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祁栎菲
- 注册资本: 3327.03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时间: 2002-06-24
- 办公地址: 云南省大理市银桥镇三塔北路苍海高尔夫度假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42,449,900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祁栎菲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大理苍海、苍海高尔夫度假村、苍海
- 注册资本 3327.03万元
- 实缴资本 3327.03万元
- 英文名 Dali Stone Mountain Golf Resor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32900734326712Q
- 纳税人识别号 91532900734326712Q
- 组织机构代码 73432671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32900400000034
- 登记机关 大理白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1-16
- 营业期限 2002-06-24~2052-06-23
- 注册地址 云南省大理市银桥镇三塔北路苍海高尔夫度假村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健身休闲活动->健身休闲活动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体育用品球具->高尔夫球、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香港兴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 | 25.40% |
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25.60% |
大理市中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49.00% |
兴杰(香港)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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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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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备案 | 谢晓娟 *** 备案手机:*** | 朱甜甜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4-03-19 |
主要人员变更 | 副董事长:吴志祥;董事:王义红;董事:胡晓希;董事兼总经理:黄敬泽;董事长:祁栎菲 | 董事兼总经理:祁栎菲;董事长:王义红;董事:胡超杰 | 2024-01-16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2024-01-16 |
主要人员变更 | 董事兼总经理:黄敬泽;财务负责人:杨学惠 | 董事兼总经理:祁栎菲;财务负责人:杨学惠 | 2024-01-16 |
章程备案 | - | 2023-07-26章程备案 | 2024-01-16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2024-01-16 |
董事备案 | 副董事长:吴志祥;董事:王义红;董事:胡晓希;董事兼总经理:黄敬泽;董事长:祁栎菲 | 董事兼总经理:祁栎菲;董事长:王义红;董事:胡超杰 | 2024-01-16 |
监事备案 | 监事:余德江 | 监事:李丽泉 | 2024-01-16 |
经理备案 | 董事兼总经理:黄敬泽;财务负责人:杨学惠 | 董事兼总经理:祁栎菲;财务负责人:杨学惠 | 2024-01-16 |
主要人员变更 | 监事:余德江 | 监事:李丽泉 | 2024-01-16 |
股东信息变更 | 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131.040000万美元;大理市中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250.810000万美元;香港兴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130.000000万美元 | 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381.850000万美元;香港兴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130.000000万美元 | 2023-07-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黄敬泽;吴志祥;胡晓希;王义红;胡兴华 | 祁栎菲;王义红;吴志祥;黄敬泽;胡晓希 | 2022-01-14 |
主要人员变更 | 黄敬泽;吴志祥;胡晓希;王义红;胡兴华 | 祁栎菲;王义红;吴志祥;黄敬泽;胡晓希 | 2022-01-14 |
负责人变更 | 胡兴华 | 祁栎菲 | 2022-01-14 |
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 委托人 | 委托人;谢晓娟 | 2022-01-14 |
联络人员变更 | 杨学惠 *** 备案手机:*** | 谢晓娟 *** 备案手机:*** | 2022-01-14 |
股东信息变更 | 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31.040000万美元;大理市中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50.810000万美元;香港兴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30.000000万美元 | 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381.850000万美元;香港兴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30.000000万美元 | 2018-11-05 |
股东信息变更 | 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31.040000万美元;大理市中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50.810000万美元;香港兴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30.000000万美元 | 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381.850000万美元;香港兴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30.000000万美元 | 2018-09-06 |
投资人变更 | 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市中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杰(香港)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兴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市中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18-08-08 |
股东信息变更 | 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市中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杰(香港)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兴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市中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18-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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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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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希 | 董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9864514*****.com | 0872-****085 | - | 74 |
4008260101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1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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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胡晓希 | 董事 | - |
黄敬泽 |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吴志祥 | 副董事长 | - |
王义红 | 董事 | - |
祁栎菲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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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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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苍海高尔夫一期会员住宅A,B,C,D,E,L栋施工施工信息 | 中标公告 | - | 云南-大理 | 4244.99 | 2018-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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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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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选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4244.99 | 2018-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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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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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韩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2)云2901民初4049号 | 一、被告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刘莉、韩平购房款1600000元,以及购房款1600000元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的利息(其中30000元自2007年8月18日起算、450000元自2007年8月27日起算、1120000元自2007年9月3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购房款160000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止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莉、韩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30元,由被告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10-31 |
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云2901民初4222号 | 一、被告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购房款1404360元,以及至购房款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其中100000元的利息自2008年6月10日起算,1100000元的利息自2008年6月20日起算,204360元的利息自2008年12月5日起算)。 二、驳回原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54元,由原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317元,被告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236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7 |
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三亚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2020)云2901民初3456号 | 驳回原告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3-07 |
大理灵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1)云2901民初2227号 | 一、被告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理灵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51911元、违约金37591元,合计89502元。 二、驳回原告大理灵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2179元,原告大理灵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1219元,被告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2-17 |
邓成吉、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云29民终1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12元,由邓成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6-30 |
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云2901执2725号 | 终结(2020)云2901执272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原告 | 2021-06-04 |
孙某、王某芬等与大理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2020)云2901行初35-1号 | 被告大理市自然资源局在行政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21-05-14 |
杨志先、陈丽等与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云2901民初5330号 | 一、被告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于大理市大理房地产管理所恢复其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杨志先、陈丽、陈爱连办理案涉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 二、被告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志先、陈丽、陈爱连违约金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08 |
杨志萍、杨智刚等与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云2901民初5332号 | 一、被告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于大理市大理房地产管理所恢复其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杨志萍、杨智刚办理案涉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 二、被告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志萍、杨智刚违约金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08 |
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与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云2901民初3570号 | 被告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4022728.59元的工程款发票。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21 |
三亚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理苍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0)云29财保10号 | 驳回刘伟强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2020-12-14 |
三亚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理苍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0)云29财保11号 | 驳回李亚菲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2020-12-14 |
三亚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理苍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0)云29财保12号 | 驳回郝慧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2020-12-14 |
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彭祖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20)云29民特11号 | 驳回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 申请人 | 2020-12-01 |
三亚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理苍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2020)云29民辖终9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12-01 |
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张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20)云29民特10号 | 驳回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 申请人 | 2020-12-01 |
杨慧与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香港兴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2020)云民初5号 | 一、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民初4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被告 | 2020-10-23 |
昆明佳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成吉、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云2901民初3297号 | 被告邓成吉与昆明佳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昆明佳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元,由被告邓成吉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16 |
王鹏与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云2901民初2894号 | 驳回原告王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840元,由原告王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16 |
昆明佳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素琼、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云2901民初3296号 | 一、被告毛素琼与昆明佳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无效。 二、被告毛素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昆明佳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元,由原告昆明佳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7.50元,由被告毛素琼负担4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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