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余小丽
- 注册资本: 7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11-08
- 办公地址: 苏州市人民路438号A40014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3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6次
中标金额
4,584,712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余小丽
- 经营状态 迁出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苏州余氏、余氏建筑装饰、余氏
- 注册资本 7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00.00万元
- 英文名 Suzhou Yushi Architectural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4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8768270307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6827030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00000033404
- 登记机关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5-14
- 营业期限 2004-11-08~2024-11-07
- 注册地址 苏州市人民路438号A4001室
- 国标行业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住宅房屋建筑->住宅房屋建筑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种子鲜花园艺->花盆
- 公司简介 本公司主要经营市政工程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惠顾!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园林之城,人间天堂苏州,苏州苏州市人民路438号A4001室,于2004年11月08日在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7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承接: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园林古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拆房工程、驳岸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内外墙涂料工程、钢结构工程、道路照明工程、亮化工程;设计、制作路牌、灯箱、布展广告、“CI”策划,代理自制广告;景观亮化设计;销售:日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苏州花盆容器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钟义平 | 自然人股东 | 70.00万元 | 10.00% |
余小丽 | 自然人股东 | 630.00万元 | 9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承接: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园林古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拆房工程、驳岸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内外墙涂料工程、钢结构工程、道路照明工程、亮化工程;设计、制作路牌、灯箱、布展广告、“CI”策划,代理自制广告;景观亮化设计;销售:日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提供机械设备、钢管租赁;国内建筑工程劳务派遣;墙体保温工程、涂装工程施工。(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资质、许可的凭相关资质证书和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承接: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园林古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拆房工程、驳岸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内外墙涂料工程、钢结构工程、道路照明工程、亮化工程;设计、制作路牌、灯箱、布展广告、“CI”策划,代理自制广告;景观亮化设计;销售:日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提供机械设备、钢管租赁;国内建筑工程劳务派遣;墙体保温工程、涂装工程施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5-17 |
经营范围变更 | 承接: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园林古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拆房工程、驳岸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内外墙涂料工程、钢结构工程、道路照明工程、亮化工程;设计、制作路牌、灯箱、布展广告、“CI”策划,代理自制广告;景观亮化设计;销售:日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提供机械设备、钢管租赁;国内建筑工程劳务派遣。(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资质、许可的凭相关资质证书和许可证经营) | 承接: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园林古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拆房工程、驳岸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内外墙涂料工程、钢结构工程、道路照明工程、亮化工程;设计、制作路牌、灯箱、布展广告、“CI”策划,代理自制广告;景观亮化设计;销售:日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提供机械设备、钢管租赁;国内建筑工程劳务派遣;墙体保温工程、涂装工程施工。(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资质、许可的凭相关资质证书和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2-02 |
期限变更 | 2014-11-08 | 2024-11-07 | 2014-06-17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李** | - | 1340****265 | - | 0512-6****601 | - | 86 |
余氏建筑 | - | - | - | 0512-6****821 | - | 72 |
钟义平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余小丽 | 执行董事,经理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苏州]三香路综合整治楼宇景观照明工程一标段 | 中标公告 | 楼宇景观照明工程 | 江苏-苏州 | 203.05 | 2012-10-15 |
三香路综合整治楼宇景观照明工程一标段的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楼宇景观照明工程 | 江苏-苏州 | 0.02 | 2012-10-15 |
[太仓]太仓港城邻里中心亮化工程太仓邻里中心亮化工程 | 中标公告 | 亮化工程 | 江苏-苏州 | 64.82 | 2012-03-21 |
太仓港城邻里中心亮化工程的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亮化工程 | 江苏-苏州 | 64.82 | 2012-03-21 |
[苏州]干将路综合整治工程--楼宇景观照明(三标段) | 中标公告 | 楼宇景观照明 | 江苏-苏州 | 62.88 | 2011-09-21 |
干将路综合整治工程--楼宇景观照明(三标段)的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楼宇景观照明 | 江苏-苏州 | 62.88 | 2011-09-21 |
共 6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
1 | 太仓邻里中心城镇开发有限公司 | 2 | 2 | 129.64 | 2012-03-21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余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08民初2761号 | 一、被告苏州余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737305.50元; 二、被告苏州余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37392元; 三、如被告苏州余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苏州余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苏州太湖新城商务广场××幢142室(最高债权数额为26万元)、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苏州太湖新城商务广场××幢227室(最高债权数额为29万元)、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苏州太湖新城商务广场××幢424室(最高债权数额为25万元)的不动产,对被告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苏州太湖新城商务广场××幢202室(最高债权数额为24万元)、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苏州太湖新城商务广场××幢250室(最高债权数额为26万元)、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苏州太湖新城商务广场××幢251室(最高债权数额为26万元)的不动产,对被告余小丽、朱修青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苏州太湖新城商务广场××幢604室(最高债权数额为25万元)的不动产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36元,财产保全费4856元,合计1109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925元,被告苏州余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小丽、朱修青共同负担10167元,原告同意四被告负担部分由四被告向原告直接支付,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1-11-15 |
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大勇、鲁文兵、余小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苏0505执812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大勇、鲁文兵、余小雷银行存款人民币256537.0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1-07-08 |
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大勇、鲁文兵、余小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苏0505执812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0)苏0505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7-08 |
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明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苏0505民初7233号 | 准许原告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计1841元,由原告负担 | 原告 | 2020-12-25 |
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大勇、鲁文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0505民初268号 | 被告徐大勇、余小雷、鲁文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47826.06元及利息(以247826.0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62。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8元,由被告徐大勇、余小雷、鲁文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原告 | 2020-12-25 |
14915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大中棉纺织有限公司、李惠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苏0509民初14915号 | 驳回原告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7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0-26 |
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旭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9)苏0508民初9160号 | 驳回原告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56元由原告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原告 | 2020-06-28 |
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金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9)苏0508民初9161号 | 准许原告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8元减半收取3124元,由原告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02-20 |
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大中棉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 - | (2019)苏0509破62号 | 受理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苏州市大中棉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原因,经申请执行人 | 2020-01-03 |
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月星家居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9)苏0508民初9444号 | 准许原告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12-30 |
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金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9)苏0508民初9162号 | 准许原告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11-29 |
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少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0505执1957号之二 |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少转名下汽车四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0-30 |
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少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0505执1957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少转银行存款人民币168591.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19-10-30 |
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少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0505执1957号 | - | 申请执行人 | 2019-10-30 |
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少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0505执1957号之一 |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少转名下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宝带熙岸花园不动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0-30 |
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国泰南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业主知情权纠纷 | (2019)苏0506民初5180号 | 一、被告苏州国泰南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太湖新城商务广场小区公告栏中公示2017年2月9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公示期为三十天。 二、驳回原告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被告苏州国泰南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76 | 原告 | 2019-10-08 |
张少转与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05民终141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上诉人张少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6-19 |
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7)苏0591民初9569号 | 驳回原告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200元,由原告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原告 | 2019-06-18 |
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大中棉纺织有限公司、李惠梅、徐善凯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苏0509执32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 原告 | 2019-05-24 |
1103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大中棉纺织有限公司、李惠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苏0509民初1103号 | 本案按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19-04-29 |
共 3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
建筑市场_执业注册信息 | 00430136 | - | 2016-04-08 |
建筑市场_企业资质资格 | C232035037 | 2013-03-28 | 2018-03-28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