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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全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乔成文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3-11
  • 办公地址: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乐路以南洋浦大街以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乔成文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全日、吉林全日、全日能源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20101092650026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92650026
  • 曾用名 吉林市全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20211000023437
  • 登记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23-04-20
  • 营业期限 2014-03-11~
  • 注册地址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乐路以南洋浦大街以西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新材料->先进金属材料
  • 公司简介 吉林市全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加工制造业比较发达,汽车与石化、农产品加工为三大支柱产业的吉林,吉林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66号伊利花园1号楼(丰满区现代服务业基地)207A9室,于2014年03月10日在吉林工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开发,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吉林软件开发公司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林浩 自然人股东 - 1.00%
乔成文 自然人股东 - 9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3 - 2016-11-03
期限变更 3 - 2016-11-03
期限变更 5000.0000 ****** 2015-03-24
地址变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66号伊利花园1号楼(丰满区现代服务业基地)207A-9室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乐路以南洋浦大街以西 2015-03-24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金属材料(不含稀有金属)、建材(不含木材)、机械设备(不含品牌汽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太阳能设备销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 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金属材料(不含稀有金属)、建材(不含木材)、机械设备(不含品牌汽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太阳能设备销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农作物种植、农业科技科研开发、机械加工制造(以上项目涉及资质的需凭资质经营)。 2015-03-24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5-03-24
期限变更 100.0000 5000.0000 2014-04-23
名称变更 吉林市全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全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014-04-23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金属材料(不含稀有金属)、建材(不含木材)、机械设备(不含品牌汽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太阳能设备销售。 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金属材料(不含稀有金属)、建材(不含木材)、机械设备(不含品牌汽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太阳能设备销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 2014-04-23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4-04-2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1394****700 25796810*****.com - - 86
林浩 监事 - - - - 79
乔成文 经理 - - - - 79

联系人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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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吉林市三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全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8)吉0191执4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9-29
原告吉林市三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全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6)吉0191民初01122号 被告吉林全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吉林市三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5000元及利息2844元,共计人民币278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吉林全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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