2019-06-14 |
股东信息变更 | 1 杨华军 1000 自然人股东;2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0 法人股东 | 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 法人股东;2 杨华军 400 自然人股东;3 深圳智尊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50 法人股东 | 2019-06-14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29号院一区2号楼3层302-01、02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29号院一区2号楼3层302-01 | 2019-05-07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29号院一区4号楼1层101-12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29号院一区2号楼3层302-01、02 | 2018-10-25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256号4层B412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29号院一区4号楼1层101-12 | 2018-10-08 |
投资人变更 | 王媛丽自然人股东[退出]张松松自然人股东[退出]杨华军自然人股东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 杨华军自然人股东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 2017-11-29 |
股东信息变更 |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王媛丽,自然人股东,杨华军,自然人股东,张松松,自然人股东 |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杨华军,自然人股东 | 2017-11-29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零售汽车配件。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零售汽车配件、汽车;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7-11-29 |
经营范围 | 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零售汽车配件。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零售汽车配件、汽车;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7-11-29 |
经营范围 | 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零售汽车配件。(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零售汽车配件、汽车;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7-11-29 |
注册资本 | 1000 | 1250 | 2016-12-14 |
投资人变更 | 王媛丽自然人股东张松松自然人股东杨华军自然人股东 | 王媛丽自然人股东张松松自然人股东杨华军自然人股东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新增] | 2016-12-14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12-14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媛丽,自然人股东,杨华军,自然人股东,张松松,自然人股东 |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王媛丽,自然人股东,杨华军,自然人股东,张松松,自然人股东 | 2016-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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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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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毅 | 技术顾问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71****272 | z*****ominbot.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 | - | - | z*****ominbot.com | 010-8****879 | - | 74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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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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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皓琳 | 董事 | - |
杨华军 | 董事长,经理 | - |
贺建雄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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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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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驾驶联合实训室设备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智能驾驶联合实训室设备 教学专用仪器 | 湖南-株洲 | 398.56 | 2018-04-08 |
北京联合大学“基于专用嵌入式实时处理器的无人驾驶电汽车智能控制系统开发”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无人驾驶电汽车智能控制系统开发 | 北京 | 15.00 | 2017-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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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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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 1 | 1 | 398.56 | 2018-04-08 |
2 | 北京市联合大学 | 1 | 1 | 15.00 | 2017-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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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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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种子轮 |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6-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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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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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13执9283号 |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24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3-08 |
北京绿友时代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13民初12484号 | 一、被告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绿友时代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19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绿友时代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元,由被告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07 |
胡虎等 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京0115执913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胡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胡虎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3-23 |
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15执359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腾骏联合汽车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福建省腾骏联合汽车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腾骏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11-03 |
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子月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12民初18451号 | 驳回原告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2-13 |
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子月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2019)京0107民初13937号 | 准许原告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6.5元,由原告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原告 | 2020-02-10 |
福建省腾骏联合汽车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京02民终1439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0元,由福建省腾骏联合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1-03 |
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吴雄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京0115民初5251号 | 一、福建省腾骏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22000元; 二、福建省腾骏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2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一十元,由福建省腾骏联合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1-03 |
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子月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3民终926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7-25 |
李XX与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12民初9681号 | 一、确认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19日期间原告李XX与被告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XX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19日期间工资189077元; 三、被告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XX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9日期间绩效工资100782元; 四、被告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XX垫付的人身意外保险费3483元; 五、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李XX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智尊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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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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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811001982 | 2018-09-10 | 202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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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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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oominbot.com | zoominbot.com | 京ICP备17016446号-1 | 2017-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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