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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

  • 法人: 赵建新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9-01
  • 办公地址: 内黄县后河工业园区黄河大道与红旗路交叉口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4

技术专家

5

无角色

8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建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科能电站锅炉部件、科能、安阳科能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Anyang Keneng POWER STATION Boiler PAR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527779426928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7942692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527100001637
  • 登记机关 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1-06-03
  • 营业期限 2005-09-01~2015-08-31
  • 注册地址 内黄县后河工业园区(黄河大道与红旗路交叉口)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锅炉、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床
  • 公司简介 公司是集科研、生产、检测、销售一条龙的*装备制造企业。集团下设分公司有: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安阳市华豫电力特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县华豫电力特钢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县华泰特种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始建于2005年,位于河南省内黄县东环路中段路东,紧临106国道,交通便利,是河南省高新技术实施单位,安阳市重点保护企业。公司设备精良,技术*,资金雄厚,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完善*。公司占地90亩,建有标准化厂房,办公楼,职工宿舍及仓库,水、电、气等辅助配套设施齐全,现有员工800人,其中中*技术人员208人。主导产品是机件产品和铸件产品,其中主要机件产品有锅炉膜式壁、省煤器、集箱、空气预热器、过热器、水冷旋风筒、钢结构等锅炉系列产品;主要铸件产品有流化床锅炉风帽、中心筒、顺灰筒、导灰筒、异型砖、耐热防磨瓦、*输煤粉弯头、煤粉电站锅炉燃烧器等。目前公司已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了国家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产品销往内蒙、山西、四川、云南、贵州、湖北、山东、河南、吉林等10多个电力集中的省市和地区,2006年与济南锅炉厂配套出口东南亚,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公司以*的产品、热情周到的服务,真诚欢迎国内外朋友洽谈业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张吉成 自然人股东 340.00万元 17.00%
赵建新 自然人股东 980.00万元 49.00%
曹香梅 自然人股东 340.00万元 17.00%
张国堂 自然人股东 340.00万元 17.00%
查治俭 - - 0.00%
查勇 - - 100.00%
曹付明 - - 0.00%
张兆瑞 - - 100.00%
刘利才 - - 10.00%
亢同鑫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曹付明:170%;张吉成:170%;张国堂:170%;赵建新:490%; 曹香梅:170%;张吉成:170%;张国堂:170%;赵建新:490%; 2011-06-03
股东信息变更 查勇:100%;赵建新:280%;张兆瑞:100%;亢同鑫:510%;刘利才:10%; 曹付明:170%;张国堂:170%;赵建新:490%;张吉成:170%; 2010-10-29
地址变更 内黄县东环路中段路东 内黄县后河工业园区(黄河大道与红旗路交叉口) 2010-10-29
负责人变更 亢同鑫 赵建新 2010-10-29
股东信息变更 刘利才:10%;查治俭:990%; 张兆瑞:100%;查勇:100%;赵建新:280%;亢同鑫:510%;刘利才:10%; 2009-09-24
负责人变更 查治俭 亢同鑫 2009-09-24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2000.00 2008-05-13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锅炉部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前的不得经营). 生产销售锅炉部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前的不得经营)* 2008-05-13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名称:查治俭;出资额:30;出资比例:60;应缴额:20;实缴额:11;出资方式:货币;尚未出齐;出齐日期:20070203;地址:河南省内黄县城关镇硝东路56号;证件号码:410527401130001;股东状态:设立。  股东名称:刘利才;出资额:20;出资比例:40;应缴额:20;实缴额:11;出资方式:货币;尚未出齐;出齐日期:20070203;地址:河南省内黄县城关镇硝东路77号;证件号码:410527196106190019;股东状态:设立。 股东名称:查治俭;出资额:1980;出资比例:99;应缴额:20;实缴额:11;出资方式:货币;尚未出齐;出齐日期:20070203;地址:河南省内黄县城关镇硝东路56号;证件号码:410527401130001;股东状态:保留不变。  股东名称:刘利才;出资额:20;出资比例:1;应缴额:20;实缴额:11;出资方式:货币;尚未出齐;出齐日期:20070203;地址:河南省内黄县城关镇硝东路77号;证件号码:410527196106190019;股东状态:保留不变。 2008-05-1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韩晓楠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583****666 153308222*****.com - - 86
慕** 销售经理 1332****778 19068111*****.com 0371-6****687 - 97

联系人共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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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丁利强 部长 -
赵建新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0)豫0527执93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下落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12-18
孙立璞、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豫0502执恢50号之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11-06
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0)豫0527执100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下落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9-28
贾保平、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豫1082执恢459号 本院(2019)豫1082执恢4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原安阳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曹香梅、赵建新、张国堂、张吉成、赵文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贾保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6-09
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赵文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豫0527执182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5-06
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7)豫0527执449号 终结(2017)豫0527执449号案件对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内黄县新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张国堂、赵建新、曹香梅、张吉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9-06-30
陈建美、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15)北执字第553号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赵建新名下厂房(第9幢,20110275号,2339.4平方米)及厂房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内国用(2011)第00068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毁损、转让或用于抵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9-06-29
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责任公司、赵文武等与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9)豫0527民初580号 一、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人民币1115041.3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款之日止); 二、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文武人民币5592.6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款之日止); 三、若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无法全部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则对于无法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曹香梅、赵建新、张国堂、张吉成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赵文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6元,由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曹香梅、赵建新、张国堂、张吉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6-25
杨端花、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7)豫0503执822号之四 终结(2016)豫0503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18-09-29
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7)豫0527执571号 终结(2017)豫0527执5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09-13
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赵建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8)豫0527民初674号 一、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550万元、利息962394.5元(2017年5月8日前),并按年利率8.4%承担自2017年5月9日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58495元; 三、被告赵建新、曹香梅、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堂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18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8-29
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赵建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8)豫0527民初669号 一、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息人民币18200.06元; 二、被告赵建新、曹香梅、张吉成、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堂、赵涛、曹永凯对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979元、违约金6289.94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9日至还清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18200.06元的日万分之四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8-29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建新、曹香梅、刘群英、张国堂、张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豫01执异8号 准许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撤回执行异议 - 2018-02-02
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赵建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7)豫0527民初3584号 准许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赵建新、曹香梅、张吉成、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堂、赵涛、曹永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告 2017-11-28
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赵建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7)豫0527民初3588号 准许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堂、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曹香梅、赵建新、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告 2017-11-28
杨瑞花与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赵建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豫0503民初1962号 一、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赵建新、曹香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端花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1月18日计算至债务人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端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赵建新、曹香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1-17
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诉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6)豫0527执371号之二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曹某某名下车牌为豫J****6东风日产牌汽车,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车牌为豫J****6东风日产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7-08-30
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诉张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6)豫0527执371号之三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豫E****8依维柯牌汽车、豫E****9江铃牌汽车、豫E****6东风牌汽车、豫E****1奥迪牌汽车、豫E****9桑塔纳牌汽车、豫E****2雅阁牌汽车、豫E****9安驰牌汽车、豫E****6东风牌汽车、豫E****8北京现代牌汽车、豫E****9奥迪牌汽车、豫E****9别克牌汽车、豫E****6别克牌汽车、豫E****9捷达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7-08-3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2015)文民金初字第10号 一、被告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张国堂、被告董素姣、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9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担3300元,被告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国堂、被告董素姣、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9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3-0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董素姣、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2016)豫0502执576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素姣、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堂、安阳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董素姣、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堂、安阳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4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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