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宋鸿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6-26
- 办公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2区103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国鹰航空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5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439,600元
客户
1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宋鸿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国鹰、国鹰航空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198.00万元
- 英文名 Guoying Avi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8597667480D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08597667480
- 组织机构代码 59766748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8015027623
- 登记机关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1-21
- 营业期限 2012-06-26~2032-06-25
- 注册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2区103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无人机、数码/手机/电脑->智能数码设备->无人机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晓亮 | - | - | 0.00% |
李梅 | 自然人股东 | - | 3.96% |
李东方 | - | - | 0.00% |
宋鸿 | 自然人股东 | - | 96.04% |
宋根红 | - | - | 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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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 | 宋鸿自然人股东李梅自然人股东宋根红自然人股东[退出]黄晓亮自然人股东[退出] | 宋鸿自然人股东李梅自然人股东 | 2019-11-21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产品;经济贸易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测绘服务。航空设备、无人飞行器的技术开发;通用航空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化工产品;经济贸易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测绘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9-11-21 |
股东信息变更 | 1 宋鸿 4000 自然人股东;2 李梅 750 自然人股东;3 宋根红 125 自然人股东;4 黄晓亮 125 自然人股东 | 1 宋鸿 4802 自然人股东;2 李梅 198 自然人股东 | 2019-11-21 |
投资人变更 | 宋鸿自然人股东李东方自然人股东[退出]黄晓亮自然人股东宋根红自然人股东 | 宋鸿自然人股东李梅自然人股东[新增]宋根红自然人股东黄晓亮自然人股东 | 2019-04-28 |
股东信息变更 | 黄晓亮,自然人股东,李东方,自然人股东,宋根红,自然人股东,宋鸿,自然人股东 | 黄晓亮,自然人股东,李梅,自然人股东,宋根红,自然人股东,宋鸿,自然人股东 | 2019-04-28 |
主要人员变更 | 1 宋鸿 执行董事;2 李东方 经理;3 宋根红 监事 | 1 宋鸿 执行董事;2 宋鸿 经理;3 宋根红 监事 | 2019-04-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宋鸿*执行董事李东方经理[退出]宋根红监事 | 宋鸿*执行董事宋鸿*经理宋根红监事 | 2019-04-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宋鸿* 执行董事宋鸿* 经理宋根红 监事 | 宋鸿* 执行董事李东方 经理 [新增]宋根红 监事 | 2019-01-30 |
主要人员变更 | 宋根红,宋鸿* | 李东方,宋根红,宋鸿* | 2019-01-30 |
投资人变更 | 宋鸿 自然人股东宋根红 自然人股东黄晓亮 自然人股东 | 宋鸿 自然人股东李东方 自然人股东 [新增]黄晓亮 自然人股东宋根红 自然人股东 | 2018-10-26 |
股东信息变更 | 1 宋鸿 4750 自然人股东;2 宋根红 125 自然人股东;3 黄晓亮 125 自然人股东 | 1 宋鸿 4000 自然人股东;2 李东方 750 自然人股东;3 黄晓亮 125 自然人股东;4 宋根红 125 自然人股东 | 2018-10-26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B座13D-1 | 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2区103号 | 2016-11-04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服务;生产、加工计算机软硬件;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产品;经济贸易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11-04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服务;生产、加工计算机软硬件;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产品;经济贸易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11-04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服务;生产、加工计算机软硬件;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产品;经济贸易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11-04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服务;生产、加工计算机软硬件;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产品;经济贸易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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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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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根红 | 监事 | - | - | - | - | 79 |
邵振海 | - | - | - | - | - | 70 |
宋** | - | 1890****188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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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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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采购及飞行服务项目(第二次)招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及飞行服务项目 | 广东-广州 | 43.96 | 2016-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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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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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交信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43.96 | 2016-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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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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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京03民终13483号 | 本案按照上诉人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原审被告 | 2022-11-02 |
北京马坊工业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京0117民初3163号 | 一、被告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马坊工业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所欠付的租赁费共计1075450.6元及滞纳金107545.06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马坊工业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1.39元,由原告北京马坊工业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67.91元(已缴纳),由被告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23.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11-02 |
靖江市港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2)苏1282执623号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1282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 被执行人 | 2022-06-30 |
靖江市港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股东出资纠纷 | (2021)苏1282民初4721号 | 被告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国鹰航空科技(江苏)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款35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68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支,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800元 | 被告 | 2022-03-24 |
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2021)沪0114执420号 | 本院(2021)沪0114执4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 2021-04-27 |
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一带一路产业投资基金(深圳)有限公司、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 | (2020)沪0114民初1292号 | 一、被告一带一路产业投资基金(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550万元; 二、被告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00万元; 三、被告宋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360元,由被告一带一路产业投资基金(深圳)有限公司、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宋鸿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8 |
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倬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3民终1864号 | 准许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2-28 |
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3民终1859号 | 准许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2-28 |
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京0117民初10187号 | 一、确认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峰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何峰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工资67767.83元; 三、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何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19.37元; 四、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为何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2-27 |
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3民终1865号 | 准许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2-27 |
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倬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京0117民初10186号 | 一、确认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倬汇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陈倬汇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工资67767.83元; 三、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陈倬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19.37元; 四、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为陈倬汇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2-27 |
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3民终1866号 | 准许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2-27 |
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京0117民初10214号 | 一、确认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磊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张磊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工资67767.83元; 三、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张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19.37元; 四、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为张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2-27 |
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京0117民初10181号 | 一、确认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楠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王楠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工资67767.83元; 三、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王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19.37元; 四、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为王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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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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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511003508 | - | -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811007691 | 2018-11-30 | 2021-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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