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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甘廷华
  • 注册资本: 6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10-20
  • 办公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南侧交通大厦七楼(最新)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23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8

招标金额

2,578,105,740

供应商

2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甘廷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贵州东南高速投资、东南高速投资
  • 注册资本 6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izhou Southeast Expressway Invest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2600560937969G
  • 纳税人识别号 91522600560937969G
  • 组织机构代码 56093796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2600000012113
  • 登记机关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7-28
  • 营业期限 2010-10-20~
  •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南侧交通大厦七楼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网络/游戏/传媒->广告传媒公关->传媒、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会务服务、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餐饮连锁
  • 公司简介 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名贵药材驰名全国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南侧交通大厦七楼,于2010年10月20日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60000万人民币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从事公路建设非金融性项目投资,高速公路经营,土地储备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投资...,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黔东南咨询、投资、加盟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 40.00%
贵州高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6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李代刚、周国好、朱习德、黄天义、甘廷华、曾明泉 李代刚、谢梅仙、张倩、黄天义、甘廷华、曾明泉 2024-02-08
主要人员变更 李代刚、王佳龙、朱习德、黄天义、夏庆锋、甘廷华 李代刚、周国好、朱习德、黄天义、甘廷华、曾明泉 2022-07-28
负责人变更 夏庆锋 甘廷华 2022-07-28
主要人员变更 朱习德、黄天义、沈有国、党大鹏、夏庆锋 李代刚、王佳龙、朱习德、黄天义、夏庆锋、甘廷华 2021-06-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朱习德、黄天义、沈有国、党大鹏、夏庆锋 李代刚、王佳龙、朱习德、黄天义、夏庆锋、甘廷华 2021-06-22
股东信息变更 贵州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高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02-03
主要人员变更 朱习德、黄天义、姜志强、沈有国、党大鹏、夏庆锋 朱习德、黄天义、沈有国、党大鹏、夏庆锋 2021-02-03
投资人变更 贵州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60%;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0%; 贵州高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60%;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 2021-02-0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朱习德黄天义姜志强[退出]沈有国党大鹏夏庆锋 朱习德黄天义沈有国党大鹏夏庆锋 2021-02-0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黄天义、姜志强、沈有国、党大鹏、黄凌云、周佳、陈晓玲、夏庆锋 朱习德、黄天义、姜志强、沈有国、党大鹏、夏庆锋 2019-12-13
主要人员变更 黄天义、姜志强、沈有国、党大鹏、黄凌云、周佳、陈晓玲、夏庆锋 朱习德、黄天义、姜志强、沈有国、党大鹏、夏庆锋 2019-12-13
负责人变更 祝朝旺 夏庆锋 2019-02-1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黄天义、姜志强、沈有国、党大鹏、黄凌云、祝朝旺、周佳、陈晓玲 黄天义、姜志强、沈有国、党大鹏、黄凌云、周佳、陈晓玲、夏庆锋 2019-02-15
主要人员变更 黄天义、姜志强、沈有国、党大鹏、黄凌云、祝朝旺、周佳、陈晓玲 黄天义、姜志强、沈有国、党大鹏、黄凌云、周佳、陈晓玲、夏庆锋 2019-02-15
法定代表人变更 祝朝旺 夏庆锋 2019-02-15
经营范围变更 从事公路建设非金融性项目投资高速公路经营土地储备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投资以上经营范围需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 从事公路建设非金融性项目投资高速公路经营土地储备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投资;高速公路广告传媒投资及经营管理;投资、建设及管理油、气、电混合站;国家允许的矿产品、钢材、水泥、砂石、建材除木材)销售;酒店经营管理及住宿、餐饮、停车、会务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8-12-19
其他变更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2018-12-1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黄天义、姜志强、沈有国、刘险峰、党大鹏、黄凌云、祝朝旺 黄天义、姜志强、沈有国、党大鹏、黄凌云、祝朝旺、周佳、陈晓玲 2018-06-07
投资人变更 贵州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黔东南州畅达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退出 贵州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增 2018-06-07
主要人员变更 黄天义、姜志强、沈有国、刘险峰、党大鹏、黄凌云、祝朝旺 黄天义、姜志强、沈有国、党大鹏、黄凌云、祝朝旺、周佳、陈晓玲 2018-06-0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 - - se*****-ei.com 0855-****295 - 73
13730863578 - 1373****578 - - - 81
01088138022 - - - 010-8****022 - 71

联系人共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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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龙明琼 财务负责人 -
王佳龙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甘廷华 董事,副董事长 -
夏庆锋 董事长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贵州省遵义公路管理局2023年养护工程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养护工程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服务 危桥改造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 土地房屋征收第三方同步审核单位 贵州 10.36 2023-11-01
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用车拍卖网络竞价成交公示 中标公告 现代新胜达 生产经营用车 贵州-黔东南 - 2023-04-28
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用车拍卖网络竞价公告 招标公告 生产经营用车 贵州-黔东南 1.69 2023-04-20
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凯雷高速西江服务区综合楼(酒店)招商项目交易证明书 招标公告 招商项目 贵州 - 2020-07-08
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凯雷高速西江服务区综合楼(酒店)招商项目交易证明书 中标公告 综合楼酒店招商项目 贵州 2019.60 2020-07-08
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凯雷高速西江服务区综合楼(酒店)招商项目交易证明书 中标公告 综合楼酒店招商项目 贵州 2019.60 2020-07-08
关于贵州省凯里至雷山高速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公示 招标公告 - 贵州-黔东南 - 2020-05-06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4月1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贵州省凯里至雷山高速公路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 招标公告 高速公路变更 贵州-黔东南 - 2020-04-15
贵州省凯里至雷山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 招标公告 高速公路工程 贵州-黔东南 - 2020-03-31
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凯雷高速西江服务区综合楼(酒店)招商项目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综合楼酒店招商项目 贵州-黔东南 2019.60 2020-03-19
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凯雷高速西江服务区综合楼(酒店)招商项目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综合楼酒店招商项目 贵州-黔东南 395.72 2020-02-25
土地合作开发项目招商公告 招标公告 土地合作开发项目 贵州 - 2019-10-25
凯雷高速西江服务区综合楼酒店租金询价函 招标公告 布草间 贵州-黔东南 - 2019-07-18
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西江服务区综合楼酒店公开招商项目(二次)流标公告 招标公告 酒店公开招商项目 贵州 - 2019-07-11
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西江服务区综合楼酒店公开招商项目(二次) 招标公告 酒店公开招商项目 贵州-黔东南 1322.00 2019-06-28
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西江服务区综合楼酒店公开招商项目流标公告 招标公告 酒店 贵州 - 2019-06-24
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西江服务区综合楼酒店公开招商项目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酒店 贵州-黔东南 1322.00 2019-06-14
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西江服务区酒店委托第三方合作经营管理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酒店委托第三方合作经营管理 贵州-黔东南 - 2019-03-21
雷山县陶尧片区温泉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咨询服务招标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 贵州-黔东南 45.00 2016-06-30
贵州省三穗至黎平高速公路宗地图测量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地图测量 高速公路宗地测量 贵州 275.00 2015-10-14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广州沐方温泉设计建造有限公司 1 1 45.00 2016-06-30
2 贵州博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1 1 275.00 2015-10-14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杨昌平、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侵权责任纠纷 (2017)黔民申1591号 驳回杨昌平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8-05-23
廖晓林、廖志朋等与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8)黔2624民初45号 准许原告廖晓林、廖志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0元,减半收取5680元,由原告廖晓林、廖志朋负担 被告 2018-03-30
朱玲燕、朱双等与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黔2627民初513号 一、原告朱玲燕、朱双、朱洲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为969394.4元。由被告杨再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40666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赔付20000元。剩余908728.4元,由被告龙求英、姜巧兰、范华海、范华丽、范承福在其继承范绍荣遗产价值范围内赔偿636109.88元(908728.4元×70%),由被告杨再华赔偿272618.52元(908728.4元×30%)。被告杨再华共计应赔偿313284.52元(40666元+272618.52元)。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朱玲燕、朱双、朱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被告杨再华负担1530元,被告龙求英、姜巧兰、范华海、范华丽、范承福在其继承范绍荣遗产的份额内负担3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告 2018-01-10
姚某1与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7)黔2601民初2613号 一、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姚某1490096.68元。 二、驳回原告姚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原告姚某1负担952元,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 2018-01-05
潘家英与陈礼明、张春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黔2622民初1352号 准许原告潘家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8.00元,减半收取629.00元,予以免交 被告 2017-12-05
宋基华、苏洪珍等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权责任纠纷 (2016)黔2634民初425号 一、由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宋基华、苏洪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11439.08。 二、驳回原告宋基华、苏洪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96元,由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17-09-27
原告张开美诉被告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省凯里高速公路管理处、大地财保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杨再华、潘盛利、吴家发、王结、龙求英、姜巧兰、范华海、范华丽、范承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黔2627民初511号 一、原告张开美请求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为256546.2元。由被告杨再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20333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赔付10000元。剩余226213.2元,由被告龙求英、姜巧兰、范华海、范华丽、范承福在其继承范绍荣遗产的份额内赔偿158349.24元(226213.2元×70%),由被告杨再华赔偿67863.96元(226213.2元×30%)。被告杨再华共计应赔偿88196.96元(20333元+67863.96元)。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开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杨再华负担533元,被告龙求英、姜巧兰、范华海、范华丽、范承福在其继承范绍荣遗产的份额内负担957元,由原告张开美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告 2017-09-20
陆显勇、吴灿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6)黔26民终2053号 一、撤销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2016)黔2628民初46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陆显勇、吴灿梅因陆承文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294.08元; 三、驳回上诉人陆显勇、吴灿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合计2112元,由上诉人陆显勇、吴灿梅负担1712元,由被上诉人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04-25
杨昌平、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侵权责任纠纷 (2016)黔26民终210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杨昌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04-11
张开美、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黔26民终192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张开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02-07
姚某与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6)黔2601民初654号 一、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姚某84674.37元。 二、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262.5元,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 2016-12-30
姚某1与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6)黔26民终137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7元,由上诉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6-12-26
潘显标、范华江等与贵州东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黔2627民初512号 一、原告潘显标、范华江、范华琴、范某请求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为519020.14元。由被告杨再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20333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赔付10000元。剩余488687.14元,由被告龙求英、姜巧兰、范华海、范华丽、范承福在其继承范绍荣遗产的份额内赔偿342081元(488687.14元×70%),由被告杨再华赔偿146606.14元(488687.14元×30%)。被告杨再华共计应赔偿166939.14元(20333元+146606.14元)。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潘显标、范华江、范华琴、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杨再华负担840元,被告龙求英、姜巧兰、范华海、范华丽、范承福在其继承范绍荣遗产的份额内负担1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告 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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