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刚
- 注册资本: 1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11-17
- 办公地址: 建平县万寿镇扎塞营子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14
技术专家
5
无角色
22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鑫枫牧业、鑫枫、辽宁鑫枫
- 注册资本 1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8000.00万元
- 英文名 Liaoning Xinfeng Aninlal Husband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1300794828618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94828618
- 曾用名 辽宁鑫枫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鑫枫羊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1322004010803
- 登记机关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1-28
- 营业期限 2006-11-17~2036-10-29
- 注册地址 建平县万寿镇扎塞营子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牲畜屠宰
- 专业行业 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9月24日增资 | - | - | 58.33% |
辽宁天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6.61% |
王世伟 | 自然人股东 | - | 0.03% |
李国军 | 自然人股东 | - | 0.69% |
李同 | 自然人股东 | - | 3.02% |
张家港中科长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4.58% |
常熟中科东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4.43% |
尹航 | 自然人股东 | - | 2.62% |
刘继承 | 自然人股东 | - | 1.18% |
侯建华 | 自然人股东 | - | 6.04% |
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 | - | 2.44% |
中科汇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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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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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程旦星董事刘继承董事吴春星监事谢玉芝董事李国军董事吴春星监事李博军董事李同董事岳萍娜监事程相忠副总经理王世伟副总经理侯文总经理侯文董事长刘成果董事刘敬红监事关俊环董事 | 李刚其他人员[新增]程旦星董事刘继承董事吴春星监事谢玉芝董事李国军董事吴春星监事李博军董事李同董事岳萍娜监事程相忠副总经理王世伟副总经理侯文总经理侯文董事长刘成果董事刘敬红监事关俊环董事 | 2019-11-28 |
股东信息变更 | 1张家港中科长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李同;3尹航;4中科汇通(山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5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9月24日增资;6辽宁天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李国军;8王世伟;9常熟中科东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刘继承;11侯建华; | 1张家港中科长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李同;3尹航;4中科汇通(山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5辽宁天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6李国军;7王世伟;8常熟中科东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9刘继承;10侯建华; | 2019-11-28 |
负责人变更 | 侯文 | 李刚 | 2019-11-28 |
主要人员变更 | 1程旦星董事;2刘继承董事;3吴春星监事;4谢玉芝董事;5李国军董事;6吴春星监事;7李博军董事;8李同董事;9岳萍娜监事;10程相忠副总经理;11王世伟副总经理;12侯文总经理;13侯文董事长;14刘成果董事;15刘敬红监事;16关俊环董事; | 1李刚其他人员;2程旦星董事;3刘继承董事;4吴春星监事;5谢玉芝董事;6李国军董事;7吴春星监事;8李博军董事;9李同董事;10岳萍娜监事;11程相忠副总经理;12王世伟副总经理;13侯文总经理;14侯文董事长;15刘成果董事;16刘敬红监事;17关俊环董事; | 2019-11-2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张家港中科长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同;尹航;中科汇通(山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9月24日增资;[退出]辽宁天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军;王世伟;常熟中科东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刘继承;侯建华; | 张家港中科长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同;尹航;中科汇通(山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辽宁天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军;王世伟;常熟中科东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刘继承;侯建华; | 2019-11-28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牛羊养殖、屠宰、加工;生牛羊肉销售;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加工、销售;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 牛羊养殖、屠宰、加工;生牛羊肉销售;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加工、销售;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2019-11-07 |
经营范围变更 | 牛羊屠宰、加工,生牛羊肉销售;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加工、销售;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 牛羊养殖、屠宰、加工;生牛羊肉销售;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加工、销售;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 2016-11-18 |
经营范围变更 | 牛羊屠宰、加工,生牛羊肉销售;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加工、销售。 | 牛羊屠宰、加工,生牛羊肉销售;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加工、销售;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 2015-03-24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牛羊屠宰、加工,生牛羊肉销售;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加工(有效期至2015年2月23日);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加工(有效期至2015年3月28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不得经营;应取得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资质的,未取得前不得经营;取得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资质的,凭有效审批、许可证或者资质证经营) | 牛羊屠宰、加工,生牛羊肉销售;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加工、销售。 | 2015-03-09 |
分支变更 | 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专营店、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平专营店 | 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平专营店、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专营店 | 2015-03-09 |
注册资本变更 | 7500.00 | 18000.00 | 2012-09-30 |
实收出资变更 | 7500.0000 | 18000.0000 | 2012-09-30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牛羊屠宰、加工(有效期至2012年9月28日),生牛羊肉销售;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加工(有效期至2015年2月23日);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加工(有效期至2015年3月28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不得经营;应取得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资质的,未取得前不得经营;取得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资质的,凭有效审批、许可证或者资质证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牛羊屠宰、加工,生牛羊肉销售;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加工(有效期至2015年2月23日);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加工(有效期至2015年3月28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不得经营;应取得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资质的,未取得前不得经营;取得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资质的,凭有效审批、许可证或者资质证经营) | 2012-09-30 |
经营范围变更 | 牛羊屠宰,生牛羊肉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不得经营;应取得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资质的,未取得前不得经营;取得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资质的,凭有效审批、许可证或者资质证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牛羊屠宰、加工(有效期至2012年9月28日),生牛羊肉销售;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加工(有效期至2015年2月23日);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加工(有效期至2015年3月28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不得经营;应取得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资质的,未取得前不得经营;取得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资质的,凭有效审批、许可证或者资质证经营) | 2012-05-31 |
注册资本变更 | 2758.62 | 7500.00 | 2011-09-30 |
主要人员变更 | 1刘继承董事;2程旦星董事;3张永贵监事;4刘立平监事;5吴春星监事;6李国军董事;7侯文董事长兼总经理;8李博军董事; | 1刘继承董事;2刘成果董事;3刘敬红监事;4关俊环董事;5王世伟副总经理;6程旦星董事;7岳萍娜监事;8程相忠副总经理;9吴春星监事;10吴春星监事;11李同董事;12谢玉芝董事;13李国军董事;14侯文总经理;15侯文董事长;16李博军董事; | 2011-09-30 |
名称变更变更 | 辽宁鑫枫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11-09-30 |
实收出资变更 | 2758.6200 | 7500.0000 | 2011-09-30 |
股东信息变更 | 1中科汇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2辽宁天维牧业集团有限公司;3常熟中科东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张家港中科长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李同;6侯建华;7尹航; | 1中科汇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2辽宁天维牧业集团有限公司;3常熟中科东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张家港中科长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王世伟;6刘继承;7李国军;8李同;9侯建华;10尹航; | 2011-08-30 |
名称变更变更 | 辽宁鑫枫羊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辽宁鑫枫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01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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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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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朝阳 | 2113960067 | 2007-07-02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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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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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军 | - | - | - | - | - | 70 |
李刚 | 其他人员 | - | - | - | - | 79 |
刘登勇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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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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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 | 董事 | - |
侯文 | 董事长,总经理 | - |
王鑫 | 市场总监 | - |
陈永和 | 销售总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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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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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污水处理工程 | 辽宁-朝阳 | - | 2012-11-15 |
污水处理工程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污水处理工程设备 | 辽宁-朝阳 | - | 2012-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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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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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天使轮 | 中科招商 | 201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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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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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1322执3136号 |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31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9-10 |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斯顿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辽1322执717号 |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执7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 | 2022-09-09 |
张伟、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2)辽1322执恢329号 |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执恢3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8-25 |
刘建敏、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1322民初5722号 | 一、被告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返还原告刘建敏货物预付款456778元; 二、驳回原告刘建敏要求被告刘辉返还货物预付款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6元,由被告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20 |
杨大伟、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1)辽1322执3160号 |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31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3-18 |
张伟、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辽1322执2778号 |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2778号 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2-11 |
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张伟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辽1322民初369号 | 原告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张伟赔偿金824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2-12 |
刘汉福、崔文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1)辽1322民初2093号 | 一、被告石守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汉福劳动报酬款192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崔文娟、辽宁鑫枫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石守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11-03 |
房永臣、崔文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1)辽1322民初2092号 | 一、被告石守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房永臣劳动报酬款6583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崔文娟、辽宁鑫枫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守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11-03 |
侯国范、崔文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1)辽1322民初2089号 | 一、被告石守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侯国范劳动报酬款2475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崔文娟、辽宁鑫枫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守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11-03 |
姜洪章、崔文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1)辽1322民初2090号 | 一、被告石守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姜洪章劳动报酬款9246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崔文娟、辽宁鑫枫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守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11-03 |
钱学友、崔文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1)辽1322民初2091号 | 一、被告石守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钱学友劳动报酬款274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崔文娟、辽宁鑫枫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守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11-03 |
侯振平、崔文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1)辽1322民初2087号 | 一、被告石守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侯国范劳动报酬款1106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崔文娟、辽宁鑫枫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守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03 |
石正华、崔文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1)辽1322民初2094号 | 一、被告石守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正华劳动报酬款5953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崔文娟、辽宁鑫枫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守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10-23 |
姜洪书、崔文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1)辽1322民初2099号 | 一、被告石守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姜洪书劳动报酬款67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崔文娟、辽宁鑫枫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守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10-23 |
石正广、崔文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1)辽1322民初2096号 | 一、被告石守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正广劳动报酬款15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崔文娟、辽宁鑫枫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守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10-23 |
张连海、崔文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1)辽1322民初2095号 | 一、被告石守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连海劳动报酬款2259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崔文娟、辽宁鑫枫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守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10-23 |
赵喜林、崔文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1)辽1322民初2098号 | 一、被告石守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喜林劳动报酬款453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崔文娟、辽宁鑫枫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守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10-23 |
石正辉、崔文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1)辽1322民初2097号 | 一、被告石守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正辉劳动报酬款47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崔文娟、辽宁鑫枫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守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10-23 |
辽宁鑫枫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张伟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辽13民终199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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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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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 91211300794828618M001R | 2018-12-19 | 2021-12-18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7Q36886R2M/2100 | 2018-08-27 | 2020-08-1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7Q26886R2M/2100 | 2018-08-26 | 2020-08-14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 | SC10421132201179 | 2018-01-05 | 2023-01-04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01FSMS1400734 | 2017-08-01 | 2020-08-10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4Q27230R1M/2100 | 2014-08-14 | 2017-08-13 |
有机产品(OGA) | 001OGA1200119 | 2012-08-27 | 2013-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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