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董勇
- 注册资本: 12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2017-07-05
- 办公地址: 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栋2单元45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董勇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中交信达、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中交信达谦和
- 注册资本 12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15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00MA6DE1HK00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DE1HK0
- 曾用名 四川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09001165756
- 登记机关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0-29
- 营业期限 2017-07-05~
-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栋2单元45层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制造、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营销策划、先进制造、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物联网、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力设备、数码/手机/电脑->手机通讯服务->手机、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电力、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新能源汽车、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充电桩、物联网
- 公司简介 四川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交通运输部批准成立的北京中交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海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谦和(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23亿元,在川成立,是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的研发、生产、销售、投放、建设及运营的物联网平台。 公司以“诚信达四海·恭谦和天下”为企业宗旨。为了落实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及应用的政策,实现车联网、桩联网和互联网三网合一的物联网运营平台,我们打造了“快乐充”——手机APP应用以及充电运营管理平台,能对平台所有分时租赁、共享的新能源汽车,各地旅游景区的摆渡车和旅游直通车,各城市的公交车、物流车等,以及相配套的充电桩设施,接入互联网平台实现实时管理,即在大数据云服务的互联网管理系统下,形成车+桩+互联网的智能化、网络化、共享化、轻量化,从而打造“绿色共享、移动出行、智慧天下”的全新智能出行的生活方式,线上线下推动智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全面发展。 公司立足全川,辐射全国,跟随党“一带一路”的方针路线,走向全世界,正在为新能源汽车中国“智”造成为国际品牌而助力!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成都海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26.00% |
四川谦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北京中交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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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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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梅雪松 胡津 胡蝶 | 胡津 梅雪松 于长友 | 2019-12-27 |
主要人员变更 | 梅雪松 胡津 胡蝶 | 胡津 梅雪松 于长友 | 2019-12-27 |
章程变更 | 无 | - | 2019-10-29 |
经营范围变更 | 新能源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服务;销售、租赁汽车;销售电力设备、汽车零配件、汽车装饰用品;三类机动车维修(不含农业机械)(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汽车美容服务;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气球广告除外);软件研究;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新能源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服务;销售、租赁汽车;销售电力设备、汽车零配件、汽车装饰用品;三类机动车维修(不含农业机械)(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汽车美容服务;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气球广告除外);软件研究;企业管理咨询;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租赁;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的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0-29 |
章程变更 | 无 | - | 2019-10-29 |
经营范围变更 | 新能源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服务;销售、租赁汽车;销售电力设备、汽车零配件、汽车装饰用品;三类机动车维修(不含农业机械)(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汽车美容服务;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气球广告除外);软件研究;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新能源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服务;销售、租赁汽车;销售电力设备、汽车零配件、汽车装饰用品;三类机动车维修(不含农业机械)(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汽车美容服务;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气球广告除外);软件研究;企业管理咨询;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租赁;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的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0-29 |
地址变更 | 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栋2单元45层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栋2单元45层 | 2018-07-19 |
名称变更 | 四川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2018-07-19 |
住所变更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8层817号 | 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栋2单元45层 | 2017-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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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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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 | - | 028-6****899 | - | 71 |
董** | 创始人,董事,总经理 | - | - | 028-6****899 | - | 80 |
梅雪松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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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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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勇 | 创始人,董事,总经理 | 中交信达创始人。 |
徐伟 | 董事 | - |
徐怀忠 | 董事 | - |
胡启亮 | 董事长 | - |
蒲彦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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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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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川0116民初513号 | 一、被告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624272.73元,并按如下计算方式向原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588059.09元为计息基数,从2019年11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7日止;以624272.73元为计息基数,从2020年8月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4600元,并按如下计算方式向原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14600元为计息基数,从2019年7月2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向原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9元,由被告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2-03-02 |
罗丽梅与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快乐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0304民初7096号 | 准许原告罗丽梅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47.44元(原告已预交),因减少诉讼请求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21-08-17 |
吴练与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快乐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93民初6971号 | 本案按原告吴练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7-22 |
杨巍与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快乐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93民初6972号 | 本案按原告杨巍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7-22 |
李容与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快乐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93民初6421号 | 本案按原告李容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7-07 |
袁代菊与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快乐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93民初6418号 | 本案按原告袁代菊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7-07 |
文庆东、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93执异82号 | 驳回文庆东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被执行人 | 2021-06-25 |
谢丽华、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93执异84号 | 驳回谢丽华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被执行人 | 2021-06-17 |
谢洪坤、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93执异85号 | 驳回谢洪坤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 2021-06-17 |
刘先东、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93执异83号 | 驳回刘先东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 2021-06-17 |
谢洪坤、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93执异86号 | 驳回谢洪坤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被执行人 | 2021-06-15 |
雷军与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快乐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93民初4929号 | 驳回原告雷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2 |
李红与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快乐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93民初4925号 | 驳回原告李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2 |
雷军与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快乐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93民初4931号 | 驳回原告雷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2 |
雷友芬与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快乐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93民初5022号 | 驳回原告雷友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2 |
张春吉与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快乐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93民初4924号 | 驳回原告张春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2 |
雷友芬与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快乐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93民初5027号 | 驳回原告雷友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2 |
李红与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快乐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93民初4926号 | 驳回原告李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2 |
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中交信达谦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鄂0691民初1582号 | 一、确认原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9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180905716的《设备制造承揽合同》于2019年7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欠款319.92万元及违约金15.8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319.92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董勇对被告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60元减半收取为17230元,由被告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董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2 |
杨国英、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93执55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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