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刘友涛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3-13
- 办公地址: 宜阳县产业集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友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327094577889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9457788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327000010392
- 登记机关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7-16
- 营业期限 2014-03-13~
- 注册地址 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肉、禽、蛋、奶及水产品零售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仓储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丝绸之路的东方起点,历史上先后有十多个王朝建都的洛阳,公司办公地址位于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我公司上下锐意进取,团结奋进,坚持顾客至上,用户第一的基本原则,积极拓展经营思路,使我公司主要经营的未填写获得长足的发展。多年来,公司一以贯之的坚持以服务求发展的原则,已形式良性的企业运营机制。我们愿以诚挚的热情,欢迎海内外客商精诚合作,共创辉煌。欢迎您的留言或来电。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刘友涛 | 自然人股东 | 10000.00万元 | 100.00% |
卢常彬 | - | - | 0.00% |
刘素真 | - | - | 20.00% |
刘孝振 | - | - | 20.00% |
井文伟 | - | - | 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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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 | 井文伟;[退出]刘友涛; | 刘友涛; | 2016-05-2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变更 | 1130 | 1151 | 2016-05-20 |
股东信息变更 | 井文伟;刘友涛; | 刘友涛; | 2016-05-20 |
投资人变更 | 刘友涛;卢常彬;[退出] | 井文伟;[新增]刘友涛; | 2014-12-08 |
主要人员变更 | 卢常彬;刘友涛; | 井文伟;刘友涛; | 2014-12-08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友涛;卢常彬; | 井文伟;刘友涛; | 2014-12-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卢常彬;刘友涛; | 井文伟;刘友涛; | 2014-12-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素真;刘友涛; | 卢常彬;刘友涛; | 2014-11-18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素真;刘友涛; | 卢常彬;刘友涛; | 2014-11-18 |
投资人变更 | 刘素真:20%;刘友涛:60%;刘孝振:20%; | 刘友涛;卢常彬; | 2014-11-18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素真:20%;刘友涛:60%;刘孝振:20%; | 刘友涛;卢常彬; | 2014-11-18 |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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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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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执行董事,经理 | 1553****567、1843****669 | xyyn*****3.com | - | - | 9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 | - | 1843****669 | xyyn*****3.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1843****669 | xyyn*****3.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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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刘友涛 | 执行董事,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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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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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豫0327执186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3-26 |
周世平、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豫0327执198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刘友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世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3-24 |
周世平与刘友涛、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豫0327民初1855号 | 一、限被告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周世平退还工程保证金100万元; 二、限被告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周世平支付,依据未付借工程保证金具体数额,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相应利息(其中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按月利率1%计算;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刘友涛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向原告周世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周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64元,由被告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友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23 |
杨喜、洛阳喜洋洋农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322执182-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 2020-02-27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豫0327民初896号 | 一、解除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限被告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等费用2000000元; 三、限被告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应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等费用的具体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23280元。由被告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16 |
赵平执行异议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豫0311执异30号 | 驳回异议人赵平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8-10-09 |
杨喜与刘友涛、卢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豫0322民初1917号 | 一、被告刘友涛、洛阳喜洋洋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喜男支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 二、上述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从2014年7月8日起算至该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赵平、洛阳市一家人印刷有限公司、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杨喜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760元,保全费5000元,实现债权已支付保函费9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8660元,由被告刘友涛及洛阳喜洋洋农产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在本案执行中一并由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01 |
洛阳市一家人印刷有限公司、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豫03民终4151号 | 驳回洛阳市一家人印刷有限公司、赵平的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洛阳市一家人印刷有限公司、赵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8-06-07 |
王爱国与卫娜娜、王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涧民二初字第626号 | 一、被告刘友涛、卢春霞、洛阳喜洋洋农产品有限公司、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爱国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刘友涛、卢春霞、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爱国偿还借款98.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8.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王爱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本案受理费212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爱国承担4000元、被告刘友涛、卢春霞、洛阳喜洋洋农产品有限公司、被告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2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2-13 |
王爱国与卫娜娜、王庆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涧民保字第349号 | 一、查封担保人王爱民名下位于涧西区建设路119号院21幢3-202号建筑面积87.4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331627号)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担保人王清芹名下位于涧西区建设路119号中侨绿城37幢3-102号建筑面积84.7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8)字第X436224号)的房产一套。 三、查封担保人蔡秋菊和孟雨共同共有的位于涧西区丽新路41号街坊3幢2-702号建筑面积96.3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一套。 四、冻结被申请人卫娜娜、王庆、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刘友涛、卢春霞、金嘉乐银行存款187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5-12-19 |
麻海涛诉被告卢春霞、刘友涛、赵平、彭雪利、童长青、洛阳市一家人印刷有限公司、洛阳喜洋洋农产品有限公司、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5)洛龙民初字第58号 | 一、被告卢春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麻海涛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3‰计算,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刘友涛、赵平、彭雪利、童长青、洛阳市一家人印刷有限公司、洛阳喜洋洋农产品有限公司、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麻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卢春霞、刘友涛、赵平、彭雪利、童长青、洛阳市一家人印刷有限公司、洛阳喜洋洋农产品有限公司、洛阳尧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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