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刘政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02-24
-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华蓥市工业新城国雅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政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养骁光电、养骁、四川养骁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68.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681MA630YEA4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30YEA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1681000020439
- 登记机关 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9-21
- 营业期限 2017-02-24~
-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华蓥市工业新城国雅路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物联网->车联网->车载导航、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车载导航、智能硬件->车载智能硬件->车载导航、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平板电脑、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触摸屏、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网络/游戏/传媒->视频
- 公司简介 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邓小平的故乡广安,广安四川省华蓥市工业新城国雅路,于2017年02月24日在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研发、生产、销售:手机、车载中控、平板电脑、移动支付终端设备、家用电器、学习机、视频机、教育机触摸屏及配套原材料;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广安手机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云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刘政 | 自然人股东 | - | 7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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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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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备案 | 赵丹 *** 备案手机:*** | 刘政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1-06-29 |
联络人员变更 | 童薇 *** 备案手机:*** | 赵丹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9-05-30 |
经营期限 | 2017年2月24日 至 2018年2月23日 | 2017年2月24日 至 长期 | 2017-09-21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17年2月24日 至 2018年2月23日 | 2017年2月24日 至 长期 | 2017-09-21 |
经营范围变更 | 筹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研发、生产、销售:手机、车载中控、平板电脑、移动支付终端设备、家用电器、学习机、视频机、教育机触摸屏及配套原材料;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9-2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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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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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 | - | 0826-****071 | - | 72 |
刘**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 0826-****072 | - | 81 |
张云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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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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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政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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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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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1681执886号之一 | 拍卖被执行人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激光切割机、全自动脱泡机、空压机等机器设备(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3-08 |
华蓥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1681执886号之二 | 被执行人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激光切割机、全自动脱泡机、空压机等机器设备(详见清单)归买受人董争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908××××)所有。该设备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董争德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3-08 |
华蓥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1681执886号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17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2-03-08 |
华蓥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1681执886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华蓥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2-03-08 |
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川1681执739号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2-13 |
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川1681执73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12-13 |
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1)川1681民初640号 | 被告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043元、水费89.9元、滞纳金907.70元,共计6040.6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6-29 |
华蓥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1681民初490号 | 一、被告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蓥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本金逾期利息、罚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4.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华蓥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9元,由被告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6-29 |
华蓥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1681执3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华蓥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6-28 |
华蓥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1681执30号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6-28 |
华蓥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川1681民初472号 | 被告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蓥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0000元及罚息(其中30000元的罚息从2018年12月26日起、另30000元的罚息从2019年12月26日起,均按年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元,由被告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28 |
广安市华蓥市生态环境局、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行政处罚 | (2020)川1603行审2号 | 准予强制执行原华蓥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川环法华蓥罚字〔2017〕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肆万壹仟元(¥41000.00)”事项以及加处罚款肆万壹仟元(¥41000.00)事项。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 | 2020-04-11 |
华蓥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川1681民初1927号 | 准许原告华蓥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00元,由原告华蓥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01-06 |
深圳市德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政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财产保全 | (2019)粤0306执保4252号 |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政名下价值11787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2-28 |
深圳市德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306民初6792号之一 | 准许原告深圳市德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29元,保全费1109元,均由原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 | 被告 | 2019-06-27 |
深圳市德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政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财产保全 | (2019)粤0306执保2819号之一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养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政名下价值人民币11787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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