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
- 法人: 宫振中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4-30
- 办公地址: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8次
招标金额
5,406,017元
供应商
17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宫振中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国银行巴中分行、中行巴中分行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9006295653911
- 纳税人识别号 915119006295653911
- 组织机构代码 62956539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1900000018204
- 登记机关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1-09
- 营业期限 2005-04-30~
- 注册地址 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2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
- 公司简介 中国银行巴中市分行,办公室地址位于川陕革命根据地的中心和首府巴中,巴中 巴州区江北大街云台路,我银行主要提供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汇兑、外币存款汇兑等。,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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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韩存帮 | 宫振中 | 2024-01-0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韩存帮 | 宫振中 | 2024-01-0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何勇 | 韩存帮 | 2020-12-10 |
负责人变更 | 谭志超 | 何勇 | 2019-09-09 |
其他变更 | 姓名:杨军,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510103700114221 | 姓名:谭志超,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 2016-07-04 |
联络人员变更 | 姓名:黄开恒;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 | 姓名:黄开恒;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QQ.COM; | 2016-04-25 |
财务人员变更 |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移动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 姓名:何成;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移动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QQ.COM; | 2016-04-25 |
其他变更 | 经营场所(经营者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 | 经营场所(经营者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2号 | 2013-09-03 |
经营范围变更 | 511900000018181 | 5***3 | 2012-02-27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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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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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 | 3142924*****.com | 0827-****037 | - | 74 |
杨** | - | - | - | 0827-****471 | - | 72 |
- | - | 1390****161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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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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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分行2024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 中标公告 | 食堂食材 | 四川-巴中 | - | 2024-09-11 |
中国银行“巴中分行2024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 四川-巴中 | - | 2024-04-03 |
中国银行巴中分行2024年至2025年度营业场所保安服务外包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保安外包服务 保安服务外包项目 | 四川-巴中 | - | 2024-01-26 |
“中国银行巴中分行2024年社会化押运服务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社会化押运服务项目 | 四川-巴中 | 198.00 | 2023-12-19 |
“中国银行巴中分行社会化管库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社会化管库 金库管库服务 | 四川-巴中 | 28.40 | 2023-12-07 |
“中国银行巴中分行2023-2025年员工体检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健康体检 员工体检 | 四川-巴中 | 89.70 | 2023-05-24 |
“巴中分行2023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 四川-巴中 | - | 2023-04-11 |
“中国银行巴中分行2023年营销宣传活动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宣传品印刷制作及配送服务 营销宣传活动项目 | 四川-巴中 | - | 2023-03-16 |
“巴中分行2023年度安保服务外包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安保服务外包项目 保安外包服务 | 四川-巴中 | 74.80 | 2023-02-14 |
“中国银行巴中分行分行本部楼顶字建设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楼顶字建设 武器 | 四川-巴中 | - | 2023-02-09 |
“中国银行巴中分行2023年度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食堂食材 | 四川-巴中 | 29.55 | 2023-02-09 |
“中国银行巴中分行2022年公司营销宣传活动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宣传品印刷制作及配送服务 营销宣传活动项目 | 四川-巴中 | 29.11 | 2022-09-15 |
中国银行巴中分行“个人资产服务外包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 | 四川-巴中 | - | 2022-08-31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巴中分行武装押运 保安及自助设备巡查服务外包(续包)项目项目采购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自助设备巡查服务继续外包项目 武装押运大堂保安 武装押运保安及自助设备巡查服务外包 | 四川-巴中 | - | 2021-12-29 |
巴中分行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结果信息公开 | 中标公告 | 物业管理服务 | 四川-巴中 | - | 2021-06-11 |
南江支行社会化押运采购项目 | 中标公告 | 社会化押运服务 社会化押运项目 | 四川-巴中 | 37.83 | 2018-12-26 |
平昌支行社会化押运采购项目 | 中标公告 | 社会化押运服务 社会化押运项目 | 四川-巴中 | 10.00 | 2018-12-26 |
中国银行巴中分行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二)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办公家具 | 四川-巴中 | 43.21 | 2018-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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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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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巴中市中心医院 | 1 | 1 | 89.70 | 2023-05-24 |
2 | 巴中市圣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4-11 |
3 | 巴中市富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 | 1 | 82.79 | 2023-04-11 |
4 | 巴中天宸品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1 | 1 | 48.49 | 2023-03-16 |
5 | 巴州区恒发广告经营部 | 1 | 1 | - | 2023-03-16 |
6 | 巴中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4 | 4 | 122.63 | 2023-02-14 |
7 | 四川省南充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1 | 1 | 74.80 | 2023-02-14 |
8 | 巴中滋味源食品有限公司 | 1 | 1 | 29.55 | 2023-02-09 |
9 | 巴中市美食鲜食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 1 | 1 | - | 2023-02-09 |
10 | 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2-09 |
11 | 成都兴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1 | 1 | 33.39 | 2023-02-09 |
12 | 巴州区鸿顺广告装饰加工部 | 1 | 1 | 29.11 | 2022-09-15 |
13 | 巴中美丽桢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2-09-15 |
14 | 巴中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1-06-11 |
15 | 巴中市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1-06-11 |
16 | 巴中市福临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1-06-11 |
17 | 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1 | 1 | 43.21 | 2018-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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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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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杨静宇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2295号 | 一、被告杨静宇、罗宗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偿还欠款本金、手续费及截止2021年8月6日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共计123652.24元; 二、被告杨静宇、罗宗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658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25元,由被告杨静宇、罗宗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1-0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岳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银行卡纠纷 | (2021)川1902执6108号 | 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902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2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张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1092号 | 一、被告张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偿还欠款本金、手续费及截止2021年6月7日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共计111258.55元; 二、被告张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45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张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8-0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李珂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1090号 | 一、被告李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偿还欠款本金、手续费及截止2021年6月7日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共计119609.75元; 二、被告李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784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90元,由被告李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8-0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王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1088号 | 一、被告王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偿还欠款本金、手续费及截止2021年6月7日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共计113413.98元; 二、被告王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536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5元,由被告王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8-0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苗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1087号 | 一、被告苗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偿还欠款本金、手续费及截止2021年6月7日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共计123312.76元; 二、被告苗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932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65元,由被告苗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8-0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蔡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2288号 | 一、被告蔡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偿还欠款本金、手续费及截止2020年1月19日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共计120203.53元; 二、被告蔡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808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收取1350元,由被告蔡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7-0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陈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2289号 | 一、被告陈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偿还欠款本金、手续费及截止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共计175779.26元; 二、被告陈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031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15元,收取1908元,由被告陈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7-0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何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2291号 | 一、被告何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偿还欠款本金、手续费及截止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共计87063.46元; 二、被告何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5元,收取988元,由被告何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7-0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赖永洪、伍淑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2292号 | 一、被告赖永洪、伍淑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偿还欠款本金、手续费及截止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共计194587.25元; 二、被告赖永洪、伍淑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783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90元,收取2095元,由被告赖永洪、伍淑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7-0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何江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2290号 | 一、被告何江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偿还欠款本金、手续费及截止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共计154831.45元; 二、被告何江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193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95元,收取1698元,由被告何江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7-0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四川金手指服装有限公司、石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3990号 |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1-06-0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马敏、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2519号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马敏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马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借款本金307726.1元及截止2021年3月29日利息、罚息7019.9元; 三、被告马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307726.1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6.7375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在本案中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马敏负担;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就被告马敏购买的巴中市巴州区观澜上域2期12栋12层6号房屋(权利证书号:川(2016)巴中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二至四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马敏进行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被告马敏、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6-0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尤磊、巴中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2515号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尤磊于2018年11月14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通用条款。 二、被告尤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借款本金381639.48元及截止2020年11月18日利息、罚息22792.84元; 三、被告尤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381639.48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7.480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在本案中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尤磊负担。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就被告尤磊购买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社区××路××号××期××号楼××单元××楼××号房屋[权利证书号:川(2019)巴中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7号,合同备案号:57618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二至四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尤磊进行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65元,减半收取3682.5元由被告尤磊、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6-0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杨金榜、邱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251号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杨金榜、邱艳于2015年7月44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通用条款。 二、被告杨金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借款本金256418.2元及截止2021年3月29日利息、罚息12012.91元; 三、被告杨金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256418.2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8.1‰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在本案中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尤磊负担。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就被告杨金榜、邱艳购买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江北龙泉社区观澜上域(一期)6幢26楼(层)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巴中市市不动产权第0××6号,权利证书号:川(2018)巴中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二至四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25元,减半收邓2662.5元由被告杨金榜、邱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6-0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李维明、吴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1089号 | 一、被告李维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偿还欠款本金、手续费及截止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共计151404.6元。 二、被告李维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056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25元,收取1662.5元,由被告李维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5-2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李中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1086号 | 一、被告李中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偿还欠款本金、手续费及截止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共计179528.09元; 二、被告李中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181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90元,收取1945元,由被告李中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5-2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李仕德、严才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2293号 |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2435元,收取4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负担 | 原告 | 2021-05-1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赵谦、杨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1085号 |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收取14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负担 | 原告 | 2021-04-2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陈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川1902执2826号之一 | 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人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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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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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 | 00310507 | 2007-05-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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