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澳泰轮胎有限公司
- 法人: 林碧双
- 注册资本: 1538.5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2-27
-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奎霞工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林碧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澳泰、福建澳泰、澳泰轮胎
- 注册资本 1538.5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83092694985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9269498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83100141736
- 登记机关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2-08
- 营业期限 2014-02-27~2064-02-26
-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奎霞工业区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汽车及零配件批发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轮胎、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橡胶制品
- 公司简介 澳泰轮胎是澳大利亚科技轮胎,逾百年前于澳洲建立。澳泰轮胎总部位于澳大利亚丹德农,是澳大利亚中、绿色环保轮胎的大生产公司,公司主要在东南亚、澳大利亚、中国等地生产和销售轮胎橡胶制品。如今澳泰轮胎是在澳洲已是规模大的轮胎科技公司,员工几千人,营销网络已遍及南北美洲, 欧洲, 中国, 中亚, 西亚, 东南亚, 南部非洲等各个国家和地区。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蔡子章 | 自然人股东 | 538.50万元 | 35.00% |
林高团 | 自然人股东 | - | 6.50% |
林碧双 | 自然人股东 | - | 58.5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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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联络人员变更 | 林高团 | 许璇璇 | 2015-06-09 |
主要人员变更 | 林高团 | 蔡子章 | 2014-09-28 |
章程变更 | - | 2014-09-28新章程 | 2014-09-28 |
投资人变更 | 林碧双证照号码*********证照号码:******;[退出] | 林碧双证照号码*********证照号码*********证照号码:******;[新增] | 2014-09-28 |
股东信息变更 | 林碧双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 林碧双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 2014-09-28 |
经营范围变更 | 林碧双 证照号码:******************;林高团 证照号码:******************; | 林碧双 证照号码:******************;林高团 证照号码:******************;蔡子章 证照号码:******************; | 2014-09-28 |
联络人员变更 | - | 林高团 | 2014-09-2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4-09-28 |
期限变更 | 1000.000000万人民币 | 1538.500000万人民币 | 2014-09-28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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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林** | 执行董事 | 1390****903 | - | - | - | 9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22、2023 | - | 1380****909 | - | - | - | 81 |
蔡子章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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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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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碧双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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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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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厦门澳泰轮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碧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19)闽0206民初705号 | 1厦门澳泰轮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五日内向全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8万元及违约金(截至2019年3月6日的违约金合计22226.67元,2019年3月7日起的违约金以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厦门澳泰轮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五日内赔偿全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3林碧双、林高团、福建省澳泰轮胎有限公司对厦门澳泰 轮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全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6元,由全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46元,厦门澳泰轮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碧双、林高团、福建省澳泰轮胎有限公司负担2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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