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娟
- 注册资本: 752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9-11
- 办公地址: 抚顺市会元乡马金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752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520.00万元
- 英文名 Liaoning Jinhui Mandu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411051780596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178059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411003019943
- 登记机关 抚顺市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0-14
- 营业期限 2012-09-11~2032-09-11
- 注册地址 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马金村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肉、禽、蛋、奶及水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烧烤、食品/酒水/零食->生鲜肉类蛋品->火腿
- 公司简介 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煤都”抚顺,抚顺 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马金村,于2012年09月11日在抚顺市顺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7520 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生产,预包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抚顺食品饮料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田世春 | 自然人股东 | 3684.80万元 | 49.00% |
张娟 | 自然人股东 | 3835.20万元 | 51.00% |
谭晓晖 | - | - | 0.00% |
王善春 | - | - | 0.00% |
戈云峰 | - | - | 0.00% |
张永芹 | - | - | 0.0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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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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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1张娟执行董事;2张勇监事;3张永芹经理; | 1张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田世春监事; | 2015-10-14 |
财务人员变更 | - | 曹东 | 2015-10-14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7日),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9月9日)。 |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生产,预包装食品销售。 | 2015-10-14 |
股东信息变更 | 1戈云峰;2张永芹; | 1张娟;2田世春; | 2015-10-1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1戈云峰;2张永芹; | 1张娟;2田世春; | 2015-10-1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张娟执行董事;2张勇监事;3张永芹经理; | 1张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田世春监事; | 2015-10-1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张娟执行董事;2张勇监事;3张永芹经理; | 1张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田世春监事; | 2015-10-1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张勇监事;2戈云峰执行董事;3张永芹经理; | 1张娟执行董事;2张勇监事;3张永芹经理; | 2015-08-07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戈云峰 | 张娟 | 2015-08-0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张勇监事;2戈云峰执行董事;3张永芹经理; | 1张娟执行董事;2张勇监事;3张永芹经理; | 2015-08-07 |
主要人员变更 | 1张勇监事;2戈云峰执行董事;3张永芹经理; | 1张娟执行董事;2张勇监事;3张永芹经理; | 2015-08-07 |
负责人变更 | 戈云峰 | 张娟 | 2015-08-07 |
注册资本变更 | 520.00 | - | 2015-06-1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1王善春;2谭晓晖; | 1戈云峰;2张永芹; | 2015-06-10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王善春 | 戈云峰 | 2015-06-1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李继林监事;2王善春经理;3谭晓晖执行董事; | 1张勇监事;2戈云峰执行董事;3张永芹经理; | 2015-06-1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李继林监事;2王善春经理;3谭晓晖执行董事; | 1张勇监事;2戈云峰执行董事;3张永芹经理; | 2015-06-10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520 | 7520 | 2015-06-10 |
股东信息变更 | 1王善春;2谭晓晖; | 1戈云峰;2张永芹; | 2015-06-10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王善春 | 戈云峰 | 2015-06-10 |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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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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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 | fshj*****3.com | 0413-5****306 | - | 73 |
戈** | - | 1504****206 | - | 0413-5****326、5****326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1524****679 | 2104110030199*****post.cn | - | - | 86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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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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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娟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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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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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辽0103执913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6-16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辽0103民初3887号 | 一、被告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7999990.00元; 二、被告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利息、罚息、复利896459.84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2月20日,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借款合同(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约定计算); 三、被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抚顺兴达金会牧业有限公司、马广和、张德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抚顺兴达金会牧业有限公司、马广和、张德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抚顺兴达金会牧业有限公司、马广和、张德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9 |
张娟、田世春二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辽04民终132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张娟、田世春负担 | 被上诉人 | 2020-09-18 |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2020)辽0411执1064号 | 终结(2020)辽0411执10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8-3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辽0411执615号 | 终结(2020)辽0411执6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0-05-1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辽0411执614号 | 终结(2020)辽0411执6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0-05-11 |
张娟、田世春等与高波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9)辽0411民初2725号 | 驳回原告张娟、田世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张娟、田世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23 |
辽宁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9)辽0102执异776号 | 变更申请人辽宁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2018)辽0102执1194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在其所受让的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 | 2019-11-1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抚顺鑫昌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辽0411民初810号 | 一、被告抚顺鑫昌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借款本金1240万元,并承担2018年1月21日前的利息138258.56元,以及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24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顺鑫昌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顺鑫昌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顺鑫昌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顺鑫昌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张娟、陆博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娟、陆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顺鑫昌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田世春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田世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顺鑫昌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马广和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广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顺鑫昌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抚顺鑫昌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张娟、陆博、田世春、马广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3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辽04执13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10-12 |
抚顺鑫昌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2019)辽0411民初890号 | 准许原告抚顺鑫昌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张娟、陆博、田世春、马广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抚顺鑫昌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张娟、陆博、田世春、马广和共同负担 | 被告 | 2019-09-17 |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辽04执23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7-12 |
肇恒玉、抚顺开发区天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辽民终3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肇恒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抚顺开发区天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6-06 |
沈阳圣卓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高波、戈云峰、张永芹、戈庆思、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抚顺兴达金会牧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辽0411民初414号 | 本案按原告沈阳圣卓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 | 被告 | 2019-04-29 |
沈阳圣卓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8)辽0411民初3018号 | 驳回原告沈阳圣卓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返还原告沈阳圣卓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4-29 |
抚顺祥越彩钢板有限公司与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辽0411执恢438号 | 终结(2018)辽0411执恢4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9-02-28 |
抚顺市顺城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戈云峰、张永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辽0411执1520号 | 终结(2015)顺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9-02-28 |
高波与戈云峰、张永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 | (2018)辽0411执异20号 | 追加张娟、田世春为本院(2015)顺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张娟、田世春以本院(2015)顺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告应承担而未履行及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18-11-15 |
沈阳圣卓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7)辽0411民初2404号 | 驳回原告沈阳圣卓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1-30 |
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与赵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17)辽04民终110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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