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地沐然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马治军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8-23
- 办公地址: 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上帝王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治军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大地沐然、大地沐然林业、陕西大地沐然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anxi Dadi Muran Forestry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10400580768904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80768904
- 曾用名 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10400100049646
- 登记机关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3-06
- 营业期限 2011-08-23~
-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道办上帝王村(平陵)生态园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业->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花卉种植
- 专业行业 教育/文具/乐器、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被誉为“中国的金字塔之都”的咸阳,咸阳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上帝王村,于2014年09月12日在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文化产业、教育产业、旅游产品开发、生态保护,旅游服务设施。,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咸阳咨询、投资、加盟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马治军 | 自然人股东 | 3300.00万元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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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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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文化产业、教育产业、旅游产品开发、生态保护,旅游服务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苗木花卉种植培育及销售;生态林业发展及保护;旅游产品的开发及销售;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3-06 |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 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 | 陕西大地沐然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17-03-06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 营业期限至: 2016-08-22 | 营业期限至: | 2017-03-06 |
其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 原生产经营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道办上帝王村),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西咸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道办上帝王村(平陵)生态园),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西咸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17-03-06 |
地址变更 |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道办上帝王村 |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道办上帝王村(平陵)生态园 | 2017-03-06 |
行业代码变更 | 7212:投资与资产管理 | 0143:花卉种植 | 2017-03-06 |
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 原生产经营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道办上帝王村),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西咸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道办上帝王村(平陵)生态园),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西咸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17-03-06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2016-08-22 | 营业期限至: | 2017-03-06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文化产业、教育产业、旅游产品开发、生态保护,旅游服务设施(上述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行业代码: 7212 | 经营范围: 文化产业、教育产业、旅游产品开发、生态保护,旅游服务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行业代码: 7212 | 2014-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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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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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治军 | 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1357****816 | adm*****anxipingling.com | - | - | 86 |
盛涛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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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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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丰、马治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陕0102执恢89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20 |
周德丰与马治军,陕西大地沐然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陕0102执21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04 |
王炳白与马治军,陕西大地沐然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陕0402执恢580号之三 | 终结(2019)陕0402执恢5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案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7-14 |
周德丰与陕西大地沐然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陕0102民初1542号 | 一、被告陕西大地沐然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德丰偿还借款174000元,支付2012年2月2日至2013年2月1日的利息41760元,并以17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2013年2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480元暂计至2019年1月18日为244936元); 二、被告陕西大地沐然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德丰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马治军对被告陕西大地沐然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诉讼费8360元、保全费2873元,由被告陕西大地沐然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治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27 |
陕西大地沐然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德丰,马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陕01民终11843号 | 一、维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初1542号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初1542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为:陕西大地沐然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德丰借款17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周德丰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6176元(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周德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3-27 |
周德丰与陕西大地沐然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治军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陕0102执保74号 | - | 被申请人 | 2019-03-26 |
周德丰与陕西大地沐然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治军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陕0102执保18号 | - | 被申请人 | 2019-03-14 |
周德丰与陕西大地沐然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治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9)陕0102财保10号 |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大地沐然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咸阳金旭路支行(账号:、及被申请人马治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武警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5606)、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桥梓口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9516)存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9-03-01 |
王炳白与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16-1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061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6-04-26 |
王炳白与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16-2号 | 终结(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5-11-13 |
程章栋与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秦执字第00292-2号 | 终结(2014)秦执字第002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5-11-13 |
李秉仁与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3)未民桥初字第00551号 | 本案移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 - | 2014-11-28 |
李秉仁与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60号 | 一、原告李秉仁与被告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为有效协议。 二、被告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秉仁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5400元及罚息(按90000元从2012年9月23日起按月息10‰计息至2013年3月23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被告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4-09-21 |
原告王炳白诉被告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城建职业技术培训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37号 | 一、被告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炳白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借款本金95000元的10‰计算月息)。 二、驳回原告王炳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4-09-19 |
原告程章栋诉被告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3)咸秦民初字第02903号 | 一、被告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程章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借款本金60000元的10‰计算月息)。 二、驳回原告程章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程章栋承担300元、被告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4-09-01 |
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与涂乾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67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5元,由上诉人陕西平陵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14-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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