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朱筱瑾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联合利华四川分公司、合肥联合利华四川分公司、联合利华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000054123057Y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412305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000500019368
- 登记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0-31
- 营业期限 2012-09-19~2037-12-14
- 注册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青龙大道8号301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联合利华致力于满足人们每日所需。我们的产品包括家庭和个人护理用品, 冰淇淋和食品等,拥有众多世界知名品牌,例如家乐、四季宝、好乐门、和路雪、立顿,还有夏士莲、旁氏等品牌。我们的消费者遍布全球。 联合利华饮食策划是世界 的餐饮解决方案提供者之一。主要客户包括餐厅、餐饮连锁店、主要酒店以及宴会承包商,主营业务包括提供客户餐饮解决方案服务,帮助客户发展业务。 自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联合利华饮食策划中国就以它的销售数据证明了其在中国餐饮行业的领头羊位置。终极目标是在中国建立一个可持续盈利的业务体系,以2倍于市场增长率的速度发展业务。旗下主要产品类别包括:汤粉类、汁酱类、沙拉酱类、调味料类、以及茶类。其中汤粉类,汁酱类,沙拉酱类在同行业中保持着 的地位。 联合利华饮食策划的成功源于先进技术,员工的专业素养,以及对于客户及客户需求的了解,源于符合客户要求的解决方案,还源于旗下知名品牌家乐?。目前,联合利华饮食策划在中国的核心品牌包括:家乐系列、好乐门系列、四季宝系列、以及立顿系列。“家乐”是世界*著名的汤粉类产品品牌之一,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产品涵盖汤粉类、汁酱类和调味料类等。不管是汤粉类产品,还是汁酱类产品,都代表着世界调鲜的*权威,都是*顶极的调鲜专家,代表着高品质、可信赖、好美味、尊贵享受,是专业厨师一致公认和推崇的品牌。“四季宝”是全世界知名的花生酱品牌,百年沙拉酱专家的“好乐门”则是国际专业的餐饮蛋黄酱和沙拉酱品牌,而全球*著名的茶品牌“立顿”,以其百年的品牌历史和强大的科研实力,成为世界公认的茶饮专家。 联合利华饮食策划(中国)将不断进取,并坚持不懈以优质的产品,专业服务人员,为中国餐饮行业的从业者提供 的餐饮解决方案。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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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员变更 | 鲍瑞琼 *** 备案手机:*** | 卢晓斌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1-06-24 |
负责人变更 | 吴莉敏 | 朱筱瑾 | 2019-10-31 |
负责人变更 | 吴莉敏 | 朱筱瑾 | 2019-10-31 |
期限变更 | 2012年9月19日 至 2017年12月15日 | 2012年9月19日 至 2037年12月14日 | 2017-12-14 |
期限变更 | 2012年9月19日 至 2017年12月15日 | 2012年9月19日 至 2037年12月14日 | 2017-12-14 |
地址变更 | 经营场所(经营者地址):经营场所:四川省彭山县青龙镇青龙大道8号301室 | 经营场所(经营者地址):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青龙大道8号301室 | 2015-08-18 |
其他变更 | 经营场所(经营者地址):经营场所:四川省彭山县青龙镇青龙大道8号301室 | 经营场所(经营者地址):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青龙大道8号301室 | 2015-08-18 |
负责人变更 | TONYWILLIAMLATHAM[退出] | 吴莉敏[新增] | 2014-12-08 |
其他变更 | TONY WILLIAM LATHAM | 吴莉敏 | 2014-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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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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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 | 028-8****299 | - | 72 |
朱筱瑾 | 负责人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 | 10174782*****.com | 020-8****690 | - | 73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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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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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润洁宏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川1403民初1577号 | 一、被告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润洁宏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促销费138876.74元; 二、驳回原告甘肃润洁宏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92元,由被告负担1676元,由原告负担17216元。(原告负担的部分已交纳,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02 |
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甘肃润洁宏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1403民初1396号 | 一、被告甘肃润洁宏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货款1057850.23元; 二、被告甘肃润洁宏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2916.57元; 三、被告甘肃润洁宏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2534元; 四、驳回原告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润洁宏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3-02 |
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甘肃润洁宏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沪0105民初5817号 | 被告甘肃润洁宏业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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