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
- 法人: 周菊容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9-22
- 办公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莞村君望庄东镜自编岑东路13号2号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5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7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菊容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广州培羽、培羽无纺制品、培羽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Guangzhou Peiyu Nonwoven Produc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01304633990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0463399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11000699696
- 登记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8-25
- 营业期限 2014-09-22~
- 注册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莞村君望庄东镜自编岑东路13号2号楼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业->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非织造布制造
- 专业行业 美妆/个护/洗漱->护肤美肤保养->眼膜、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纺织机械、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皮革、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工具/机械/仪器->工业安全防护->防护用品、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
- 公司简介 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研发、销售一体的综合公司。专业生产加工面膜布、眼膜布、脚膜布等布料制品,包括各种材质隐形面膜纸、天丝面膜纸、国产蚕丝面膜纸、蚕丝面膜纸、天然棉面膜纸等相关膜类基布以及吸色布等产品。公司引进了国内外的自动化生产设备,建立了规范化的企业运作及完善、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芳 | - | - | 0.00% |
段瑶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方旭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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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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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 段瑶 | 周菊容 | 2021-08-25 |
地址变更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村仁胜街89号A栋一层、二层(空港白云) |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莞村君望庄东镜自编岑东路13号2号楼 | 2021-08-25 |
主要人员变更 | 周菊容 | 段瑶 | 2021-08-25 |
负责人变更 | 段瑶 | 周菊容 | 2021-08-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周菊容 | 段瑶 | 2021-08-25 |
章程变更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1-08-25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业 | 纺织业 | 2021-05-20 |
章程变更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1-05-20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1-05-20 |
主营项目类别 | 批发业 | 纺织业 | 2021-05-20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0-08-2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0-08-2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0-08-24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0-08-24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芳 | 周菊容 | 2020-08-2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芳[退出] | 周菊容[新增] | 2020-08-24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芳,段瑶 | 段瑶 | 2020-08-24 |
股东变更 | 王芳,段瑶 | 段瑶 | 2020-08-24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0-08-24 |
经营项目申报变更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其他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其他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制造;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非织造布制造;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制造 |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集邮品批发和进出口;其他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其他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制造;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非织造布制造;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制造;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2020-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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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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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海关 | 4401960DGV | 2020-03-23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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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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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熊 | 监事 | - | - | - | - | 79 |
赵** | - | 1343****020 | - | 010-0****000 | - | 82 |
王芳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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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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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菊容 | 监事,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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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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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普理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12民初9057号 | 一、解除原告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普理司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关于6台点焊机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广州市普理司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退还货款85万元及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1年3月25日开始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广州市普理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1-04 |
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黄鹊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14执371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18 |
陈波、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14执11307号 | - | - | 2021-12-13 |
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与陈波、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14民初13175号 | 一、解除原告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波于2020年5月3日订立的采购合同。 二、被告陈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退回货款636384元及利息(以6363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18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陈波负担4720元,原告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7-14 |
蒋超、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14民初13175号 | 冻结被申请人蒋超的银行存款636384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12-27 |
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与黄鹊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14民初9720号 | 原告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鹊锋于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8日订立的采购合同于2020年7月27日解除; 被告黄鹊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486433元; 被告黄鹊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486433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 驳回原告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0元,财产保全费4280元,由被告黄鹊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10 |
黄鹊锋、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14民初9720号 | 冻结被申请人黄鹊锋的银行存款148643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12-08 |
广州培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千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20民初15970号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千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24161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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