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刘国平
- 注册资本: 28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6-15
- 办公地址: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大阳镇政府经联社办公楼106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国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山西晋湘宏大、晋湘宏大、晋湘宏大建设
- 注册资本 28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8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0525MA0GUKEP3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GUKEP3
- 曾用名 山西晋湘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晋湘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0525028008548
- 登记机关 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9-16
- 营业期限 2016-06-15~2036-06-14
- 注册地址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大阳镇政府经联社办公楼106室
- 国标行业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山西晋湘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自古为通向中原大地河南省的门户晋城,晋城山西省泽州县大阳镇二分街水塔东,于2016年06月15日在泽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承揽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及装饰装潢工程、钢结构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古典园林绿化工程、防水工程;生产、销售、安装轻质隔板墙;水电安装;灯杆灯具安装;房屋拆迁;土石方挖掘;建筑材料、装潢材料的销售;物业保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晋城建筑工程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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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平 | 自然人股东 | 286000.00万元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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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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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变更 | 山西晋湘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020-09-16 |
名称变更变更 | 山西晋湘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020-09-16 |
注册资本变更 | 66000.00 | 286000.00 | 2020-04-17 |
地址变更 | 山西省泽州县大阳镇二分街水塔东 |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大阳镇政府经联社办公楼106室 | 2020-04-17 |
名称变更变更 | 山西晋湘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山西晋湘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19-05-30 |
经营范围变更 | 承揽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及装饰装潢工程、钢结构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古典园林绿化工程、防水工程;生产、销售、安装轻质隔板墙;水电(不含电力设施)安装;灯杆灯具安装;房屋拆迁;土石方挖掘;建筑材料、装潢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的销售;物业保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建设工程:施工、勘查、设计;建筑施工:土石方挖掘工程;道路货物运输;园林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材料、装潢材料(不含油漆)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5-30 |
名称变更变更 | 山西晋湘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山西晋湘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19-05-30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0 | 66000.00 | 2019-05-30 |
其他变更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公章刻制备案,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统计证 | 2019-05-30 |
章程变更 | 无 | 无 | 2018-03-13 |
投资人变更 | 刘国平:*%; | 刘国平:*%; | 2018-03-13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0 | 10000.000000 | 2018-03-13 |
其他变更 | 无 | 1 | 2018-03-13 |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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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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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 | 1552****318 | - | - | - | 84 |
郑结良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73****888 | 5525525*****.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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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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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湘1025执23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9-01 |
纵玉侠、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皖1322民初2126号 | 准许原告纵玉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纵玉侠负担 | 被告 | 2022-07-23 |
黄冬子、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2)豫1403民初932号 | 被告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冬子支付货款204096.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共计3751元由被告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30 |
中虹鼎诚(天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1)津0116民初21109号 | 一、被告贯春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虹鼎诚(天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酬金80000元。 二、被告贯春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虹鼎诚(天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虹鼎诚(天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5元,由被告贯春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2-06-28 |
郑衍光、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皖1322民初2843号 | 准许原告郑衍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郑衍光承担 | 被告 | 2022-04-22 |
黄冬子、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1)豫1403民初8745号之一 | 驳回黄冬子的起诉。 原告黄冬子预交案件受理费218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7 |
杨环、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皖1322民初1933号 | 准许杨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环负担 | 被告 | 2022-04-01 |
湖南三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湘1025民初1552号 | 一、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三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80万元、利息53305.56元及其他费用2万元; 二、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湖南三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6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5元,减半收取658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82.5元,由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25 |
黄冬子、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2)豫14民终5号 |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874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2-16 |
湖南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湘1025执593号 | - | - | 2021-10-09 |
蒋立新、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湘0103民初1078号 | 一、限被告湖南陈清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蒋立新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9793.11元; 二、被告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清良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蒋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42元,减半收取3321元,由被告陈清良负担760元,由原告蒋立新负担25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28 |
湖南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湘1025民初421号 | 一、限被告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和被告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湖南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各项损失共计70000元,两项合计370000元; 二、被告刘国平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被告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刘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28 |
山西晋湘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圆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皖11民终367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山西晋湘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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