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金建明
- 注册资本: 40492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6-04-24
- 办公地址: 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9
销售专家
8
招标负责人
2
无角色
102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144次
招标金额
5,007,955,190元
供应商
199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金建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庐江城投、庐江城市建设投资
- 注册资本 40492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492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0124788555051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8855505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421000002900
- 登记机关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2-15
- 营业期限 2006-04-24~2056-04-23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13-14层
- 国标行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市政设施管理->市政设施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庐江县康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404920.00万元 | 100.00% |
庐江县财政局 | 机关法人 | 204920.00万元 | 100.00% |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120.00万元 | 1.52%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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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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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孙志、江大进、王琼、周俊、程国良、夏辉球、钱霞、刘东东、周敏、金建明、汪金梅、赵菲鸿 | 孙志、江大进、王琼、朱信豪、程国良、夏辉球、钱霞、刘东东、吕权、金建明、汪金梅、张玲芳 | 2024-01-09 |
主要人员变更 | 孙志、江大进、王琼、周俊、王绍信、夏辉球、钱霞、刘东东、周敏、金建明、汪金梅、赵菲鸿 | 孙志、江大进、王琼、周俊、程国良、夏辉球、钱霞、刘东东、周敏、金建明、汪金梅、赵菲鸿 | 2023-08-14 |
股东信息变更 | 庐江县财政局:(出资额:20492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 庐江县康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40492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 2023-02-15 |
股东信息变更 | 庐江县财政局(出资额:20492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 庐江县康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40492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 2023-02-1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2022-11-30 |
股东信息变更 | 庐江县财政局:64.3178%;庐江县财政局:34.1597%;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1.5225%; | 庐江县财政局:100%; | 2022-11-30 |
投资人变更 | 庐江县财政局:64.3178%;庐江县财政局:34.1597%;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1.5225%; | 庐江县财政局:100%; | 2022-11-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江大进、赵菲鸿、王琼、何晓行、周俊、王绍信、夏辉球、钱霞、刘东东、杨明志、周敏、高勇 | 孙志、江大进、王琼、周俊、王绍信、夏辉球、钱霞、刘东东、周敏、金建明、汪金梅、赵菲鸿 | 2022-11-15 |
主要人员变更 | 江大进、赵菲鸿、王琼、何晓行、周俊、王绍信、夏辉球、钱霞、刘东东、杨明志、周敏、高勇 | 孙志、江大进、王琼、周俊、王绍信、夏辉球、钱霞、刘东东、周敏、金建明、汪金梅、赵菲鸿 | 2022-11-15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杨明志 | 金建明 | 2022-11-15 |
投资人变更 | 庐江县财政局:64.025%;庐江县财政局:34.1597%;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1.8153%; | 庐江县财政局:34.1597%;庐江县财政局:64.3178%;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1.5225%; | 2022-01-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赵菲鸿、王琼、何晓行、周俊、王绍信、袁明照、钱霞、张世应、杨明志、刘东东、金辉、高勇 | 江大进、赵菲鸿、王琼、何晓行、周俊、王绍信、夏辉球、钱霞、刘东东、杨明志、周敏、高勇 | 2022-01-11 |
其他变更 | 庐江县财政局:64.025%;庐江县财政局:34.1597%;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1.8153%; | 庐江县财政局:34.1597%;庐江县财政局:64.3178%;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1.5225%; | 2022-01-11 |
主要人员变更 | 赵菲鸿、王琼、何晓行、周俊、王绍信、袁明照、钱霞、张世应、杨明志、刘东东、金辉、高勇 | 江大进、赵菲鸿、王琼、何晓行、周俊、王绍信、夏辉球、钱霞、刘东东、杨明志、周敏、高勇 | 2022-01-11 |
股东信息变更 | 庐江县财政局:64.025%;庐江县财政局:34.1597%;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1.8153%; | 庐江县财政局:34.1597%;庐江县财政局:64.3178%;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1.5225%; | 2022-01-11 |
其他变更 | 庐江县财政局:97.8919%;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2.1081%; | 庐江县财政局:64.025%;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1.8153%;庐江县财政局:34.1597%; | 2020-06-16 |
投资人变更 | 庐江县财政局:97.8919%;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2.1081%; | 庐江县财政局:64.025%;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1.8153%;庐江县财政局:34.1597%; | 2020-06-16 |
负责人变更 | 夏俊 | 杨明志 | 2020-06-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周俊、张德仓、杨明志、王绍信、何晓行、袁明照、吴飞、钱霞、张世应、夏俊 | 赵菲鸿、王琼、何晓行、周俊、王绍信、袁明照、钱霞、张世应、杨明志、刘东东、金辉、高勇 | 2020-06-16 |
负责人变更 | 夏俊 | 杨明志 | 2020-06-15 |
共 7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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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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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大进 | 董事 | - | - | - | - | 79 |
金建明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王琼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2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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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江大进 | 董事 | - |
金建明 | 董事长 | - |
汪金梅 |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夏辉球 | 董事 | - |
袁明照 | 董事 | - |
何晓行 | 董事 | - |
刘东东 | 监事,董事 | - |
王绍信 | 董事 | - |
孙志 | 董事 | -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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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庐江县周瑜大道实验中学北门103号租赁(二次) | 中标公告 | 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1-22 |
庐江县庐巢路10号租赁 | 中标公告 | 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1-22 |
庐江县滨河家园门面10#9-10号1-2层,11号2层租赁 | 中标公告 | 租赁 | 安徽-合肥 | 7.79 | 2024-11-21 |
庐江县磙桥家园21栋105-106号门面1-2层租赁(三次)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门面1-2层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1-19 |
庐江县磙桥家园21栋105-106号门面1-2层租赁(三次) | 中标公告 | 国有产权 门面1-2层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1-19 |
庐江县恒大悦龙台4楼401-415租赁 | 招标公告 | 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1-16 |
庐江县洗塘新村37#11号租赁 | 招标公告 | 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1-16 |
庐江县惠民小区78#-82#租赁 | 招标公告 | 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1-16 |
庐江县磙桥家园29幢103-104号租赁 | 招标公告 | 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1-16 |
庐江县磙桥家园2栋101号租赁 | 招标公告 | 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1-16 |
庐江县黄山路体育公园租赁 | 招标公告 | 体育公园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1-15 |
庐江县滨河家园10栋8号1-2层租赁(二次)流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0-29 |
庐江县庐城镇惠民小区7-8号房屋租赁(二次)流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房屋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0-29 |
庐江县滨河家园10栋8号1-2层租赁(二次) | 招标公告 | 国有产权 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0-29 |
庐江县庐城镇惠民小区7-8号房屋租赁(二次) | 招标公告 | 国有产权 房屋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0-29 |
庐江县滨河家园门面10#11号1层租赁 | 中标公告 | 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0-28 |
庐江县翠绿园小区7幢105,106室租赁流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0-24 |
庐江县惠民小区60-61号租赁流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0-24 |
庐江县文明中路仓库租赁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仓库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0-24 |
庐江县翠绿园小区7幢105,106室租赁 | 招标公告 | 国有产权 租赁 | 安徽-合肥 | - | 2024-10-24 |
共 20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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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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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庐江思源电脑有限公司 | 31 | 31 | 45.03 | 2023-07-13 |
2 | 合肥市佳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4 | 4 | 420.27 | 2023-03-14 |
3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 | 2 | - | 2023-02-10 |
4 | 庐江县庐城镇盛信办公家具厂 | 2 | 2 | 1.54 | 2023-01-14 |
5 | 安徽安德利工贸有限公司 | 4 | 4 | 87.21 | 2023-01-11 |
6 | 安徽盛世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2 | 2 | 61.30 | 2022-12-16 |
7 | 合肥市乐园工艺品有限公司 | 28 | 28 | 17.01 | 2022-12-08 |
8 | 邹立新 | 1 | 1 | 3.89 | 2022-11-28 |
9 | 合肥泽宇木业有限公司 | 3 | 3 | 3.95 | 2022-11-02 |
10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 | 2 | - | 2022-11-01 |
11 | 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 | 2 | 3.04 | 2022-10-26 |
12 |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 3 | 3 | - | 2022-10-09 |
13 |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3 | 3 | - | 2022-10-09 |
14 | 合肥市庐江县龙桥镇梅林村经济合作社 | 20 | 20 | 11.55 | 2022-08-18 |
15 | 安徽川喆商贸有限公司 | 2 | 2 | 103.74 | 2022-08-09 |
16 | 庐江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2-07-18 |
17 | 安徽蓝鼎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3 | 3 | 1586.70 | 2022-06-27 |
18 | 黄金芝 | 1 | 1 | 1.57 | 2022-06-14 |
19 | 王宝平 | 5 | 5 | 5.66 | 2022-05-16 |
20 | 董秀芳 | 1 | 1 | 2.49 | 2022-04-15 |
共 19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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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
1 |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2 | 2 | - | 2019-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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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21庐江城投MTN002:票面利率下调280BP至1.85%
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告,自2024年6月4日起,“21庐江城投MTN002”票面利率由4.65%调整为1.85%,下调280BP。此外,本期债券的回售登记期为2024年5月7日至5月13日。 关注同花顺财经(ths518),获取更多机会
庐江城投 2024-05-07 11:20:47庐江城投“19庐江城投MTN001”3月12日付息,利率为5.05%
乐居财经 刘治颖 3月3日,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布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23年付息公告。 公告显示,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将于2023年3月12日付息,利率为5.05%。 据悉,该债券简称为“19庐江城投MTN001”,发行总额4.5亿元,发行期限5年。
庐江城投 2023-03-03 11:28:00庐江城投发行12亿元公司债 助力城市发展
8月26日,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江城投”)成功发行规模12亿元公司债券。 据介绍,自2006年4月成立以来,庐江城投致力于促进庐江县的经济发展,经营范围涵盖基础设施建设、城区经营性土地开发整理、保障房建设及供水等领域。与此同时,企业努力践行“用市场的逻辑谋事、用资本的力量干事、用平台的思维成事”这一理念,先后在资本市场发行了24亿公司债、
庐江城投 2022-09-02 18:17:0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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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能、安徽恒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0)皖0124民初3359号 | 一、被告恒强门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庆能门窗制作安装费用896066元,并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9年3月29日按造价的95%未付门窗制作费用(812082元)、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部未付门窗制作费用(896066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全部未付门窗制作费用(896066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25%)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庆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6000元,共计55061元,由被告恒强门窗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31 |
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01民终375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600元,由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7-30 |
张奎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8)皖0124民初3153号 | 驳回原告张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23 |
王恩贵、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皖01民终75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王恩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4-28 |
安徽鼎安架业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皖01民终2201号 | 一、维持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77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鼎安架业有限公司工程款689512.2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计算,从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随本金一并给付)”、“二、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77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责任; 四、驳回安徽鼎安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37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245元,由安徽鼎安架业有限公司负担6550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被上诉人 | 2021-03-30 |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皖01民终478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049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21-03-30 |
刘兵、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皖01民终1681号 | 一、维持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刘兵工程款333000元及利息(以33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0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项工程款对刘兵承担责任。 四、驳回刘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3447元,由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788元,由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94元,由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8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2-23 |
葛荣花、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皖01民终1491号 | 一、维持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72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葛荣花工程款90900元及利息(以90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0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72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项工程款对葛荣花承担责任; 四、驳回葛荣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1168元,由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72元,由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36元,由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2-23 |
吴正发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皖0124民初6268号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正发工程款122023.21元); 二、驳回原告吴正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70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4 |
朱胜林、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皖0124民初6183号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胜林工程款288500元,利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自2019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朱胜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0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952元,保全费2120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4 |
宛敏华、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皖0124民初6265号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宛敏华工程款185158.20元; 二、驳回原告宛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002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4 |
葛广全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皖0124民初2814号 | 一、被告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葛广全工程款722173元及利息(以工程款4726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工程款72217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葛广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15元,由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6 |
徐庆香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皖0124民初4316号 | 一、被告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庆香工程款549085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1月21日以工程款649085元为基数起计算,2020年1月21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以工程款549085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徐庆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8.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84元,由原告徐庆香负担5201.96元,由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负担127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6 |
曹永庆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皖0124民初2812号 | 一、被告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曹永庆工程款486882元及利息(以工程款3370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工程款48688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曹永庆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4元,诉讼保全费4820元,合计16584元,由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6 |
赵彪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皖0124民初7201号 | 一、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彪工程款6649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49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本案起诉立案的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彪对被告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3.50元,由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22 |
宛敏华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皖0124民初1946号 | 驳回宛敏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20 |
吴正发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皖0124民初1951号 | 驳回吴正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20 |
宛敏华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皖0124民初562号 | 驳回宛敏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17 |
曹永庆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皖0124民初第2812号 | 冻结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在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6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20-06-03 |
葛广全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皖0124民初第2814号 | 冻结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在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7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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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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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 (2022)皖民终138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5-27 | (2022)皖民终679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上诉人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5-26 | (2019)皖01民初23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22 | (2021)皖01民初1569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08 | (2021)皖01民初15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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