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 詹如芳
- 注册资本: 4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05-30
- 办公地址: 滁州市南谯北路23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詹如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捷易达、捷易达运输、滁州捷易达
- 注册资本 4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8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102069137021C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6913702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100000088241
- 登记机关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8-15
- 营业期限 2013-05-30~
- 注册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扬子路1555号滁州鸿耀物流园21#楼自南向北第八至第九间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金陵锁钥、江淮保障的滁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233号龙兴花园2254室,于2013年05月30日在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普通货运;货物配载服务,货物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滁州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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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如芳 | 自然人股东 | - | 70.00% |
冯斌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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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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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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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233号龙兴花园225-4室 | 安徽省滁州市扬子路1555号滁州鸿耀物流园21#楼自南向北第八至第九间 | 2022-08-15 |
股东信息变更 | 詹如芳:70%;冯斌:30%; | 冯斌:30%;詹如芳:70%; | 2022-03-05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400.00 | 2022-03-05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货物配载服务,货物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包装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022-03-05 |
投资人变更 | 詹如芳:70%;冯斌:30%; | 冯斌:30%;詹如芳:70%; | 2022-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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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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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955****609 | 2696556*****.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6、2017、2018、2020、2021 | - | 1805****788 | 3164562*****.com | - | - | 86 |
詹** | - | 1515****985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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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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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滁州春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1)皖1102民初1041号 | 一、被告滁州春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费1023034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及利息(自2021年1月15日始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570元由被告滁州春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3-22 |
安徽博硕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1)皖1182执2402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价值5995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0-29 |
安徽博硕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1)皖1182民初706号 | 一、被告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博硕科技有限公司货物价款48540元及经济损失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博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被告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27 |
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博硕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1)皖11民终207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上诉人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8-30 |
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滁州市珠穆朗玛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1)皖1102执6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4-13 |
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滁州春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1)皖1102民初1041号 |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春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3-30 |
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珠穆朗玛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0)皖1102民初1779号 | 被告滁州市珠穆朗玛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保证金3万元,并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滁州市珠穆朗玛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号见附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1-23 |
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琅民二初字第00534号 | 准许原告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5-12-24 |
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08号 | 被告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捷易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用78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被告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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