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 法人: 宝山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3-05-27
- 办公地址: 东莞市大岭山镇湖畔工业园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21
技术专家
13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5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宝山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金铭电子、金铭、东莞金铭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1900751050121B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105012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1900000281682
- 登记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3-04
- 营业期限 2003-05-27~
-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湖畔路11号11栋126房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通讯设备批发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数码配件外设->数码相框、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显示器、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相框、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数码/手机/电脑->办公设备/打印->计算器、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东莞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主要致力于影音数码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精典产品主要包括数码相框;便携DVD;车载DVD和显示器以及数码MP4MP3播放机等)。凭借着强大的研发能力,以及在中国生产的低成本优势,以快速提供客户具竞争力的产品为目标,用专业的技术,热诚的服务,以及完善的品质控制和具弹性的生产机制,为客人量身订做;无论OEMODM或是自有品牌,本公司皆能尽心为您提供超值服务。公司视频: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深圳市天安浩格实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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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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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 | 章程 | 2022-03-04 |
章程备案 | - | 章程 | 2022-03-04 |
地址变更 | 东莞市大岭山镇湖畔工业园 | 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湖畔路11号11栋126房 | 2022-03-04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加工、销售、维修:通讯设备、家用电器、影音设备、移动电话机、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涉及许可证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一般项目: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计算器设备制造;计算器设备销售;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3-04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立荣(执行董事,经理);杨建成(监事); | 宝山(经理);郑楚璋(董事);石磊(监事);郭奕忠(董事);翁嘉炜(董事);翁卫彬(董事长); | 2022-02-11 |
联络人员变更 | 夏慧兰 | 石磊 | 2022-02-11 |
负责人变更 | 刘立荣 | 宝山 | 2022-02-11 |
章程变更 | - | 章程 | 2022-02-11 |
股东变更 | 杨建成;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安浩格实业有限公司 | 2022-02-11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22-02-1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22-02-11 |
股东信息变更 | 杨建成;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安浩格实业有限公司 | 2022-02-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立荣(执行董事,经理);杨建成(监事); | 宝山(经理);郑楚璋(董事);石磊(监事);郭奕忠(董事);翁嘉炜(董事);翁卫彬(董事长); | 2022-02-11 |
地址变更 | 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村沿河路段 | 东莞市大岭山镇湖畔工业园 | 2011-12-01 |
投资人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1-12-01 |
投资人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08-06-17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0 | 3000.00 | 2008-06-17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加工、销售、维修:通讯设备、家用电器、影音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涉及许可证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凭有效资格证书经营) | 生产、加工、销售、维修:通讯设备、家用电器、影音设备、移动电话机、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涉及许可证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2008-06-17 |
地址变更 | 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村沿河路段 | 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村沿河路段 | 2008-05-12 |
期限变更 | 2008-05-27 | - | 2008-05-12 |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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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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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卫彬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郑楚璋 | 董事 | - | - | - | - | 79 |
石磊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4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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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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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卫彬 | 董事长 | - |
郑楚璋 | 董事 | - |
郭奕忠 | 董事 | - |
翁嘉炜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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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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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k、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1)粤03民初1133号 | 一、确认原告Wintek(B.V.I.)Corporation对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本金3701853.36美元及利息(利息以债权本金为基数,按年率10%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1月18日期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人民币汇率以2019年11月6日中间价为准); 二、确认原告Wintek(B.V.I.)Corporation对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本金7347430.215美元及利息(利息以债权本金为基数,按年率10%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1月18日期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人民币汇率以2019年11月6日中间价为准); 三、驳回原告Wintek(B.V.I.)Corporation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77952.71元,由原告负担188976元,由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负担962.71元,由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8014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7952.7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88976.71元。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62.71元,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801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16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72执7188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10-31 |
东莞市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粤03执3846号之一 |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措施; 二、本院(2018)粤03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缴纳诉讼费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0-31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3执6641号之一 | 一、终结对被执行人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永讯电子有限公司、厦门金昊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西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济南捷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刘立荣、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本次执行程序; 三、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四、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5-14 |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粤03民初2884号 | 一、确认原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00834859.14元; 二、确认原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享有库存损失赔偿金破产债权35770613.48元; 三、确认原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库存损失赔偿金破产债权35770613.48元; 四、驳回原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3680.43元,由原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5054.38元,由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9229.07元,由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09698.49元,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9698.49元。三被告应支付原告部分,应列为破产债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07 |
中国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19民初71号 | 一、限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339198.35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0339198.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就判决一所列款项向原告中国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90.05元,由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国电子器材技术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01 |
深圳金尚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粤0309执5468号之一 | 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24 |
广东领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8)粤0304民初39129号 | 一、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领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2840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2840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自2018年5月7日起计至2018年12月9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领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7247.52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12-0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粤1971执28407号 | 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1-30 |
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04民初440号之一 | 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27 |
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18)粤0304民初24300号 | 准许原告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8069元,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本院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 第三人 | 2020-11-16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执10014号 | - | 被执行人 | 2020-10-13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执5808号 | - | 被执行人 | 2020-09-30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执878号 | - | 被执行人 | 2020-09-30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十二合议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执5259号 | - | 被执行人 | 2020-09-30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执5807号 | - | 被执行人 | 2020-09-3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粤1971执恢164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2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粤1971执恢164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2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粤1971执恢164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22 |
深圳市中兴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尚宝润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粤0391执32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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