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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坤边境经贸有限公司

  • 法人: 马奎刚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12-26
  • 办公地址: 长白镇白山大街1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奎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金坤边境经贸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206231258620267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2586202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20623000000993
  • 登记机关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2-18
  • 营业期限 -
  • 注册地址 长白镇白山大街10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坤边境经贸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东北三宝的故乡白山市,长白镇白山大街10号,于2003年12月26日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毗邻国家开展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过境货物运输,锯材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白山进出口代理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金进豪 自然人股东 2.48万元 2.14%
李爱淑 自然人股东 28.95万元 25.02%
鹿杰 自然人股东 - 1.07%
马奎刚 自然人股东 - 54.66%
金进龙 自然人股东 - 1.07%
郭建明 自然人股东 - 1.07%
赵黎华 自然人股东 - 1.07%
王胜平 自然人股东 - 1.07%
王琳 自然人股东 - 1.07%
牟连华 自然人股东 - 1.07%
李鸿斌 自然人股东 - 1.07%
李顺太 自然人股东 - 1.07%
李美子 自然人股东 - 1.07%
李杰 自然人股东 - 1.07%
朴银花 自然人股东 - 1.07%
朱猷谊 自然人股东 - 1.07%
慕君 自然人股东 - 1.07%
张洪梅 自然人股东 - 1.07%
吴东星 自然人股东 - 1.07%
候喜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毗邻国家开展各类商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锯材加工、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毗邻国家开展各类商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过境货物运输,锯材加工、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 2014-09-23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2011-12-25 2015-12-25 2011-12-26
经营范围变更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毗邻国家开展各类商品及技术的露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露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锯材加工、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毗邻国家开展各类商品及技术的露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露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锯材加工、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 2010-05-05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0-03-05
注册资本(金)变更 150.0000 200.0000 2010-03-05
投资人变更 股东名称:王琳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慕君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郭建明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金进豪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吴东星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顺太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朱猷谊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鹿杰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朴银花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杰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李鸿斌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牟连华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王胜平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马奎刚出资额:76.5万元;,股东名称:李爱淑出资额:28.95万元;,股东名称:候喜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赵黎华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张洪梅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李美子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金进龙出资额:2.47万元; 股东名称:王琳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慕君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郭建明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金进豪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吴东星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顺太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朱猷谊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朴银花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杰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鹿杰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鸿斌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牟连华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马奎刚出资额:126.5万元;,股东名称:李爱淑出资额:28.95万元;,股东名称:候喜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赵黎华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张洪梅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李美子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王胜平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金进龙出资额:2.47万元; 2010-03-05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名称:王琳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慕君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郭建明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金进豪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吴东星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顺太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朱猷谊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鹿杰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朴银花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杰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李鸿斌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牟连华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王胜平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马奎刚出资额:76.5万元;,股东名称:李爱淑出资额:28.95万元;,股东名称:候喜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赵黎华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张洪梅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李美子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金进龙出资额:2.47万元; 股东名称:王琳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慕君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郭建明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金进豪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吴东星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顺太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朱猷谊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朴银花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杰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鹿杰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鸿斌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牟连华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马奎刚出资额:126.5万元;,股东名称:李爱淑出资额:28.95万元;,股东名称:候喜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赵黎华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张洪梅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李美子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王胜平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金进龙出资额:2.47万元; 2010-03-05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2007-12-25 2011-12-25 2007-12-28
投资人变更 股东名称:王琳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慕君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郭建明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金进豪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吴东星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顺太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朱猷谊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鹿杰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朴银花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杰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李鸿斌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牟连华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王胜平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马奎刚出资额:76.5万元;,股东名称:李爱淑出资额:28.95万元;,股东名称:候喜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赵黎华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张洪梅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李美子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金进龙出资额:2.47万元; 股东名称:王琳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慕君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郭建明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金进豪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吴东星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顺太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朱猷谊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朴银花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杰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鹿杰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鸿斌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牟连华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马奎刚出资额:76.5万元;,股东名称:李爱淑出资额:28.95万元;,股东名称:候喜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赵黎华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张洪梅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李美子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王胜平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金进龙出资额:2.47万元; 2004-03-25
经营范围变更 边境小额贸易权;金属材料(不含贵稀金属)、煤炭、农副产品(不含国家专营项目)、土特产、中药材(国家禁止品除外)、针纺织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化产品(剧毒危险品除外)、建筑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粮油零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毗邻国家开展各类商及技术的露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露出口的商及技术除外。锯材加工、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 2004-03-25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名称:王琳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慕君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郭建明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金进豪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吴东星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顺太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朱猷谊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鹿杰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朴银花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杰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李鸿斌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牟连华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王胜平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马奎刚出资额:76.5万元;,股东名称:李爱淑出资额:28.95万元;,股东名称:候喜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赵黎华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张洪梅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李美子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金进龙出资额:2.47万元; 股东名称:王琳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慕君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郭建明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金进豪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吴东星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顺太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朱猷谊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朴银花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杰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鹿杰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李鸿斌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牟连华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马奎刚出资额:76.5万元;,股东名称:李爱淑出资额:28.95万元;,股东名称:候喜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赵黎华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张洪梅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李美子出资额:2.48万元;,股东名称:王胜平出资额:2.47万元;,股东名称:金进龙出资额:2.47万元; 2004-03-25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长白海关 2206960204 2004-02-10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李杰 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9、2020、2021 - - cbbm*****3.com 0439-****731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cbbm*****3.com 0439-****450 - 74

联系人共 1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杰 董事 -
李爱淑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金德发与长白山朝鲜族自治县金坤边境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2015)抚民二再初字第1号 一、解除金勇与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坤边境经贸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田德新退还金勇交付的木材款141632.00元,赔付金勇缴付的增值税款48088.48元,合计189720.48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金德发; 三、被告田德新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金德发以189720.48元为本金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6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 四、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坤边境经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田德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金德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94.41元(缓交),由被告田德新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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