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吴阿生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9-22
  • 办公地址: 宁夏l隆德县康复巷中央名都1号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阿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绿都、绿都农副产品市场、隆德绿都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0万元
  • 英文名 Longde Ludu Agricultural and Sideline Products Market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42331773116X1
  • 纳税人识别号 64042331773116X
  • 组织机构代码 31773116X
  • 曾用名 隆德骏利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 隆德县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423200002832
  • 登记机关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09-22
  • 营业期限 2014-09-22~
  • 注册地址 宁夏隆德县康复巷东中央名都1号楼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车、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路必经之地的固原,固原宁夏隆德县康复巷东中央名都1号楼,于2014年09月22日在隆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农副产品、电动车、家俱、建材销售;商贸城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咨询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固原农副产品加工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黄金恩 - - 25.00%
陈云山 - - 33.33%
邓坤红 - - 10.00%
赵锋 自然人股东 - 10.00%
赵钦行 - - 20.00%
赵小丽 - - 60.00%
王忠明 - - 20.00%
王兴 自然人股东 - 22.50%
沈金钧 - - 55.00%
毛蓬 - - 33.33%
徐荣 自然人股东 - 22.50%
徐皆师 - - 40.00%
唐龙刚 自然人股东 - 22.50%
周淑光 - - 20.00%
吴阿生 自然人股东 - 22.5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唐龙刚,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徐荣,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吴阿生,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赵钦行,出资300万,占20.0%,实缴出资0万;赵锋,出资150万,占10.0%,实缴出资0万;王兴,出资37.5万,占2.5%,实缴出资0万; 唐龙刚,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徐荣,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吴阿生,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赵锋,出资150万,占10.0%,实缴出资0万;王兴,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 2018-01-17
股东信息变更 唐龙刚,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徐荣,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吴阿生,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赵钦行,出资300万,占20.0%,实缴出资0万;赵锋,出资150万,占10.0%,实缴出资0万;王兴,出资37.5万,占2.5%,实缴出资0万; 唐龙刚,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徐荣,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吴阿生,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赵锋,出资150万,占10.0%,实缴出资0万;王兴,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 2018-01-17
投资人变更 唐龙刚,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徐荣,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吴阿生,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赵钦行,出资300万,占20.0%,实缴出资0万;赵锋,出资150万,占10.0%,实缴出资0万;王兴,出资37.5万,占2.5%,实缴出资0万; 唐龙刚,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徐荣,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吴阿生,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赵锋,出资150万,占10.0%,实缴出资0万;王兴,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 2018-01-16
股东信息变更 赵钦行,出资1350万,占90.0%,实缴出资0万;邓坤红,出资150万,占10.0%,实缴出资0万; 唐龙刚,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徐荣,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吴阿生,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赵钦行,出资300万,占20.0%,实缴出资0万;赵锋,出资150万,占10.0%,实缴出资0万;王兴,出资37.5万,占2.5%,实缴出资0万; 2017-12-14
法定代表人变更 证件号码:330328198310222115,姓名:赵钦行 证件号码:330323196406215111,姓名:吴阿生 2017-12-14
投资人变更 赵钦行,出资1350万,占90.0%,实缴出资0万;邓坤红,出资150万,占10.0%,实缴出资0万; 唐龙刚,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徐荣,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吴阿生,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赵钦行,出资300万,占20.0%,实缴出资0万;赵锋,出资150万,占10.0%,实缴出资0万;王兴,出资37.5万,占2.5%,实缴出资0万; 2017-12-14
负责人变更 证件号码:330328******2115,姓名:赵钦行 证件号码:330323******5111,姓名:吴阿生 2017-12-1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监事,邓坤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赵钦行,******; 经理,唐龙刚,******;执行董事,吴阿生,******;监事,徐荣,******; 2017-12-14
主要人员变更 监事,邓坤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赵钦行,******; 经理,唐龙刚,******;执行董事,吴阿生,******;监事,徐荣,******; 2017-12-14
投资人变更 赵钦行,出资1350万,占90.0%,实缴出资0万;邓坤红,出资150万,占10.0%,实缴出资0万; 唐龙刚,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徐荣,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吴阿生,出资337.5万,占22.5%,实缴出资0万;赵钦行,出资300万,占20.0%,实缴出资0万;赵锋,出资150万,占10.0%,实缴出资0万;王兴,出资37.5万,占2.5%,实缴出资0万; 2017-12-13
负责人变更 证件号码:330328******2115,姓名:赵钦行 证件号码:330323******5111,姓名:吴阿生 2017-12-1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监事,邓坤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赵钦行,******; 经理,唐龙刚,******;执行董事,吴阿生,******;监事,徐荣,******; 2017-12-13
经营范围变更 - 9164042331773116X1 2016-06-06
其他变更 宁夏隆德县文博路南(新高速公路出口西侧) 2016-06-06
其他事项备案 - 宁夏隆德县文博路南(新高速公路出口西侧) 2016-06-06
其他变更 - 宁夏隆德县文博路南(新高速公路出口西侧) 2016-06-05
经营范围变更 - 9164042331773116X1 2016-06-05
地址变更 宁夏隆德县文博路 宁夏隆德县康复巷东中央民都1号楼 2015-07-30
名称变更变更 隆德县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2015-07-30
地址变更 宁夏隆德县文博路 宁夏隆德县康复巷东中央民都1号楼 2015-07-2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徐荣 监事 - - - - 79
唐龙刚 经理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1829****402 604525*****.com - - 86

联系人共 1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吴阿生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张某、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宁0423执263号之三 终结本案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8-18
固原铄源商贸有限公司、乔晟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赣11民终111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固原铄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2-03-16
宁夏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国民等隆德县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宁0423民初191号 驳回原告宁夏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宁夏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29
固原铄源商贸有限公司、乔晟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赣11民终1689号 一、撤销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20)赣1123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预缴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上诉人固原铄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2021-01-28
乔晟、赵钦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0)赣1123执22号 终结(2020)赣1123执2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 2020-07-27
乔晟、徐皆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0)赣1123执21号 终结(2020)赣1123执2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 2020-07-27
彭阳县闽宁广告制作咨询部与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告合同纠纷 (2020)宁0423民初552号 一、由被告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彭阳县闽宁广告制作咨询部广告制作发布费11万元; 二、由被告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彭阳县闽宁广告制作咨询部违约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00元,由被告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01
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宁0221执602号之一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某1名下车牌号为×××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6-22
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宁0221执602号之四 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8)宁022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6-22
张志学与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0)宁04民申6号 驳回张志学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20-05-28
固原铄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19)宁0423执66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05-22
乔昇、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赣1123执异9号 驳回案外人固原铄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0-04-27
张某与隆德县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19)宁0423执65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4-15
固原市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徐皆师、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2019)浙0681民初7437号 驳回原告固原市星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10元,由原告固原市星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与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019)宁04民终94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17元,由上诉人彭阳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12-13
平凉南宇商贸有限公司与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2019)宁0423财保22号 查封被申请人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隆德县浙商商贸城12号楼3、4、5、6、7、8号商铺和8号楼1、2、3号商铺共计9套商铺,期限为一年(即从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平凉南宇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 2019-12-02
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皆师、赵小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宁0221民初583号 一、被告徐皆师、赵小丽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42000元,支付利息2211060.6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合计7153060.64元; 二、被告徐皆师、赵小丽按月利率14.843750‰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23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期间借款产生的利息; 三、被告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宁夏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30元,由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41元,由被告徐皆师、赵小丽、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宁夏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089元;公告费990元由被告徐皆师、赵小丽、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宁夏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9-27
张某与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宁0423民初933号 一、被告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砂石款3825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9-27
固原铄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宁0423民初809号 一、被告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固原铄源商贸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县、00115-00215、00116-00216、00117-00217、00118-00218、00119-00219、00120-00220、00121-00221、00122-00222、00123-00223商铺的过户登记手续; 二、被告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固原铄源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套商铺总价款23524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办理商铺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固原铄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9-17
宁夏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宁0423民初922号 一、由被告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夏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42108元; 二、由被告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夏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947895.9元; 上述一、二项确定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宁夏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53.0元,由被告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8-28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