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国勋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4-15
- 办公地址: 双流县九龙工业港成大路A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国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成都天佑祥、天佑祥、天佑祥彩印包装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50.00万元
- 英文名 Chengdu Tianyouxiang Color Pack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22771247589M
- 纳税人识别号 91510122771247589M
- 组织机构代码 77124758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22000146607
- 登记机关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9-22
- 营业期限 2005-04-15~
- 注册地址 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九龙工业港九洲路12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图书批发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扫把清洁工具->塑料袋
- 公司简介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塑料包装袋 塑料袋 包装袋 塑料复合袋。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属于塑料包装袋 塑料袋 包装袋 塑料复合袋企业。 地址位于:四川 成都市 双流九龙工业港电话:(13684089996、028-82524640)。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蒋峰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王国勋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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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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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销售彩印包装印刷品、塑料包装制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印刷器材、纸张。(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塑料包装制品加工;销售彩印包装印刷品、塑料包装制品;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印刷器材、纸张。(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9-2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08-14 |
投资人变更 | 王国勋出资75万人民币;蒋峰出资75万人民币; | 王国勋出资300万人民币;蒋峰出资300万人民币; | 2020-08-14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国勋 出资 75万人民币;蒋峰 出资 75万人民币; | 王国勋 出资 300万人民币;蒋峰 出资 300万人民币; | 2020-08-14 |
地址变更 | 成都市双流区九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成大路A座 | 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九龙工业港九洲路12号 | 2018-08-08 |
其他事项备案 | / | 余江,*** | 2016-07-07 |
联络人员变更 | / | 余江,15928680968 | 2016-07-07 |
经营范围变更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它印刷品印刷;销售彩印包装印刷品(法律、法规需行政审批许可的除外)、塑料包装制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印刷器材、纸张。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凭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有效期至2023年1月22日);销售彩印包装印刷品(法律、法规需行政审批许可的除外)、塑料包装制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印刷器材、纸张。 | 2013-01-23 |
股东信息变更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它印刷品印刷;销售彩印包装印刷品(法律、法规需行政审批许可的除外)、塑料包装制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印刷器材、纸张。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凭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有效期至2023年1月22日);销售彩印包装印刷品(法律、法规需行政审批许可的除外)、塑料包装制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印刷器材、纸张。 | 2013-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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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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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 执行董事,经理,总经理 | 1368****996、1306****409 | - | 028-8****640 | - | 95 |
8** | - | - | - | 028-8****640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1306****409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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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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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刘保忠等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清算责任纠纷 | (2021)川1402民初2663号 | 本案按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7元,由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03-05 |
王世荣、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川01民终15992号 | 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 二、王世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先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捌万肆仟贰佰肆拾壹圆零陆分(小写¥:84241.06元); 三、李万强、邓国志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王世荣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先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伍万伍仟柒佰贰拾玖圆捌角叁分(小写¥:55729.83元); 五、驳回朱先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4元,由朱先云负担442.8元,王世荣、邓国志、李万强连带负担1239.8元,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53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王世荣上诉部分1099.9元,由王世荣负担,多预交的3328.1元予以退还;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上诉部分1099.9元,由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437.9元,朱先云负担662元,多预交的3328.1元予以退还。当事人应分担的案件受理费,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上诉人 | 2021-11-04 |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上海沂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05民初1629号 | 驳回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9-03 |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成都月之武冠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0116民初6491号 | 本案按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1-06-30 |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刘保忠、王加惠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清算责任纠纷 | (2021)川0116民初4409号 | 本案移送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原告 | 2021-06-15 |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成都君游乐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0)川0116民初7680号之一 | 准许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9元,诉讼保全费1973元,共计4802元,由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12-02 |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十八梯食品有限公司、艾卫东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0)川0116民初7681号 | 准许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元,由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11-27 |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四川明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刘保忠、王加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0116执异179号 | 驳回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变更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0-10-29 |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晏克飞、张仁姣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清算责任纠纷 | (2019)川0116民初7143号 | 本案中止诉讼 | 原告 | 2020-10-23 |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晏克飞、张仁姣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清算责任纠纷 | (2019)川0116民初7143号之一 | 准许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7元,由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10-23 |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孝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川0116执170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9-30 |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刘维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116民初7992号 | 被告刘维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426元及利息(以欠付货款5342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9月16日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元,由被告刘维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8-05 |
张仁姣、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9)川01民申760号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5-15 |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晏克飞、张仁姣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9)川0116民初6207号 | 准许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9-23 |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成都昌盛鸿笙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川0191民初5872号 | 被告成都昌盛鸿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包装袋货款36568元、版费42071.60元共计78639.60元及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为:以78639.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4年6月4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成都昌盛鸿笙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183元(该款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成都昌盛鸿笙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2-18 |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明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116执恢122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30 |
北川羌族自治县美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8)川01民终1008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法院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北川羌族自治县美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2-25 |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富德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6)川0116民初4295号 | 一、被告重庆富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版费、货款182524.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82524.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1元,由被告重庆富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2-24 |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成都昌盛鸿笙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川0191执1326号之一 | 一、此次执行标的79822.6元,被执行人成都昌盛鸿笙食品有限公司应根据(2016)川0191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二、终结(2016)川0191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8-12-20 |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爱派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8)川0116执恢11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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