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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徐盛电器有限公司

  • 法人: 徐焕均
  •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12-13
  •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朗霞街道杨家万兴南路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焕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余姚徐盛、徐盛电器、徐盛
  •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35.00万元
  • 英文名 Yuyao Sheathing Electric APPLIAN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2816684855620
  • 纳税人识别号 913302816684855620
  • 组织机构代码 66848556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281000021340
  • 登记机关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1-12
  • 营业期限 2007-12-13~9999-09-09
  • 注册地址 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杨家村西干万兴南路1号(自主申报)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家用电力器具制造->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小型生活家电->小家电、智能硬件->智能家居->小家电、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橡胶制品
  • 公司简介 余姚市徐盛电器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余姚市朗霞街道杨家村西干万兴南路18号,于2007年12月13日在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小家电、塑料制品、橡胶制品、五金件、胶木制品的制造、加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宁波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店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谢群斌 自然人股东 500.00万元 50.00%
徐焕均 自然人股东 500.00万元 5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姓名: 徐焕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谢群斌;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徐焕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谢群斌;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2024-11-12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姓名: 徐焕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谢群斌;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徐焕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谢群斌;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2024-11-12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1000 150 2024-11-12
地址变更 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杨家村西干万兴南路*号(住宅、自主申报) 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杨家村西干万兴南路*号(自主申报) 2023-08-02
注册资本变更 500.00 1000.00 2023-08-02
地址变更 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杨家村西干万兴南路**号 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杨家村西干万兴南路*号(住宅、自主申报) 2023-08-02
投资人变更 姓名:徐焕均;出资额:**万;百分比:**%姓名:谢群斌;出资额:**万;百分比:**% 姓名:徐焕均;出资额:***万;百分比:**%姓名:谢群斌;出资额:***万;百分比:**% 2018-02-07
经营范围变更 小家电、塑料制品、橡胶制品、五金件、胶木制品的制造、加工。 小家电、塑料制品、橡胶制品、五金件、胶木制品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2-07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徐焕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谢群斌;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徐焕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谢群斌;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2018-02-07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8-02-07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17-12-12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2017-12-06
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17-12-12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2017-12-06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281000021340 组织机构代码证:66848556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684855620 2016-03-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848556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 2016-03-31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余姚海关 3312964834 2018-02-08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yyxs20*****6.com 6****905 - 74
谢** - 1377****175 - - - 70
谢群斌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徐焕均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新闻舆情

商机监控

类型 标题 发布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 余姚市徐盛电器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2024-11-12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余姚市徐盛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纬地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民终5224号 一、维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1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上诉人余姚市徐盛电器有限公司的一审反诉诉讼请求; 二、变更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1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余姚市徐盛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宁波纬地铝业有限公司货款74955.34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3.50元,由上诉人余姚市徐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05-12
宁波纬地铝业有限公司、余姚市徐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81执886号 - 被执行人 2020-05-09
宁波纬地铝业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徐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81民初6141号 被告余姚市徐盛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纬地铝业有限公司货款74955.34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反诉原告余姚市徐盛电器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1133.50元,保全费100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6.50元,合计3297元,由被告余姚市徐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本院账号,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18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余姚市徐盛电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7)浙0281行审72号 对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余环罚字[2016]9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03-22
余姚市徐盛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利富塑电制品有限公司、卢国权、卢红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154号 一、被告中山市利富塑电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余姚市徐盛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323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8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余姚市徐盛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8元,减半收取为3149元,由被告中山市利富塑电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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