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谢姚山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8-03-12
- 办公地址: 晋江市陈埭镇岸兜大道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4
无角色
3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谢姚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交通物流、晋江交通物流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112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82X1146859XJ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82X1146859XJ
- 组织机构代码 X1146859X
- 曾用名 福建省晋江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82100000929
- 登记机关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30
- 营业期限 1998-03-12~2037-07-23
- 注册地址 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西港路130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其他仓储业->其他仓储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福建省晋江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成立,公司位于福建省 泉州市中国·福建省·青阳阳光中路交通货运大厦,主要生产经营运输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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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铭铸 | 自然人股东 | 200.00万元 | 16.67% |
蔡剑松 | 自然人股东 | 200.00万元 | 16.67% |
谢崖 | 自然人股东 | - | 33.33% |
谢姚山 | 自然人股东 | - | 33.33%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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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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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旧章程 | 新章程 | 2024-04-30 |
住所变更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岸兜大道 | 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西港路130号 | 2024-04-30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运代理服务(不含海上)、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4-04-30 |
地址变更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岸兜大道 | 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西港路130号 | 2024-04-30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7-02-21新章程 | 2017-02-22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1998-03-12~2017-07-24 | 1998-03-12~2037-07-23 | 2017-02-22 |
增、补、换照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4-28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货运代理服务(不含海上)、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运代理服务(不含海上)、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3-26 |
地址变更 | 青阳阳光路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岸兜大道 | 2015-03-26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5-03-25住所、经营范围 | 2015-03-26 |
联络人员变更 | - | 朱明晓 | 2014-11-19 |
负责人变更 | 蔡铭铸 | 谢姚山 | 2014-05-05 |
投资人变更 | 蔡铭铸 证照号码:***************;谢崖 证照号码:***************;谢姚山 证照号码:******************; | 蔡铭铸 证照号码:***************;谢崖 证照号码:***************;谢姚山 证照号码:******************;蔡剑松 证照号码:******************; | 2014-05-05 |
主要人员变更 | 蔡铭铸 | 谢姚山 | 2014-05-05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4年06月30日);货运代理服务(不含海上)、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普通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货运代理服务(不含海上)、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5-05 |
股东信息变更 | 蔡铭铸 证照号码:***************;谢崖 证照号码:***************;谢姚山 证照号码:******************; | 蔡铭铸 证照号码:***************;谢崖 证照号码:***************;谢姚山 证照号码:******************;蔡剑松 证照号码:******************; | 2014-05-0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蔡铭铸 | 谢姚山 | 2014-05-05 |
章程变更 | - | 2014-04-25股东 | 2014-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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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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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崖 | 经理 | - | - | - | - | 79 |
谢** | 执行董事 | - | jtwl*****3.com | 0595-8****515 | - | 83 |
- | - | 1588****090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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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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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扩建工程 | 招标公告 | 扩建工程 | 福建-泉州 | - | 2020-01-23 |
综合楼 | 招标公告 | 综合楼 | 福建-泉州 | - | 2019-11-11 |
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综合楼 | 招标公告 | 综合楼 | 福建-泉州 | - | 2016-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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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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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9)粤民申4220号 | 驳回佛山市南海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1-06-30 |
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2017)闽0583行初54号 | 驳回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4-25 |
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文正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0)闽0582民初15845号 | 一、确认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正河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1日解除。 二、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被告医疗费72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住院护理费1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133.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133.75元,扣除已付款16600元,金额合计111149.9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30 |
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施美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0)闽0582民初6579号 | 施美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费82077元及自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施美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9-02 |
酷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6)闽0582民初13529号 | 驳回原告酷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1元,减半收取1455.5元,由原告酷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10 |
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宋海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8)闽0582民初14051号 | 本案合并至本院案号为(2018)闽0582民初12711号原告宋海朝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审理 | 被告 | 2020-06-30 |
12711原告(互为被告)宋海朝与被告(互为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闽0582民初12711号 | 一、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海朝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停工留薪期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107920元,并以每月4335元的标准按月支付给宋海朝伤残津贴(自宋海朝停工留薪期满即2016年4月20日起,至宋海朝年满60周岁); 二、驳回宋海朝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为10元,由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30 |
佛山市南海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8)粤06民终12236号 |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94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94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 三、驳回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6.88元,由佛山市南海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6.62元,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50.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54.81元(佛山市南海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5.01元,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299.80元。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1-03 |
鸿昌(福建)物流有限公司、河北高远红木城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浙07民终2523号 | 一、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3民初879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河北高远红木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予以退回河北高远红木城贸易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鸿昌(福建)物流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10-09 |
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6)粤0605民初17739号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闽C×××××重型半挂牵引车(闽C×××××重型厢式半挂车)因事故损坏停运期间(2016年1月19日至2017年11月28日)的利润损失217579.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8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6.45元,被告负担2281.85元;公估(鉴定)费及出庭费7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6000元;(责任)鉴定费6519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担的受理费及公估鉴定费共8281.85元应于给付上述赔偿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5-13 |
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8)粤06民终300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176.6元,由晋江公司负担612.9元,一汽公司负担456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12-31 |
河北高远红木城贸易有限公司与国东阳市南马亿鑫红木家具厂、鸿昌(福建)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浙0783民初1231号之一 | 准许原告河北高远红木城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高远红木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8-03-01 |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火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晋民初字第7128号 | 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 | 原告 | 2015-04-08 |
原告许小松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5)晋民初字第1561号 | 准许原告许小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4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5-04-08 |
原告刘刚岭与被告吴碧君、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物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晋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晋民初字第1736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刚岭120000元; 二、被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刘刚岭55561.34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原告刘刚岭; 三、驳回原告刘刚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负担730元、被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6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负担1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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